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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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环境责任原则环境民主原则第一节 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是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保护和改善环是指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保护和改善环境,使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坚持境,使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效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正确地反映了

2、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正确地反映了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也明确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二者之间同时也明确了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物质的关系,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离开了环境和自然资源,任何形式的基础,离开了环境和自然资源,任何形式的生产都无法进行;生产都无法进行;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的意义 一、该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同经济、一、该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社会发展的关系 环境和发展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对立环境和发展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对立统一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必须以可永续利统一关系。经济、社会发展,

3、必须以可永续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为基础;环境资源用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为基础;环境资源保护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科学技术,保护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科学技术,只有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得到满足。只有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才能得到满足。 实质上,可持续发展就是实质上,可持续发展就是“对环境无害对环境无害或少害的发展或少害的发展”,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平稳的稳定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平稳的稳定发展。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不可分割的发展。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不可分割的内容,离开或削弱环境保护的发展只能是不内容,离开或削弱环境保

4、护的发展只能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的发展。只有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才能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协调发展的原则,才能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境的可持续发展。二、该原则突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实质三、该原则体现了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使发展立足于环境之上而又不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立足于社会经济条件而又不超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者反映了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自然环境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有其固有的规律,环境的生产、承载和净化能力有一定限度。如果违背客观规律,采用不可持续

5、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合理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就会造成既浪费、污染、破坏环境资源又严重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后果。四、该原则是对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的综合考虑和协调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环境资源活动无不通过市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环境资源活动无不通过市场机制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甚至全人类和自机制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甚至全人类和自然的利益。社会各个方面在环境资源领域的活动,归然的利益。社会各个方面在环境资源领域的活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习自己的环境资源利益。协调发展,根到底都是为了实习自己的环境资源利益。协调发展,实际是对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是实际是对经

6、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是对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协调。对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协调。盖巴斯科夫盖巴斯科夫 拉基玛洛大坝案拉基玛洛大坝案 1977年年9月,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缔结一项条约,决定两国共同在月,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缔结一项条约,决定两国共同在多瑙河多瑙河 上修建并联合营运两座拦河坝,从作为界河的多瑙河中引水至捷克斯上修建并联合营运两座拦河坝,从作为界河的多瑙河中引水至捷克斯洛伐克领土,洛伐克领土, 以蓄峰模式运行一个双重拦河坝系统。该条约所规划的水坝以蓄峰模式运行一个双重拦河坝系统。该条约所规划的水坝系统服务于四个目的:系统服务于四个目的: 发电、通航、防洪和区域开发。它包

7、括一座水库。水发电、通航、防洪和区域开发。它包括一座水库。水库的很大一部分、发电渠和盖库的很大一部分、发电渠和盖 巴斯科夫发电站完全建在斯洛伐克领土上,第巴斯科夫发电站完全建在斯洛伐克领土上,第二座水坝则位于下游二座水坝则位于下游113公里处的拉公里处的拉 基玛洛,在那里,多瑙河完全位于匈牙基玛洛,在那里,多瑙河完全位于匈牙利领土上,第二座较小的水电站以连续模式利领土上,第二座较小的水电站以连续模式 运行,而运行,而“老多瑙河老多瑙河仍是两仍是两国的边界,其中的河水由两国共享。国的边界,其中的河水由两国共享。1988年,匈牙年,匈牙 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生利国会认定该河流的生态效益高与该项目的经

8、济利益,并通过一项决议将该项目的态效益高与该项目的经济利益,并通过一项决议将该项目的 继续进行置于严继续进行置于严格的环境保护规则之下,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在格的环境保护规则之下,命令政府重新评价该项目。在1989年年5 月,匈牙月,匈牙利政府中止在拉基玛洛的工程并宣布它打算在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充分评利政府中止在拉基玛洛的工程并宣布它打算在项目的环境影响得到充分评 价价之前停止执行在盖巴斯科夫附近的工程中它的那一部分。然而,捷克斯洛伐之前停止执行在盖巴斯科夫附近的工程中它的那一部分。然而,捷克斯洛伐克于克于 1991年决定继续建设该项目并开始了一个年决定继续建设该项目并开始了一个“临时解决

9、办法临时解决办法”,单方面,单方面将近将近23的多的多 瑙河河水截引至其领土上的一条分流渠。瑙河河水截引至其领土上的一条分流渠。案例简介由于这一决定不仅对匈牙利的环境,而且由于这一决定不仅对匈牙利的环境,而且 对其经济将带来重大影响,对其经济将带来重大影响,1992年年2月匈牙利对捷克斯洛伐克的这一决定提出正月匈牙利对捷克斯洛伐克的这一决定提出正 式抗议。式抗议。1992年年4月,欧共体出面调解无效。月,欧共体出面调解无效。1992年年5月,匈牙利政府发表声明,月,匈牙利政府发表声明, 宣布终宣布终止有关该项目的止有关该项目的1977年条约。年条约。1992年年10月,匈牙利向国际法院提出申月

