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社会物流统计核算与报表制度 改革委员会 国家进展和 购买联合会 中国物流与 二〇一〇年七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务必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切实、完整、实时地供给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供给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机要、商业机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2 目 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次 6 三、表式 7 (一)基层调查表 1、法人单位根本处境(物流统调1-1表) 2、物流企业经营处境(物流统调1-2表) 3、企业物流状况(物流统调1-3表) (二) 核算表 1、社会物流总费用(物流统调2-1表) 2、社会物流业务收入(物流统调2-2表) 3、社会物流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处境(物流统调2-3表) 4、社会物流根基设施处境(物流统调2-4表) 四、指标解释及核算方法 五、从事社会物流活动涉及的相关行业 3 7 7 9 10 11 11 13 14 15 16 28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我国物流活动的规模、布局和进展水平,实时反映我国物流运行状况,为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物流进展政策和进展规划,加强宏观管理和决策供给依据,指导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为国家统计核算与调查制度,由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物流与购买联合会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汇总的全国年度统计资料须经国家统计局举行审核和评估,有关信息的对外发布由国家进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和中国物流与购买联合会三家联合组织举行 (三)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的手段,开展所辖区域的物流统计工作,确保全国范围内物流统计方法的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统计结果的可比性,并将各地有关物流统计核算资料和重点企业物流统计调查资料,实时报送国家进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理局和中国物流与购买联合会 (四)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在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根基上,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处境,适当增加片面核算调查指标和企业调查范围 (五)本制度分基层调查表和核算表两片面 1、基层调查表分物流企业经营处境表和企业物流状况表两种其中,物流企业经营处境表主要调查物流企业的物流经营活动处境;企业物流状况表主要调查工业、批发和零售业(以下同)企业购买、销售、回收、废弃的物流与本金处境 2、核算表为总量指标核算表表中各指标采取依据现有相关指标统计分开提取与企业统计调查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加工核算。
核算表中涉及的铁路、马路、水上、港口、民航、管道运输及邮电业务部门的物流业务数据,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供给,中国物流与购买联合会概括收集 (六)本制度企业调查范围为在我国经济领土内登记注册并从事工业、批发和零售业等货物生产、流通的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以及物流业各种经济类型法人企业其中:工业、批发和零售业采取重点调查的方式,每个省区市、每个行业、每类产品选择2~3个企业调查物流企业为年物流业务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概括报送单位名单根据全国经济普查名录库选择,各省区市可视处境调整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调查单位要照实供给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切实、实时、全面完成统计核算调查任务;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要为企业保守商业机要,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向第三方供给单方企业的涉密信息 (八)各调查单位请通过指定网址(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网:)“统计直报”板块中“全国社会物流统计直报系统”,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传送报表没有链接国际互联网的单位,暂用报送各单位上报文件格式统一使用本制度规定的表式,并留存报送内容和填报依据。
同时,务必将加盖企业法人章的正式报表邮寄到中国物流与购买联合会科技信息部(中国物流信息中心),同时抄报各省区市现代物流工作牵头部门 4 (九)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中国物流信息中心物流统计信息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政编码:100834 联系:010-68391226、68391328 :010-68586265 电子邮箱:tj@ 本制度由中国物流与购买联合会负责解释 5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