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辩状范文-答辩状范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答辩状范文-答辩状范文(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行政答辩状范文-答辩状范文 行政答辩状范文_答辩状范文行政答辩状范文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
2、睬,乡政府于 1987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郑 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
3、”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证据: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此致XX县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XXXX年X月X日第二篇:行政答辩状范文 1000字行政答辩状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
4、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xx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
5、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1997年11月,答辩人批准xx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1998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 X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提到 “因被告是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最迟在1998年度,被答辩人就应当已经知道答辩人作出了关于变更规划设计许可的决定,但是迟迟未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所以超过法定期限二个月后被答辩人再向贵院起诉,答辩人认为贵院不应受理。综上,答辩人认为贵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对该案不予审理。此致xx市人民法院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公章)20XX年10月10日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