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第02章 政治现代化美国与欧洲之比较 其次章 政治现代化:美国与欧洲之对比 现代化的三种类型 政治现代化涉及权威的合理化、布局的分开和政治参与的扩大等三方面在西方,政治现代化历时达数世纪之久,其上述三个方面进展的程度及依次在欧洲和北美的不同地区差异甚大最为明显的是,在美国,政治参与的扩大远比在欧洲发生得更早且更为广泛在18世纪的英属诸殖民地,政治参与——就选举权而言——按英国的标准业已普及,更不用说按欧陆的标准了美国革命将英国王权逐出了美洲舞台,此后唯一享有合法主权的便只能是人民正如罗伯特?帕尔默所强调指出的,这场革命建立了人民的制宪权从而开创了历史一切政府的正值权力,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据此原那么便没有多少限制选举权的理由了假设人民可以直接建立一种政府制度,他们当然也就可以参与这一制度 这样,独立以后,选举权以及公众参政的其它形式便急速进展起来选举的财产资格限制尽管在大量州并未剥夺好多人的选举权,也还是先变为纳税的要求,继而最终完全被废止那些参与联邦的新州,其公民的选举权均未受到经济上的限制截至19世纪30年头,在美国,白人男性的普选权已是理所当然的事。
但在欧洲,选举的财产资格要求依旧很高1832年英国的改革法将其选民总数从全国人口的2%增加到4%而在美国实际加入1840年总统选举的人数已占全国人口的16%法国直到1848年才废除了对选民的高额财产要求,开头实行男性普选制,但随着其次帝国的到来,这个刚公布的普选制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在德国,男性普选权始于1871年,然而在普鲁士,三级选举制度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终止之时在低地国家和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男性普选权才开头实行 此外美国在公众参与统治方面的领先地位不仅表现在美国的选民数目上,而且,或许更为重要的,还表现在需经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员的数目上在欧洲,选举通常仅限于国会下院和地方议会,而在美国,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的,“选举的原那么是普遍适用的联邦、州以及地方各级的大批政府官员均须经公众批准方能任职当然,托克维尔将他在美国所目睹的对等、民主与他所熟知的欧洲的状况所做的鲜明比较,只是说明美国在扩大公众参政方面领先的一例 与欧洲相比,美国较早地普及了政治参与,这使得人们往往得出一种结论,认为总的来说,政治现代化在美国比在欧洲发生得更早些、进展得更快些其实处境远非如此。
实际上,在欧洲权威的合理化和布局的分开远比在美国发生得更早,完成得更为彻底西方的阅历说明,在政府布局的现代化和政治参与的扩大之间,确实可能存在一种反向关系前者在欧洲进展得更为迅疾,后者在美国进展的要为迅疾 就政府机构的现代化而言,可区分出三种截然不同的类型:欧洲大陆型的、英国型的和美国型的.在欧洲大陆,权威的合理化和机构的分开是17世纪的主导趋势乔治·克拉克指出: “用一句话来概括任何一段漫长的历史进程都会造成曲解但是在17世纪,君主国的功勋未尝不成以描述如下:它以一种较为精简和统一的政府取代了封建制度的繁杂性君主制是单向集中的,即把地方事务集中于中央政府的监察或操纵之下而集中势必导致一种统一的趋势 这是一个伟人辈出的时代法国的黎塞留、马萨林、路易十四、柯尔培尔和卢瓦;普鲁士的选帝侯;瑞典的古斯塔夫·阿道夫和查理十一;西班牙的腓力四世和奥里瓦列斯,以及他们在欧洲大陆小邦国的多数仿效者,无不大力推行政治机构之精简、集权和现代化现代国家取代封建公国,对国家的忠诚超越了对教会和王朝的忠诚1630年11月11日,即出名的“愚人日”,路易十三拒绝了母后的家族权利要求而支持大主教的国家权利的要求。
