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裁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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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论民事裁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的应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 论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审判方式改革 黄芳 裁判文书是法院行使审判权所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意义不仅在于说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观法,它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为了说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擅断、强权干预而作出,它务必表达裁判在程序

2、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允、公正,事实上后者也正是司法活动的权威性之所在。 要达成这个高度,我们务必改革过去裁判文书只重结果、不重分析与说理的习惯模式,使裁判文书以详尽的事实、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成为法院肃穆执法的最正确写照。 当前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社会普遍反映质量不高。其中尤以案件的有关当事人的回响较为强烈,批评较为尖锐。 事实上,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的当事人在败诉或诉讼苦求未完全得志时往往对裁判的公正性提出质疑,而裁判文书在表达事实和认证、说理方面的笼统、含混其词无疑更加深了这种不信任感。 有时候,裁判文书的语焉不详是影响当事人是否要求进入下一步救济程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影响着外界

3、对法院的印象,影响着司法程序及裁判文书本身的公信度。 当事人在上诉、申诉中涉及对民事裁判文书的观法一般有:表达事实不全面,有选择性地认定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不明显;说理苍白、空洞、形式主义对是否采证、支持看法只给结论、不述理由或者给出的理由含 1 糊不清、让人不明所指,难以服气;不全面反映当事人的诉辩观法,对当事人的某些看法采取消极回避的态度等。 尽管当事人的诉讼苦求并不总是合法、合理的,但针对裁判文书提出的上述批评观法切实在好多裁判文书中都有表达,可以说切中要害,不容忽略。 以上问题的存在根源,纵然与我国目前法官的平均素质偏低有很大关系主要表现为理论功底缺乏,综合运用法律对案件举行论证性分析

4、的才能相当欠缺,同时也是传统的审判方式所造成的。 在事实求是的指导思想下构建的传统的民事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以追求客观上的真实为己任,具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调。 法院在审理活动中自始至终居于主动,反映在概括审判全过程的裁判文书中,便是审判机关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 而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的轻视和对司法的程序性要求的忽略,必然导致审判在事实上的不公开、不通明,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的追求由于失去了程序正值和证据规矩的指导,很轻易蜕变为法官在调查取证上的主观肆意。 这样,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所举证据举行认证和对其所看法的事实一一作出认定并阐述理由,在主审法官看来,显得既麻烦又无必要,而前者的缺失

5、自然导致裁判理由的不能开展。 如此看来,传统的审判方式由于忽略了司法之程序性特征和民事审判应秉持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那么(当然这种意思自治应受到法律规定之限制),使得民事案件的管理既缺乏效率,又有违审判公开原那么,而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终结性记载,其反映出来的司法理念无疑是令人消沉的。 以判决书的认定事实片面为例,其表达事实的方式是法院“经审理查明”,其表达角度是单一的,强调的是法院经过调查最终掌管的事实,当事人在此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 这样的一种表达方式是结论性的、单元的,它摒除了诉辩各方关于事实的不同叙说及针锋相对的辩驳,全体的观法分歧在此前已经法官甄别、筛选,今后纳入法院认定的事实片面,

6、如此一来虽然读起来条理明显,有系统的整体感,然而却表达不出当事人在事实方面的争议和法官对其孰取孰舍的判断过程及依据,有违审理公开之法治原那么;同时这样的表达方式由于以法官的视角为主导,往往根据法官的主观取舍标准抉择是否对某项概括事实予以提及、确认,表现出较大的肆意性,因此在实践中展现好多裁判文书表达事实有选择性、不全面的例子也就 2 不古怪了。 民事审判方式举行改革后,审判中的法官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严格贯彻审判公开原那么成为诉讼程序规律上的本质要求。 庭审成为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而当事人围绕其诉辩看法举行的举证、质证活动那么成为抉择案件命运的关键步骤。 法院的职责相应地由过去的主动

7、察觉和查明事实转以审查确认证据为主,只是当事人举证有困难或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相互冲突,且有必要向第三方调取证据时,才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审判方式上的变革使得审判活动有了显著的对抗性色调,法院由过去的积极介入与干预复归于中立的仲裁者地位,这无疑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的转变。 相应地,作为对民事案件审理全过程的全面概括,裁判文书也应淡化职权主义色调,让当事人担当主角,充分表达当事人的诉辩观点和证据支持力度。 这也意味着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关于本案的看法和观法应予客观、忠实的反映,而不能肆意删、简,以偏概全。 概括地说,裁判文书应表达诉讼的对抗性和审判的公开性,而要做到这一点,那么不能不涉及裁判文书样式

8、的改革问题。传统的民事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片面采用“经审理查明”这种单一的结论性的叙事方式,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方面的争议无法得以表达,充分反映庭审过程也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正因如此,好多法院在举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时也大胆尝试对裁判文书样式的改革,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在判决书的事实认定片面,通过诉辩各方的不同角度反映案件有关事实、争议焦点和庭审过程,明确列出当事人供给的主要证据材料,使得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的反映更为领会、明白,同时也表达出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 目前,民事裁判文书的新样式尚未下发,但有一点已达成共识,就是扩展裁判文书的内容,对于案件审理过程,尤其是庭审过程赋予客观、概括的反映。据此,

