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上传人:拖*** 文档编号:298849833 上传时间:2022-05-26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0.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视规矩(试行) 第一章 总那么 其次章 受理 第三章 审查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其次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视与对执行活动的监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模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行政诉讼监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矩。 其次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行政诉讼

2、监视案件,监视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举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养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切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监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允、公正,坚持合法性审查,监视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其次章 受理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视: (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3、(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六条 当事人依照本规矩第五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视,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以以下理由申请监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再审判决、裁定的; (二)再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再审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

4、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依照本规矩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本条规定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给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第七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举行审查的,但无正值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

5、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抉择的; (五)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六)申请监视超过本规矩第六条规定的期限的; (七)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八)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视的,由作出世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视

6、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举行监视: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举行监视的。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行政诉讼监视案件举行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处境作出以下抉择: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抗诉; (四)检察建议; (五)不支持监视申请; (六)

7、终结审查。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抉择,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处境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视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处境: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视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二)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通

8、过阅卷以及调查核实难以认定有关事实的,可以向相关审判、执行人员了解有关处境,听取观法。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给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第四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监视人供给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根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其次项规定的情形,但原审被告无正值理由逾期供给证据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一)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

9、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一)适用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适用的法律、法规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三)违反法律适用规矩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六)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 (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

10、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 (四)无诉讼行为才能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五)遗漏应当加入诉讼的当事人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上诉权等重大诉讼权利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其次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抗诉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察觉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

11、缺乏、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苦求的; (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十九条 符合本规矩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供给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议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合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校正的。 其次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察觉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以

12、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其次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察觉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其次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察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其次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

13、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抉择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抉择,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视的若干观法(试行)等规定审查回复。 其次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等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抉择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其次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抉择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其次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其次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视申请不符合监视条件,应当制作不支持监视申请抉择书,在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发送当事人。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嘱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视申请抉择书发送当事人。 第五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视与对执行活动的监视 其次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察觉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