他宣称:“我对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弗里德里克认为,这一天比其它任何时候都更有资格被称为现代国家的诞辰随着现代国家的诞生,教会降到附属地位,中世纪领主受到抑制, 第 1 页 共 17 页 贵族也随着新社会集团的兴起而衰落此外,在这一世纪,国家官僚机构和公共机关急速进展并日趋合理化,常备军建立并扩大,税收制度得以普及和完善1600年欧洲还是中世纪政治的天下到1700年就已成为民族国家的近代世界了 英国式的政治制度现代化在性质上与欧陆类型好像,但结果却截然不同在英国,教会也附属于国家,权力也集中起来了,主权及于内政和外交,法律和政治机构相分开,官僚机构扩大,一支常备军创立起来然而斯图亚特王朝步欧洲大陆专制主义后尘,企图确立权威合理化的努力,却触发了一场宪政斗争,而国会最终成为胜者在英国,宛如在欧洲大陆,权威也集中起来,但它是集中于国会而非王室尽管如此,这和发生于欧陆的革命一样,也是一场革命,或许更甚之 相形之下,在美国,政治制度并未体验革命性的变化相反,16世纪的英国政治制度的主要成份恰恰是当它在母国被摒弃时被移植到新世界的,并在那里生根,获得了新生的生命这些成份本质上是都铎时代的那一套,因此明显带有中世纪的烙印。
英国政治在都铎时代已开头向现代化迈进,更加是在确立国家权力高于教会、强化民族认同意识以及大大巩固王室和行政机构的权力等方面然而即便是在伊丽莎白时代的政府中,英国政治的要义依旧是保持“中世纪根本因素的连续性正如克赖姆斯所说,16世纪是“中世纪政治制度的顶峰都铎王朝所带来的变化并未打破“封建政治制度的根本原那么,甚至连封建政治布局也未能动摇这些原那么和制度包括:社会与政府乃是有机整体的思想,政府中各权力机关相互和谐,政府附属于根本法,法律领域与政治领域相交融,国会与国王权力均衡,二者互为补充并共同发挥代议作用,地方权力机构具有活力以及依靠民兵保卫疆土等等 17世纪上半叶,英国殖民者带着中世纪末期和都铎时代的政治思想、做法和制度飘越大西洋这些思想和行为方式在新世界确立起来后,虽然有所进展,但在殖民地时期的一个半世纪里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诺特斯坦指出,1603一1630年间的一代英国人是处在“中世纪的思想和习俗尚未忘却而新观念和新行为方式正在形成的一代人美国的传统,或日源于英国的那些东西,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己由早期殖民者建立起来那些后来到美国的英国人确定察觉英裔美国人的生活方式留存着大量英伦遗风”。
18世纪中叶殖民者与英国政府的冲突仅仅使殖民者更加信守传统制度用我们最宏伟的宪法史学家的话来说, 殖民者鲜明还高度地留存着英国都铎时代的传统在我们对美国政治机构——不管是殖民地时期的或是当代的,公法的还是私法——的全体研究中,务必将这一事实考虑在内殖民地与母国的决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相互间的曲解,而曲解主要又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国会把旧观念除掉出母国后,殖民地却依旧留存了这些旧观念 在美国革命前的宪政辩论中,殖民者实际上是在为英国的旧宪政辩护,反对他们离开母国后的己存在了一个世纪的英国新宪政正如波拉德所说:“他们的理论本质上是中世纪的 这些旧制度和旧观念,表达在独立后各州制定的宪法以及1787年的联邦宪法之中美国宪法不仅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而且大片面是将殖民地时代已经存在的惯例和制度形诸文字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正规化的产物1787年建立的政治布局在此后的175年中变化甚微因此要“正确理解美国政治制度——它的起源、进展、运作及其内在精神,务必考虑到英国海战期间和内战前的政治传统和先例”20世纪的美国政治制度比同时期的英国政治制度更接近16世纪的都铎政体正如亨利?琼斯·福特所指出的:“政治上的美利坚主义和语言上的美语一样,近于在英国泯灭了而在新世界幸存下来的英吉利主义。