9、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尽快考虑改革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使其与正在深入的审判方式改革相贯穿,表达改革成果。 民事裁判文书对于审判公开原那么的表达当然不应仅是审理过程的公开表示,它更是裁判者对该裁判结果所作出的负责任的公开解释与说明。 3 原那么上,法官作为争议的中立裁判者,本着只按照法律和正义的司法准那么,对于其作出裁决的依据没有理由不予公开。 但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中,通常做法是在案件的审理报告中对案件的证据材料举行分析、认证,并说明裁判所根据的概括法律规定、行政规章及法律原理等,而在对外界公开的裁判文书中那么以极短的篇幅,寥寥数语即完成认证与论理,以致经常展现认定事实的证据不明显,作出裁判的依据不明确等

10、问题。 概括表现为: 裁判文书对当事人供给的证据材料哪些采信、哪些不采信、不作明确交待;支持或驳回当事人的看法往往不表达理由或者含混其词,让人不明所指;对于当事人的某些诉辩看法不予提及,笼统予以驳回。裁判文书不公开认证、不叙明裁判依据,当然也就给人以“不讲理”的印象。 审判公开,就是要将法院的认证、采证观法予以公开,将法院作出裁判的概括法律依据在裁判文书中说清道明,使“判”的依据与“审”的过程都公诸于众,以增加审判的通明度,让当事人领略其胜诉或败诉的事实和法律根据。 同时,基于“不告不理”的原那么,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依据当事人的诉请而举行,顺理成章地,其裁判文书在阐述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观法(包

11、括其依据)时,也应尽量全面地顾及当事人的看法。作为对当事人诉请的积极回应,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正式提出的诉辩看法,一一作出明确的回复,而不是选择性地对一些看法作出表态,对另一些看法或苦求那么避而不谈,消极逃避。 实质上,假设法院对当事人就该案提出的看法与苦求在事实上举行了审理,却未在裁判文书中明确态度、说明理由,毫无道理地保持静默,也是未严格贯彻审判公开原那么的一种表现。值得留神的是,我们目前在这方面还做得很不够。 从某种角度上说,民事裁判文书也应是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诉请,综合运用法律学识与原理对案件事实作出分析、判断,从而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抉择的实用型论文。论文的生命

12、力在其论证,而一份高质量的裁判文书的精彩之处,同样也表达于从现有证据材料到最终裁判结果的完备推理过程。这种推理应立足于稳当的事实,步步为营、环环相扣、规律严密。 作为运用普遍性的法律模范解决概括的个案问题的实例,裁判文书的论证通常应体验以下步骤: 4 从现有证据中确认相关案件事实; 从概括的法律事实中抽象出一般的法律关系;运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推导出处理本争议的根本原那么;结合本案的概括事实对当事人的看法举行分析、判断;结果对当事人的诉请作出处理结论。在一篇裁判文书中,类似的论证过程极有可能重复屡屡,概括情形视案情需要而定。 从目前的现状看,多数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片面较薄弱,表现为论述过于简洁,论

13、证未开展,往往以程式化的语言连接起若干推理结论,令其推理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理论支撑,论证苍白、无力,流于形式。最常见的毛病是在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缺乏连接的桥梁,过渡生硬,不能以理服人。 如对案件的根本法律关系缺少根基性分析(只是以表达案由的方式一句带过),或在分析时不对案情事实作必要概括,等等。 尽管裁判文书的论证水平取决于法官的综合法律素质(包括对法律专业学识与理论的掌管程度)、思维在规律上的严密度,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才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提得高的,但是,我们仍应激励法官们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适用法律充分开展论证,在不致曲解法律的前提下以自己的风

14、格撰写裁判文书,大胆抒发个人见解。这既是提高法官的专业写作水平的需要,同时也可使裁判文书既遵从法理,亦不悖乎人情。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全国各地法院对于民事裁判文书的革新也作了好多有益的探索与尝试。事实上在有些地区,裁判文书的改革是作为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个组成片面来举行的。对民事裁判文书采取何种新样式才能表达审判方式的改革成果,各地也在探索之中。 不容置疑的是,形式只是达成目的的手段,采取何种形式,应取决于内容的需要。从目前民事裁判文书的现状启程,笔者认为裁判文书的改革应表达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突出诉讼的对抗性和审判的公开性,对审理过程尤其是庭审中举证、质证及认证予以公开表示,扩展裁判文书的内容,加强裁判结论的论证,使得裁判文书以详尽的事实、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来大大巩固其可读性与压服力,而不是在论据模糊、论证空洞的情形下将判断结果一厢情愿地强加给他人,这才符合裁判文书制作的本质要求。 5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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