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期末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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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诉权与审判权相

2、互依存和相互制约。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4、诉的要素:诉的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即原告向被告所为之权利主张)、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5、诉的种类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消除与被告之间争议之请求。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或处于不确定状态 给付之诉指当事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请求。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a,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b,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

3、行期,而对方当事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请求。提起变更之诉的要件a,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并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b,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且这种新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难以解决,才提请法院裁判。6、反诉提起的条件.反诉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因此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反诉必须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本诉和反诉必须能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必须属于法院受理民事

4、案件的范围,不受法院管辖一般规定的限制。如果本诉被告提起的反请求属于本诉法院以外的法院专属管辖,则不得适用反诉制度。.反诉只能在一审中程序中提出,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牵连性。7、反诉和反驳的联系与区别:联系:(1)都是被告针对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2)有时两者的理由相同,判断究竟是反诉还是反驳的标准是看被告是否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3)某些情况下,反诉能够起到反驳的诉讼效果,使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区别:(1)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反驳只是被告驳斥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手段,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诉。(2)前提不

5、同。反诉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加以否定;反驳则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3)目的不同。反驳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并不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以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目的,还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4)条件不同。反诉具有独立性,可以不依赖于本诉而存在;反驳只要求在诉讼进行中提出,并应有根据,不具备诉的性质,必须依赖本诉(正在进行的诉)而存在。(5)内容不同。反诉既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其内容必然有实体问题;反驳作为一种诉讼手段,其内容可能是实体问题,也可能只有程序问题。8、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6、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完整内容: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的,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第三,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9、辩论原则 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二,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第三,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质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10处

7、分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 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 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 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1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

8、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合议制度包括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职能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三个方面的内容。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1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的概念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

9、活动的制度适用的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回避的条件 :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13、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第三,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否允许由法院决定。 第四,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14、两审终审制度例外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

10、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15、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1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由以下法院审理: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

11、民法院;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海事、海商案件。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17、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18、协议管辖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所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12、地、合择的管辖法院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法院中的一个;、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9,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也称为当事人适格。诉讼承担指在诉讼进行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转移给案外人,由该案外人承担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续行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二是诉讼正在进行中;三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四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20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异同点相同点:、两者的代理权

13、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不同点:、产生的基础不同。、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21、委托诉

14、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65条。 22、本证和反证本证: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反证:当事人为推翻对方的主张,以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 23 、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 第一手资料” 派生证据:由原始证据衍生出来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

15、“ 第二手资料” 2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资料,勘验笔录25、证明责任特殊规则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26、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期间的计算:(一)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耽误及补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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