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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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次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抉择修订) 目次 第一章总那么 其次章受案范围 第三章管辖 第四章诉讼加入人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 其次节第一审普遍程序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节其次审程序 第五节审判监视程序 第八章执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 第十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2、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实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养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嘱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

3、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举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对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举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举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供给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举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

4、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视。 其次章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以下诉讼: 第 1 页 共 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撤除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置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抉择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疆等自然资源的全体权或者使用权的抉择不服的; (五)对征

5、收、征用抉择及其补偿抉择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养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进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摈弃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商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进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

6、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抉择、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抉择;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管辖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繁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

7、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繁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繁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处境,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十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

8、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十二条人民法院察觉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其次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理由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第 2 页 共 2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管辖。 其次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

9、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抉择。” 第四章诉讼加入人 其次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其次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抉择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

10、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嘱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嘱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其次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其次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举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苦求或者供认对方当事

11、人的诉讼苦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其次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加入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受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第三十条没有诉讼行为才能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彼此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嘱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以下人员可以被嘱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12、会团体推举的公民。 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机要、商业机要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机要、商业机要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五章证据 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观法;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 3 页 共 3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四条

13、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供给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模范性文件。 被告不供给或者无正值理由逾期供给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供给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成抗力等正值事由不能供给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供给。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供给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供给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第三十八

14、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供给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值理由不能供给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供给证据。因被告的理由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受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供给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与本案有关的以下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

15、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机要、商业机要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理由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特意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彼此质证。对涉及国家机要、商业机要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用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抉择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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