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家用电器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家用电器公司劳动关系管理目录一、 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内容 3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三、 劳动标准的含义 10四、 工作时间的种类 13五、 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15六、 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6七、 公司简介 19八、 项目基本情况 20九、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25劳动定员一览表 26十、 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准备工作 26十一、 职业生涯发展的基本理论 30十二、 选择企业员工培训方法的程序 31十三、 企业员工培训与开发的各种方法 34十四、 企业培训制度的执行与完善 54十五、 企业培训制度的含义 55十六、 法人治理结构 57十七、 SWOT分析说明 66一、 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内容企业进行员工满意度调查可以对公司管理进行全面审核,保证企业工作效率和最佳经济效益,减少和纠正低生产率、高损耗率、高人员流动率等紧迫问题员工满意度调查可分别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或针对某个专项进行详尽考核一)薪酬薪酬是决定员工工作满意的重要因素,它不仅能满足员卫生活和工作的基本需求,而且还是公司对员工所做贡献的尊重二)工作工作本身的内容在决定员工的工作满意度中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其中影响满意度的两个最重要的方面是工作的多样化和职业培训。
工作中的晋升机会,对工作满意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它会带来管理权力、工作内容和薪酬方面的变化三)管理在管理方面,员工满意度调查内容包括:一是考察公司是否做到了以员工为中心,管理者与员工的关系是否和谐;二是考察公司的民主管理机制也就是说员工参与和影响决策的程度如何四)环境好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如温度、湿度、通风、光线、噪声、清洁状况以及员工使用的工具和设施,极大地影响着员工的满意度二、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由企业职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中实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作明确规定。
后一类企业目前主要是实行民主协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基本一致,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应当”和“可以”的肯定性术语与选择性术语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公司但就产业民主发展的一般趋势而言,劳动者即在劳动关系中与雇主相对的一方参与企业管理已经是企业管理的通例市场经济国家也都用国家立法的形式保障劳动者民主管理的参与权例如,在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中,类似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少,如瑞典的工厂委员会、德国的职工大会和企业委员会、美国的劳资委员会和工人委员会、日本的劳资协议会、印度的工厂委员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等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与民主协商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两种主要的、并行不悖的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组织参与的具体表现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享有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制度实现对企业的民主管理,是职工对企业管理的参与,而不是对企业管理的替代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职工作为被管理者,通过民主参与,使职工的意志渗透到企业管理的行为与过程之中,从而实现劳动者意志与管理者意志的协调,进而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协调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1、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有多种形式1)组织参与职工通过组织一定的代表性机构参与企业管理,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岗位参与职工通过在本岗位的工作和自治实现对管理的参与,如质量管理小组、班组自我管理、各类岗位责任制3)个人参与职工通过其个人的行为参与企业管理,如各类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等岗位参与和个人参与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直接形式,而组织参与则是间接形式,其参与管理的广度与深度是其他参与形式所不能比拟的2、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与合同规范协调劳动关系运行的制度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职工民主管理是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单方行为所构成的,表现为职工意志对企业意志的影响、制约与渗透,以及企业意志对职工意志的吸收和体现;合同则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双方行为,他们的意志协调表现为经平等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各自均应遵守的合同规范。
2)职工民主管理是一种管理关系中的纵向协调,而合同规范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则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横向协调3、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功能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职工民主管理是一种自我协调或内部协调方式,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一种外部协调方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是一种群众自治的活动2)职工民主管理是在劳动关系运行中的自行协调和事前协调,预防劳动争议;而劳动争议处理则是事后协调,其目的是解决劳动争议三)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职权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该机构依法享有的、对企业行政生产经营管理事务进行咨询、建议或决定的权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议建议权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查、咨询和建议,如生产计划、资金使用、重大技术引进与改造、财务预决算方案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作出相关决议通过职代会的审议使企业重大生产决策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2、审议通过权对企业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相关管理规则等进行审查、讨论,并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议,从而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3、审议决定权对企业非直接生产经营而是属于职工利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交由企业执行,如职工福利事项等。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5、推荐选举权根据企业所有者的决定,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或民主选举经营者6、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行使上述职权必须注意权利行使的“度”包括职权的广度与深度两个方面在劳动关系的运行中,资本与劳动存在着以下两个矛盾:其一,存在着企业目标与劳动者目标的差异企业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的目标是福利的最大化在企业经营状况给定的条件下,职工福利与利润此消彼长两者的矛盾与职工参与密切相关职工参与度越大,越能保证职工福利的提高;参与度越低,则有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其二,存在着管理权威与职工参与的矛盾管理权威的维护与实现在本质上排斥职工对管理的参与,为维护管理的权威,决策与管理者必然要求职工对管理的绝对服从;而职工参与则是对管理权威的某种限制、修正或者否定过于坚持管理的权威,可能会抑制职工的积极性;过于强化职工的参与,则可能会弱化管理的功能无论何种情形,均会增大管理成本、降低管理的效率因此,处理这种两难的矛盾,必须注意职工民主管理的适度性在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方面,保证职工的知情权与咨询权;在关于劳动条件事项方面,保证职工的审议通过权或决定权,或者将此种事项交由劳动关系双方对等协商决定。
职工民主参与适度与否可以考虑两个标准,即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是否协调,以及管理过程是否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四)职工代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无论是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还是平等协商制度的职工代表,都应由企业基层单位的职工按照法定的程序民主选举或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包括工人、技术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在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各级管理人员一般为代表总数的20%,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依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三、 劳动标准的含义《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1部分基本术语》(GB/T39351)关于标准的定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为基础,经过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以及经过验证正确的信息数据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经济效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种规范性文件。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TACO)以.“指南”的形式给“标准”的定义作出统一规定:“标准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它对活动或活动的结果规定了规则、导则或特殊值,供共同和反复使用,以实现在预定领域内最佳秩序的效果将标准引入劳动关系领域,则为劳动标准,或称劳动基准、劳工标准所谓劳动标准,是指基于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决定,或由有关方面批准,以多种形式发布的对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所作的统一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理解劳动标准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动标准是对劳动过程、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作出的统一规定,这里的“重复性”是指同一事物概念和行为反复多次出现的普遍性质;非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如偶然出现的单一现象、事物或行为,即使作出某种规定,也不是劳动标准因此,劳动标准是可以反复使用的,是针对重复性出现的同一类事物、概念和行为的共同规范第二,劳动标准的制定主体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劳动标准所规范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征,因而不能采用单一方式制定劳动标准,必须从劳动标准对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出发,对不同类型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采取不同的劳动标准制定方式。
由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制定,存在于各类劳动法律中的调整劳动关系和附随劳动关系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等,为国家劳动标准,即国家劳动立法均为劳动标准,作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与此相联系,国际劳动立法为国际劳动标准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为地方性劳动标准;由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制定并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集体合同,以及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且公示的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为企业劳动标准第三,劳动标准的制定以劳动领域的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的发展及其实践经验为基础第四,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由于劳动标准对象和劳动标准制定主体的多样性,使劳动标准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劳动标准文件的表现形式划分,主要分为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地方性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正式解释(立法、司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