10、,匈牙利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请, 请求国际法院的裁决。请求国际法院的裁决。1993年年7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签订特别协月,匈牙利和斯洛伐克签订特别协定,将争端提定,将争端提 交国家法院。该协定请求国际法院以交国家法院。该协定请求国际法院以1977年条约、年条约、“国际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以及法院法的规则和原则以及法院 认为可适用的其他条约认为可适用的其他条约为依据,裁判:为依据,裁判: (1)匈牙利是否有权中止并随后于匈牙利是否有权中止并随后于1989 年放弃拉基玛洛工程和盖巴斯科年放弃拉基玛洛工程和盖巴斯科夫工程中它承担的那一部分;夫工程中它承担的那一部分;(2)捷克斯洛伐克是捷克斯洛伐克是

11、否有权于否有权于1991年年11月月实施实施“临时解决办法临时解决办法”并于并于1992年年10月以后将该系统投入月以后将该系统投入 运行;运行;(3)匈匈牙利关于终止条约的通知有什么效果。双方还请求法院决定它的判决牙利关于终止条约的通知有什么效果。双方还请求法院决定它的判决 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引起的法律后果,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1.结合上述案例,讨论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社结合上述案例,讨论可持续发展观与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的关系。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的关系。 2.2.试分析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的主试分析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的主要

12、内容。要内容。 课堂讨论第二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原则的含义 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整体的、系统的、指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防治,是对环境问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防治,是对环境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措施的高度概括。题的基本方法和措施的高度概括。 一、该原则明确了防与治的辩证关系预防和治理都是保护环境的方法和措施,预防可以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或扩大、实现防患于未然;而治理是对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一种补救。由于环境问题的不可逆转性,对环境问题应以预防为主的理念;但是预防不能消除和减少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而且对于条件所

13、限而无法认识、预测和防治的环境问题,只能进行后期治理。因此,在强调预防为主时,决不能忽视治理,而应该坚持防治结合。二、该原则明确了损坏预防与风险预防、科学不确定性与环境保护实际行动的关系“风险防患原则”和“损坏预防原则”的综合是一种更为先进的原则,它是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思想、战略、科学技术、管理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产物。三、该原则对环境问题的特点,明确了防止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措施该原则突出防兼顾治,重视防治结合,强调综合运用该原则突出防兼顾治,重视防治结合,强调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措施和各种防治方法的优化组合,体现了环各种手段、措施和各种防治方法的优化组合,体现了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被动、事后、单一

14、方式治理向积极、境保护工作由消极、被动、事后、单一方式治理向积极、主动、事前、事后、多种方式防治的转变,有利于较少主动、事前、事后、多种方式防治的转变,有利于较少的投资和劳动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投资和劳动获得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四、该原则是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法律制度体系的指导原则 应该将有关预防、治理污染和管理环境的各种措施应该将有关预防、治理污染和管理环境的各种措施和制度结合起来,将末端控制和源头控制、废物控制和制度结合起来,将末端控制和源头控制、废物控制和产品控制的措施和制度结合起来,搞好全面规划、和产品控制的措施和制度结合起来,搞好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和宏观调控,建立健

15、全环境影响评价、综合合理布局和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环境影响评价、综合决策、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排污申报登记、污染集决策、清洁生产、综合利用、排污申报登记、污染集中治理、排污收费、排污指标转让等各种制度。中治理、排污收费、排污指标转让等各种制度。美国马萨诸塞州等州以及一些环保组织诉美国联邦环保局案案例1999年,美国几家环保组织联手,向联邦环保局提出申请,认为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要求环保局按照清洁空气法第202(a)(1)条之规定,制定规章,对新车排放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事项进行管制。拖到2003年,环保署驳回原告申请,环保署驳回原告申请,理由是:二氧化碳

16、的环境效应具有科学不确理由是:二氧化碳的环境效应具有科学不确定性;定性;按照法律规定,其没有制定相关规章、管制机动车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法定职责;即便有法律授权,环保署也不会制定相关规章,因为其政策是鼓励各方自愿克制。2003年10月,美国马萨诸塞州等12个州、3个城市和一些环保组织等29个原告,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起诉起诉,要求法院裁决美国联邦环保局履行制定规章的职责。初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初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由于对判决不服,原告于2005年4月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地区巡回法庭提起上诉上诉。在法庭审理中,被告美国联邦环保局认为被告美国联邦环保局认为:空气净化法没有把二氧化碳列为污染物,因此美国联邦环保局无权监管;原告声称自己受到的健康和利益损害与美国联邦环保局制定的没有规定新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标准的规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并不会因为自己制定一个满足原告愿望的规章就可以得到救济。 基于此,被告按照美国宪法第3条之规定,向上诉法院提出,原告没有起诉资格。但此主张却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可了原告的起诉资格。对于美国联邦环保局的规章制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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