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四川泸州遗赠案二审判决书 四川泸州遗赠案二审判决书 发表时间:2022-12-27 16:53:00 阅读次数: 268 所属分类:案件判例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泸民一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女,l963年l 1月3 13出世,汉族,农人,住泸州市纳溪区 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 嘱托代理人肖文远,泸州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伦芳,女,l942年l2月l1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 纳溪区泸天化集团公司打渔村l0一l一5一l3号 嘱托代理人孙林,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嘱托代理人黄萍,泸州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学英因遗赠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22)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嘱托代理人肖文远,被上诉人蒋伦芳及其嘱托代理人孙林、黄萍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于2022年4月l8日立下书面遗嘱,虽是黄永彬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但该遗赠将不属于黄永彬个人财产片面的抚恤金及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列入黄永彬个人财产举行遗赠,进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片面应属无效。
同时,黄永彬在明知卖房款已不是8万元的处境下,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举行遗赠,鲜明违背了客观事实,是虚假行为并且,黄永彬 的遗赠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彼此忠实,彼此崇敬,遏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产的看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苦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学英负担 宣判后张学英不服,其上诉理由是:1.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继承法规定,属有效遗嘱,人民法院应依法养护2.遗嘱中涉及“抚恤金”和夫妻共有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7条第4项规定,也只能说将这一小片面确认无效,将无效片面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黄永彬所立遗嘱所处分的个人财产应属有效遗嘱,依法应当得到养护3.本案属遗嘱继承案件,当然适用《继承法》,更加法优于普遍法,这是适用法律的原那么,也为《立法法》所确认苦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的受遗赠权受法律养护 被上诉人蒋伦芳的辩论理由是:1.原审经屡屡开庭审理查明:公证程序违法,公证的内容不真实、不合法,该公证遗嘱无效,原审判决驳回被辩论人基于无效遗嘱提起的诉讼苦求,是完全正确的。
2.被辩论人是基于与遗赠人长期非法同居关系,完全是以进犯辩论人的婚姻家庭、财产等合法权益,而获l及非法遗赠因此,对被辩论人所谓受遗赠权,不予养护,既合法,也符合社会公理3.被辩论人明知遗赠人黄永彬系有妻之人,却长达数年与之非法同居,这不仅仅是感情道德问题,也不仅仅是民事上的婚姻侵权赔偿问题,而是触犯刑法涉嫌重婚罪的问题对此,辩论人留存进一步依法追诉的权利故苦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因被上诉人未生育,收养了一子黄勇(现年31岁)1990年7月,被上诉人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全体权1995年,该房因城市创办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了被上诉人蒋伦芳,并以 蒋伦芳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1996年,黄永彬与上诉人张学英相识后,两人开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且商定该房屋交易产生的有关税费由卖方承受。
2022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在外添置商品房2022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一向由被上诉人及其家属护理、照管2022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一部赠与上诉人张学英2022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22)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22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去世,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交付遗赠财产遭被上诉人拒绝,双方发生争执,上诉人遂诉至原审人民法院在原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被上诉人申请,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片面撤销公证书的抉择书》,撤销了(2022)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的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片面,维持其余片面内容原审法院审理后始于判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的儿子黄勇、儿媳周兰西和证人王文玉、白景贵、陈蓉、黄天玉、罗太平、林永芳、刘明书、段明会、潘丽英、郑毅平、张成忠的证言、泸天化公司天星一厂、四O四厂保卫科的证明材料、泸州市市中区公证处(90)泸证字第0607号公证书、泸州市纳溪区(2022)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和(2022)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片面撤销公证书的抉择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遗赠纠纷,首先应当确定遗赠人黄永彬临终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这一遗赠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的财产的一片面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 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其他财物,并于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一个合法的遗嘱成立务必具备其构成要件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时虽具完全行为才能,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遗赠人黄永彬对售房款的处理违背客观事实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系遗赠人黄永彬与被上诉人蒋伦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l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全体,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全体的财产,有对等的处理权”的规定该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黄永彬生前是明知的,且该8万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并在2022年春节,黄永彬与蒋伦芳共同又将该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子黄勇用于添置商品房,对片面售房款已作处理,实际上并没有8万元。
遗赠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仍以不存在的8万元的一半举行遗赠,鲜明违背了客观事实,系虚假行为并且,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黄永彬与蒋伦芳系合法夫妻,他们的婚姻关系受法律养护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概括表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但因黄永彬与上诉人张学英长期非法同居,黄永彬在病重住院期问,所立的遗嘱违反法律规定,将财产赠与与其非法同居的上诉人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其妻蒋伦芳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立书面遗嘱,因其内容和目的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遗嘱无效,其遗赠行为自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养护公共财产、养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机关作为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所要证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真 实性、合法性举行专心审查司法部(公证程序规矩》(试行)第32条明确规定,“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以下条件: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律行为公证的条件就务必与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相符合《遗嘱公证细那么》第17条也规定: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公证暂行条例》第25条、《四JIl省公证条例》第22条规定: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拒绝公证因此,遗赠人黄永彬所订立的将其死后遗产赠与上诉人张学英的遗嘱虽然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因该遗赠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故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所作出的(2022)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依法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中《继承法》、《婚姻法》为一般法律;《公证暂行条例》,系国务院制定,为行政法规;《四川省公证条例》,系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为地方性法规;《公证程序规矩》、《遗嘱公证细那么》,系司法部制定,为部门规章;皆为民事审判之依据,而《民法通那么》为根本法律,依《立法法》第5章之规定,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
《民法通那么》的效力等级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法律、法规和规章;后者若与《民法通那么》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那么》加之《民法通那么》是对我国民事法律根本制度的规定故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在适用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结适合用《民法通那么》相关规定,遗赠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应当具备继承法所规定的有关构成要件外,还务必符合<民法通那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崇敬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那么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公序良俗”原那么充分表达了国家、民族、社会的根本利益要求,反映了当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