英国人在17世纪打破了他们自己的传统模式而美国人在当时没有,此后也没有完全这样做因此美国政治现代化势头极弱也不彻底就制度而言,美国政体虽并不落后,但也绝非彻底的现代化在权威合理化、官僚机构集中以及专制独断统治的时代,美国政治制度依旧很古怪地不合时代潮流在当今世界,美国政治制度仅因其古老这一点,也可以说是独特的了 第 2 页 共 17 页 权威的合理化 在17世纪的欧洲,国家取代根本法,成为政治权威的来源在各个国家的内部,单一权威机构取代了从前存在的大量权威机构而美国却依旧把根本法奉为模范人类行为的终极权威此外,在美国,人的权威或主权从未集中于某个机构或某个人,而是分散于整个社会和政治机体的大量器官之中在欧洲,传统的权威布局被一劳永逸地摧毁并取代了在美国,传统的权威布局虽经改造、补充却未得到根本改造只要照旧信奉法高于一切的原那么,就必定断然拒绝主权观念 毫无疑义,观代人与传统人之间,最重要的识别在于二者对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看法不同在传统社会中,人们将其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环境看作是给定的,认为环境是奉神的旨意缔造的,变更永恒不变的自然和社会秩序,不仅是渎神的而且是徒劳的。
传统社会很少变化,或有变化也不能被感知,由于人们不能想象到变化的存在当人们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才能,当他们开头认为自己能够理解并按自已的意志操纵自然和社会之时,现代性才开头现代化首先在于坚信人有才能通过理性行为去变更自然和社会环境这意味着摒弃外界对人的制约,意味着普罗米修斯将人类从上帝、命运和天意的操纵之中解放出来 这种从听天由命到主观能动的根本性转变,表现在大量方面,其中法的观念的转变尤为重要对传统人来说,法是无法抗拒的外在旨意或约束人只能察觉法而不能制定法至多他们也只能对亘古不变的根本法作些补充修改,使之适合于特定环境而已这种规念只能在一个政府不实施根本性变革的社会里存在假设政治机体要实施社会变革,政治权威就务必寓于这些机体之中而非外界限制之中这些外界限制,在实践上往往就是现代化所要变更的社会秩序 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法有各种各样的定义:神法、自然法、公理法、普遍法和习惯法全体这些表述都将法看作是相对不变的外界权威,左右着人类的行为更加是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的是“一切权威均来自于法这样一种典型的封建观念正如布拉克顿所说,“法创造了国王这些观念在都铎时代一向占统治地位,福蒂斯丘、圣杰曼、托马斯?史密斯爵士、胡克和科克等人的著述怎么也没有跳出这个框框。
即便在1534年颁行了最高权力法之后,国会仍被视为宣布法律而非制定法律的机构甚至在17世纪英国宪政斗争的第一阶段,普林还辩论说,王国的“根本自由权、习俗和法律”,更加是“大宪章”中所规定的那些,是“根本的、永久的和不成变更的” 不待言,根本法的另一面就是拒绝采纳人类主权概念正如菲吉斯所指出的,对于1600年的人来说,“法是真正至高无上的,他们无须考虑构成国家终极权威的到底是国王,还是贵族、平民或是这二者合在一起法既是至高无上的,人间的权威便可以是多样化的,由于没有那一种权威是法的唯一来源人务必遵从权威,但是权威寓于国王、国会、法院、普遍法、习俗、教会以及人民等大量组织系统之中主权对于都铎政治体制确实是一个目生的概念正如霍尔兹沃思所说,“在都铎时代,没有一个律师或政治家能够回复在英国到底谁拥有最高主权这一问题国家和政府、君主和人民和谐地寓于一个“单一政体”之中克赖姆斯指出,都铎政权“实际上是中世纪君主政府的典范,为了某些目的,它与国会携手,在适合之时供认普遍法的至上权威没有谁关切国家主权的归属与博丁以及其它欧洲大陆理论家不同,16世纪的英国著作家干脆就否认主权的存在伊丽莎白宪法之最出名的诠释家托马斯·史密斯爵士的“整个观点”,“更接近于布拉克顿而不是博丁”。
根本法至上以及权威的分散与现代化是不相容的现代化要求具有变革才能的权威社会和政治的根本变革源于人们有目的的行动因此,权威务必属于人而不能属于不变的法,此外,人们务必拥有权力以实施变革因此,权威务必集中于某些固执有力的个人或集团手中根本的、不变的法使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