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金融租赁公司联合租赁合作规范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模范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模范 (试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 二○一○七月 1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模范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促进和模范金融租赁公司联合租赁业务,确保租赁资产安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手段》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制定本模范 其次条 本模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视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及金融租赁公司与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联合融资租赁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模范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商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模范所称联合租赁业务,是指由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牵头召集,若干家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出资,按份共有租赁物,并按出资比例或其他商定方式承受风险、共享收益,共同为一致承租人供给资金融通服务的一种融资租赁业务模式 第五条 本模范所称《联合租赁合作协议》是参与联合租赁业务各联合出租人,经对等协商后共同签订的,商定各联合出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第六条 本模范所称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指由各联合出租人共同或授权代理方与承租人签订的,商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2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模范 律文本 第七条 本模范所称的《供货合同》是指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及租赁物的选择,各联合出租人共同或授权代理方与供货人签订的,商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第八条 本模范所称的“租赁融资额”是指联合出租人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商定承诺取得租赁物所应支付的相应的取得价款 第九条 本模范所称的“租赁融资总额”是指联合出租人承诺根据《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向供货人支付的租赁物取得价款总额 第十条 本模范所称的“行动一致原那么”是指各联合出租人在开展联合租赁业务过程中,如采取相关行动时需依联合租赁会议的决议行事,一般处境下不得擅自、单独采取行动,保证联合出租人在开展联合租赁业务的共同进退 第十一条 本模范所称的“维持内部稳定原那么”是指各联合出租人处理联合租赁业务中所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其他联合出租人的利益,不得与供货人、承租人达成单独清偿或抵销互负债务等条款,或展现其他损害任一联合出租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联合租赁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融资租赁政策,坚持对等互利、公允协商、忠诚履约、风险自担的原那么 第十三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联合租赁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收集和披露有关联合租赁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等 3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模范 其次章 联合出租人 第十四条 参与联合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均为联合出租人。
联合出租人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那么自主确定各自的融资租赁行为,并按实际承诺的租赁融资额或商定的其他方式享有并承受《联合租赁合作协议》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按照在联合租赁中的职能和分工,联合出租人通常分为牵头方、代理方和参与方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联合租赁内部增设副牵头方;或不设代理方,由牵头方行使代理方职责等,各联合出租人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履行相应职责,是对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六条 联合租赁牵头方,是指发起、召集、组织、安置联合租赁业务,并协调联合出租人之间及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方联合出租人,是联合租赁业务的组织者和安置者 第十七条 联合租赁牵头方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联合出租人制定并开展联合融资租赁的营销,合理确定各联合出租人的租赁融资额; (二)组织联合出租人对拟开展的联合融资租赁工程开展综合评审,对承租人举行融资租赁前的尽职调查; (三)与承租人达成初步融资租赁交易条件,并据此编制联合租 4 联合租赁业务合作模范 赁工程的信息备忘录等相关文件,向其他潜在的联合出租人发送联合租赁邀请函; (四)在编制信息备忘录过程中,照实向潜在联合出租人披露承租人的全部真实信息,并确保信息备忘录中所包括的资料在实质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五)代表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谈判确定融资租赁交易条件; (六)代表联合出租人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联合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组织联合出租人起草、签署《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 (八)组织协调联合出租人之间及联合出租人与供货人、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九)按照《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的商定实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租赁融资额; (十)履行《联合租赁合作协议》、《供货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商定的其他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商定的租赁融资额、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宁静占有,辅助承租人对供货人提出索赔,合作承租人办理租赁物全体权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联合租赁代理方,是指《联合租赁合作协议》签订后,按商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供货人或承租人支付租赁物取得价款,并采纳联合出租人共同嘱托按《联合租赁合作协议》规定的职责 5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