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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借款合同集合15篇(借款合同保证条款)保证借款合同1 一、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不同规定 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该规定,实践中主合同内容任何变化只要未经保证人同意就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该条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从交易成本上看也是不合理的。主合同的变化对保证人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影响,但是,这不等于说主合同内容的任何变化,只要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就不承担责任。对于主合同内容变化应当作具体分析,有些变化对保证人并没有不利影响,有些变化甚至有利于保证人,如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同意免除债务人支付债务利息等。即使主合同的有些变化会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保证人只对加重其责任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
3、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否定了担保法关于主合同变更必须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才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在主合同变更没有经过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主合同变更对于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影响,重点在于是否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是否超出了保证人所承诺的保证范围。 二、担保法第24条特别规定 担保法第24条规定:“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取消了特别规定。根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担保法的法律效力高,但担保法司法解释时间在后,造成司法实践中担保法第24条特别规定在实践中有无效力争议不断。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利益,加强
4、对保证人的制约,在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合同文本中会有这样的条款“主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或者“主合同内容的一切变更视为已经过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如果主合同变更,保证人同意对主合同变更后的合同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以达到即使主合同内容变更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目的。有专家认为,这种约定是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放弃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对加大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抗辩权,是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一种形式。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立法本意。首先,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与书面同意有本质的区别。事前承诺放弃抗辩权是在发生抗辩权的情况下不能行使抗辩
5、权,是一种被动的限制处分行为,这显然与“经保证人同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同意”仅指主合同内容变更时得到保证人同意或主合同内容变更后得到保证人追认。从举证证明的角度看,采用书面同意的形式对债权人更为稳妥。其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6、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实践中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通常保证合同由债权人提供,而保证人处于弱势地位,而上述例举的几种条款的表述内容明显加重保证人责任,如果这种约定合法有效,那么会无限加大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 三、典当借款实践中注意事项 在典当借款业务中,对于典当借款合同的变化必须取得保证人同意,这作为典当业务规范应深入业务人员的日常工作,其次对于保证合同约定“主合同变化不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对变更后借款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不宜作为典当行在典当借款合同变更时不要求保证人书面同意的理由。司法实践中对此条款效力见仁见智,典当行业务人员应谨慎小心办
7、理为妥。 保证借款合同2 合同编号:_ 借款人名称(甲方):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 住所:_ 电话:_ XX编码:_ 贷款人名称(乙方):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 住所:_ 电话:_ XX编码:_ 甲方根据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 (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_年个月(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二条开立账户 甲方应到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借款支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
8、款计划,在约定用款日_个营业日前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_日期 金额_年_月_日 万元_年_月_日 万元_年_月_日 万元_年_月_日 万元 第四条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第五条还款计划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_日期 本金 利息_年_月_日_年_月_日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第六条计息方式 按贷款现行利率计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亦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
9、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在本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_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合同所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
10、归还借款,应经乙方同意,乙方按规定减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关、停、并、转、分时,应最迟于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或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 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条违约
11、责任 1.甲方超过约定的用款日期_个营业日未提交“用款单”,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 甲方:_ 乙方:_ 日期:_ 保证借款合同3 贷款方:_借款方:_ 一、借款用途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万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_%。 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年_月起至_年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
12、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贷款人:_借款人:_合同签订日期_标准版个人借款合同范本三甲方(借款人)_身份证号码:_乙方(贷款人)_身份证号码:_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