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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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姓名电话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传真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单位承诺一、本单位涉密地质资料存放设施与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地质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了完善的涉密地质资料保密管理制度;二、本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利用所复制来的涉密地质资料,按申请时的用途使用,不向第三方传播,对因利用本单位复制来的涉密地质资料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接受并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三、本单位严格保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

2、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不给无权借阅复制和使用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使用证书,对因保管证书不严而造成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四、本申请书所列联系人为证书保管人和对外确认本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人员的负责人;五、本单位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盖章)二年月日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要求:1.县(团)级(含)以上的党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应当加盖本机关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机关可只盖本机关内设机构的公章。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章。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盖本企业或者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者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者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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