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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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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通用5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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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定义及事项范围(通用5篇) (1)三个“隐秘”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隐秘”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隐秘,合法利用国家隐秘,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的规定 “商业隐秘”第一次是在1979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值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隐秘”是在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知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隐秘之外,还要担当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局部事项的义务 (2)三个“隐秘”的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隐秘”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肯定时间内只限肯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隐秘”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有用性 ④权利人实行了保密措施 “工作隐秘”其含义包括三点: ①除国家隐秘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集中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3)三个“隐秘”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隐秘”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隐秘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 “商业隐秘”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工作隐秘”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4)三个“隐秘”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隐秘”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确实定程序商业隐秘”确实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工作隐秘”由各机关、单位自行制定相应方法,妥当治理 (5)三个“隐秘”的标志不同 “国家隐秘”分为三个等级,同时又原则地规定了区分三个密级的标准三个不同的等级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标志也有特地的规定 “商业隐秘”的分级与标志可自行确定,但不得与国家隐秘标志一样 “工作隐秘”不分等级、其标志尚未统一规定,但习惯上标为“内部” (6)三个“隐秘”一旦泄露危害的对象不同 “国家隐秘”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业隐秘”一旦被侵害,会损害商业隐秘权利人的利益,严峻的会危及市场秩序假如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旦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应当被定为国家隐秘而不是商业隐秘。

工作隐秘”一旦集中或公开,会给本机关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害 第2篇: 工作隐秘定义及事项范围 10月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了《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工作隐秘事项范围》(以下简称《事项范围》),对于明确工作隐秘事项含义,严格工作隐秘治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标准和加强工作隐秘事项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心国家机关中,退役军人事务部属于领先一批完成工作隐秘事项范围制定工作的单位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承受了本刊记者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事项范围》的出台背景 答:制定出台《事项范围》的背景和缘由主要有3个方面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中心有关规定的详细举措2022年,关于工作隐秘治理的有关规定印发,其中指出,中心和国家有关机关应当讨论制定关于本行业、领域业务事项的工作隐秘详细范围,退役军人事务部准时制定出台《事项范围》是贯彻落实中心有关规定的重要措施 二是做好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的客观要求退役军人事务领域工作性质特别,涉密程度高、涉密任务多、保密任务重,工作中会猎取、产生和处理大量国家隐秘和内部敏感事项工作隐秘虽然不属于国家隐秘,但是泄露后会对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目前,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国家隐秘已经有了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事项一览表,但工作隐秘的边界还不清楚,确定工作隐秘的依据、标准还不明确,不利于工作开展为做好退役军人工作,亟须讨论制定特地的工作隐秘事项范围 三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补充连接政府信息公开遵循的原则是“公开是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明确了哪些内容不得公开,对有序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意义重大依据2022年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有3类,即依法确定为国家隐秘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制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并补充说明白3种不得公开的内容,一是涉及商业隐秘、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治理、后勤治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三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治理职能中形成的争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其次、第三种状况即工作隐秘,将其明确后,有利于进一步推动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问:制定《事项范围》主要遵循哪些原则? 答:《事项范围》的制定本着“既爱护工作隐秘安全,又便于实际工作”的宗旨,注意把握以下3项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标准严格遵守党务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将属于国家隐秘的事项确定为工作隐秘,也不将应当依法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工作隐秘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根据中心有关部门关于工作隐秘范围、事项清单制定工作所建议的构造、语言、表述方式进展起草,力争做到构造严谨、条目详细、内涵明确、表述标准 二是坚持精确、详细牢牢把握中心有关部门关于工作隐秘概念的规定,紧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际,将“泄露后会阻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进展明确,并尽可能详细化 三是坚持可行、有用立足行业、领域,着眼当前实际和将来进展需要,尽可能突出行业、领域特点,争取不遗漏某方面工作,为工作隐秘确实定供应准确依据 问:请介绍一下《事项范围》的制定过程 答:《事项范围》的制定分4个阶段一是筹备阶段去年10月,收到关于工作隐秘治理的有关规定后,我们马上考虑着手制定退役军人事务领域的工作隐秘事项范围,年底将该项工作列入我部保密工作2022年立法打算二是起草阶段今年受疫情影响,我们从3月开头正式启动《事项范围》的起草工作,在仔细讨论公务员法、党务公开条例、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比中心的特地规定、我部“三定”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工作隐秘详细范围、事项清单制定工作留意事项》。

4月至5月,部保密办与部内各单位进展反复讨论争论,在此根底上,6月完成《事项范围》初稿起草三是征求意见阶段初稿制定后,先在部内征求意见7月下旬,将修改后的稿子向有关中心单位,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立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征求意见建议8月,依据反应意见进展修改,形成送审稿四是部务会审议阶段9月,部务会审议通过了送审稿会后,我们按程序印发各地和有关中心单位 问:《事项范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事项范围》分为引语和名目两个局部引语概括描述了应当确定为工作隐秘的事项,名目将其细化为8项详细内容,具体列举了工作隐秘事项的名称、知悉范围和备注,即工作隐秘的公开条件例如,退役军人和其他效劳对象个人信息及相关汇总信息;有关工作内部考虑、内部方案、争论记录、征求意见和磋商状况、调查讨论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过程性信息等事项,这些内容应当确定为工作隐秘依据工作需要,有些工作隐秘在履行信息公开审查程序后,可以公开再如,讨论制定中的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政策制度、解读口径和专项规划等事项,也应确定为工作隐秘,这些工作隐秘在面对社会征求意见、报立法机关审议或者正式公布后,即可公开。

问:请谈谈贯彻落实《事项范围》的详细举措? 答:一是准时印发以退役军人事务部名义,将《事项范围》印发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指导系统开展详细工作二是开展专题培训近期,我们将就《事项范围》有关内容,组织各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培训三是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部各单位制定工作隐秘事项清单,将可能产生的、应当确定为工作隐秘的详细事项进展系统梳理,列出清单,便利后期在工作隐秘确定时能够“对号入座” 第3篇: 工作隐秘定义及事项范围 (1)利益主体不同工作隐秘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工作隐秘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给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隐秘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国家隐秘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隐秘确实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心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隐秘确实定则必需依法进展,必需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心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隐秘及其密级详细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便确定; (3)标志不同。

属于工作隐秘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隐秘的密级标志; (4)治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隐秘的治理可以参照国家隐秘的治理方法,但不需要根据法定的程序加以标准例如,传递国家隐秘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需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一般邮政传递;传递工作隐秘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又例如,对外供应属于国家隐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需经法定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对外供应属于工作隐秘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只需要经产生这些事项的机关同意即可; (5)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隐秘加以爱护所适用的法律标准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隐秘赐予法律爱护而对国家隐秘的爱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而且还可以使用刑法等法律手段; (6)责任不同工作隐秘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担当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国家隐秘泄露后,则要依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情节稍微,后果不严峻的可以担当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峻的则要担当刑事责任 总之,由于工作隐秘与国家隐秘各自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异。

因此,对工作隐秘爱护的力度明显要小于对国家隐秘的爱护力度其他各方面的差异都由此而来 第4篇: 工作隐秘定义及事项范围 第一条为保守工作隐秘,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秘法实施方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工作隐秘,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治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治理中,不属于国家隐秘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肯定时间内只限于肯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其范围包括: (一)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文稿; (二)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 (三)不宜公开的规划、打算和总结,以及财务预算、决算; (四)业务工作的治理和监视活动中不宜公开的事项; (五)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 (六)行政治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档案及其有关材料; (七)正在调查不宜公开的材料、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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