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能否约定违约责任法院调解书能否约定违约责任(一)法院调解书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法院调解书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文\龚振中 案情简介: 申请人莫某某与被申请人钟某某因合伙经营的砂场产生纠纷,并于2022年7月31日经某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调解书其中第五项约定,钟某某分批分期付款给莫某某,最终一期是约定在2022年12月1日付清,假如逾期支付,无论数目多少,遵照每日1010元支付违约金给莫某某,被申请人从2022年9月7日起起先每期逾期支付,直到2022年12月9日归还清晰经过申请人统计,被申请人逾期支付的天数共计63天遵照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逾期违约金63000元,申请人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63000元 法院经原审合议庭合议并经本院审委会探讨确定,本案耽搁履行金的计算,应敬重事实,敬重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作出裁定:本案耽搁履行金应从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9日以每天1010元违约金计算,超期的按剩余的标的双倍利息支付,并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恳求申请人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实际是法院的调解书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法院的调解书是不行以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的,担当的法律责任是应当加倍支付耽搁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不是约定的违约责任而申请人认为,法院的调解书是可以约定违约金,即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确实认和支持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 理由如下: 一、法律并没有制止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书当中约定违约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耽搁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它义务的,应当支付耽搁履行金这个条款本身并没有制止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书当中约定违约金,这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有耽搁履行金即违约金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对其进展制裁,强制要求进展支付耽搁履行金,这与当事人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是可以并行适用的或者说,当事人有约定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应当可以支持和适用的。
二、在调解书当中规定违约金是具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这是可以在调解书当中规定违约金的详细法律依据由此可见,我们大力构造和谐社会,化解社会冲突,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当中,也在加大调解工作力度,这是法院民事审判的趋势,同时,也应当严格标准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协议履行,防止纠纷反复,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假设一方不按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即向对方支付必须数额的违约金此举削减了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的风险,增加了当事人刚好主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的自觉性而支付违约金,也当然是担当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三、在调解书当中规定违约金,这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是合法和自愿的,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确实认和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 为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实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纳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法院的调解书,是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在自愿和合法的状况下形成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确实认和支持 法院调解书能否约定违约责任(二)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冲突 司法实践中,民事调解协议〔以下称调解协议〕与调解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不相同而引发争议,甚至会提起再审,这样就不行幸免地产生了争议,即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以下称调解书〕但是在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字,调解书是确定没有生效的,那么,调解协议是否生效呢? 笔者试图从现行法律、司法实践及法理上探析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关系,提出解决方法,以期指导审判实践 一、当前法律及司法说明对调解协议、调解书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理解2022年4月1日修改后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恳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简述之,法院一般状况下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只有在例外情形下,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说明的规定及其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恳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简述之,法院一般状况下,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的状况下,只要送交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与否均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此处的送交,与送达不同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送交那么是一种事实行为,具有说明事实的作用。
二、司法说明与法律发生冲突之详细表现 当前,司法说明与法律对于调解协议与调解书效力的规定之冲突,详细表现为: 1、调解协议的性质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自行协商,双方看法达成相同的协议判决是法院依据实体法所做出的判定,调解是当事人合意处置的结果调解协议是调解书的前提和根底,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只起到证明的功能,是否制作调解书及送达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均不产生影响 据《调解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势必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这是对《民事诉讼法》不恰当规定的一种修正,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缺陷 2、调解协议的内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通过调解,以到达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目的所以,当事人通常会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担当必须的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在制作调解书的时候一般只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却不把对于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加进去,也即通常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多于调解书的内容《调解规定》 第10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恳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从法理上看,《民事诉讼法》及《调解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违反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有缺乏之处 三、详细对策与建议 1、选择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与司法说明对于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是有着根本分歧的依据《立法法》,遵照法律的制定机关来确定法律的效力位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说,最高院的司法说明不得超越法律给予的权限和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进展说明,否那么是无效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还是应当严格遵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展裁判详细处理如下: 〔1〕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2〕对特别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此时,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承方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这个地方须要明确的是,不须要制作调解书的仅限于四种法定情形,法院不得作扩大说明 2、完善立法及司法说明 针对上述分析的问题,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应当主要着手于两个方面: 〔1〕调解生效的时间以调解协议的签署为准。
综合司法自治精神及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司法说明,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且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恳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责任规定是调解书的必备内容在没有制作调解书的状况下,给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在制作调解书的状况下,调解书应当把调解协议确定的违约责任作为必备内容 法院调解书能否约定违约责任(三)人民调解协议书与法院调解书效力连接问题的理论探讨 调解是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三大制度之一,尤其是在我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人民调解在处理居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中占有重要地位这不仅在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讲究和谐精神与协调相同[1],人们有“厌诉”心理,发生纠纷时往往更多地求助于调解;而且从现实的层面上,调解不仅有利于人民内部冲突的快速解决,并且有利于减轻法院的诉累然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调解协议书就成为一纸空文,这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巨大奢侈,而且对另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允的。
这种制度设计对违反契约的一方不仅不赐予制裁,而是赐予鼓舞〔法院支持反悔的一方当事人的诉请就是制度上的鼓舞〕;遵守协议的一方不仅得不到法律的爱护,反而受到了事实上不利益〔协议书的不履行势必给盼望遵守协议的一方带来干脆或间接的不利益〕无疑,这样的制度不仅是不公允的,特殊是与当下社会要求建立一个信用社会是分道扬镳的,非常不利于建立一个良性的市场经济体制与环境对于这样制度设计,我们是墨守陈规呢,还是与时俱进、大胆进展革新,弥补制度设计的漏洞呢?答案无疑是后者如何弥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漏洞?如何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进展嫁接,既不违反现行法律,又给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效力上救济?给人民调解协议书以效力上救济应遵循什么样的程序?这是本文要绽开探讨的问题,也本文开展论述的路径一、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根底效力在论述调解协议书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调解调解是由第三人〔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展调停说和,用必须的法律标准和道德标准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根底上达成解决纠纷的活动[2] 调解第三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也可能是当事人所信任的公民个人本文探讨的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冲突调解中心主持下进展的调解。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冲突调解中心主持下,经过双方当事人多轮的商讨、相互让步最终达成相同看法,最终签订的协议即是人民调解协议书[3]花费了大量精力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除了当事人自愿履行外没有任何效力呢?我们认为,并非如此调解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假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寻求新途径解决争议[4] 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