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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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人民法院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模范 2、职业道德模范: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法官行为模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根本模范 (1)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诚、为民、公正、廉洁 【人民法院】 公正、廉洁、为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根本准那么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序 言 造就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创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模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

2、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那么。 一、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表达出公正,制止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质疑。 其次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那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假设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质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苦求。 第四条 法官应当抗拒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3、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值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采纳调解。 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采纳公众监视。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斟酌、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观法。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制止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略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对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轻视,并有义务制止和校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轻视

4、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留神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导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区别,保障诉讼各方对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举行,并留神言行审慎,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质疑。 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制止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崇敬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

5、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观法;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观法。 第十四条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处境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供给有关案件的审理处境、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制止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

6、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肃穆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假设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处境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置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其次十条 法官务必杜绝莽撞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专心、实时、有效地完本金职工

7、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置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赋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赋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 合理的、足够的时间; (三)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下,留神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提防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其次十一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监视当事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制止因诉讼参与人的理由导致不合理或者不必要的延误。 其次十二条 法官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予以执结。 三、保持清正廉洁 其次十三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利用职务和地位谋取任何不当利益。 其次十四条 法

8、官不得采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款待、财物和其他利益。 其次十五条 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其次十六条 法官应当合理处理个人事务,不得为了获得特殊照管而有意披露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其次十七条 法官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方式和水准,应当与他们的职位和收入相符。 其次十八条 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参谋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供给接洽观法和法律观法。 其次十九条 法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实申报财产。 第三十条 法官务必向其家庭成员告知法官行为守那

9、么和职业道德的要求,并促使其家庭成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四、遵守司法礼仪 第三十一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崇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 (一)专心、细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观法;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肆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 (二)使用模范、切实、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第三十三条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矩,并监视法庭内全体人员遵守法庭规矩,保持法庭的严肃,并做 到: (一)按

10、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感激; (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肆意出进; (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加强自身修养 第三十四条 法官应当加强修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性,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五条 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 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良善、谦逊精心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三十六条 法官有权利并有义务采纳教导培训,树立良好的学风,精研法理,摄取新学识,提高驾驭庭审、判断证据、制作裁判

11、文书等各项司法技能,具备审判工作所必需的学识和专业才能。 第三十七条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六、约束业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制止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质疑,制止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制止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十九条 法官务必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 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精心出入社交场合,精心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

12、廉洁的印象,并制止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难堪。 第四十一条 法官不得加入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 第四十二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机要、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法官不得加入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加入有助于法制创办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阻力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采纳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精心的态度,不得针对概括案件和当事人举行不适当的评论,制止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

13、产生合理的质疑。 第四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持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制止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质疑。 附 那么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指导、监视本院法官遵守本准那么。 第四十八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那么。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那么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准那么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法官行为模范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22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 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模范法官根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模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忠诚坚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根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其次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 高效办案。树立效率意识,科学合理安置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实时履行职责,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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