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一)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探究及借鉴 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探究及借鉴 近年来,国内第三方支付市场开展迅猛,规模不断扩大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迅猛开展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构建我国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体系,确保第三方支付业务在标准的前提下安康可持续开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我国经济开展方式转变奉献力气,是当前央行及政府有关部门都在探寻的一个课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试图通过比拟分析美国、欧盟等国和地区有关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模式、监管原那么和监管措施等,探讨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方式和措施的开展,进而提出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监管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比拟 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第三方支付起步较早、开展较快,近年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指导思想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偏向于“强制的监视管理”转变自上个世纪70年头,特殊是2000年以来,欧美等兴旺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电子支付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效劳的法律法规,至今已形成一套适应本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的法律框架与监管模式 〔一〕监管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
11019年公布的《金融效劳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监管附属于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 即实行功能性监管《统一货币效劳法案》是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另一部重要的法规,自2000年以来,美国已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效劳法案》公布了适用本州非金融机构货币效劳的法律 与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不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倾向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先后公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电子货币机构指引》等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早在11018年,欧盟就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基于这种规定,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也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加以实现的此外,欧盟公布的《增进消费者对电子支付手段的信念》、《反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欺诈和伪造行动框架》等通告是标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有益补助 〔二〕监管目标 在监管目标方面,世界主要兴旺国家具有较高相同性总体目标均是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第三方支付体系,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第三方支付市场稳健开展,进而推动经济和金融开展从详细目标看,首先是促进第三方支付手段和支付体系的高效和平安,这也与中心银行对零售支付的监管目标是相同的。
其次是加强对消费者的爱护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且多数第三方业务存在负的外部性和自然垄断性,因此,各国监管部门都把消费者爱护作为第三方支付监管的重要目标再次是防范洗钱等方面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为资金的转移供应了一种新的快捷渠道,有可能被洗钱者所利用,因此反洗钱也成为各国第三方监管的重要目标 〔三〕监管原那么 1.审慎监管原那么 鉴于客户沉淀资金〔备付金〕在确保第三方支付稳健运营、爱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处于核心地位,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审慎监管原那么首先表达在对客户沉淀资金的监管上鉴于美国法律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而非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通过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的资金须要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无息账户中,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进而以供应存款延长保险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每个用户资金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00年9月18日公布的《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46/EC指令》是为标准欧盟电子货币活动而采纳的一项重大立法措施,其中表达的重要原那么之一就是审慎监管的原那么该指令不仅对电子货币机构提出了自有资金、初始资本金和持续资金要求,也对电子货币机构所能从事的业务范围及其所收资金的投资活动赐予了严格限制。
2.强化监管与支持创新兼顾的原那么 美国作为第三方支付业务和互联网电子商务的主导者、先行者及全球最大的受益者,主见政府尽量削减管制措施以促进第三方支付和电子商务的开展因此,尽管美国针对第三方支付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监管框架,但在一些详细规定上相较其他国家仍显宽松,以鼓舞创新 欧盟所引入的电子货币机构审慎监管机制虽然是以信用机构业务审慎监管框架为参照标准,并在后者的根底上产生,但它终归是不同于后者的一套独立的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管机制欧盟盼望其构建的监管框架一方面可确保电子货币机构稳健和审慎运营,有助于电子货币在发行和应用中充分发挥其优势;另一方面又竭力幸免使自身成为电子货币技术不断革新的障碍,以免遏制有关技术的进一步开展和创新 3.消费者爱护原那么 在防范系统风险的前提下爱护消费者权益是西方市场经济监管的核心原那么之一,第三方支付行业也不例外从法律规定看,美国相关的消费者爱护主要是从消费者运用信用卡、借记卡以及电子现金等支付工具进展支付的角度来规定,通过第三方进展的支付也被纳入其中 在欧盟方面,欧盟委员会11017年发布了名为《增进消费者对电子支付手段的信念》的通告,提到监管机构应考虑与消费者有关的问题:一是监管机构必需向电子货币的发行人和运用者供应透亮度、责任和争议解决程序的指南,以维护运用者的信念。
二是监管机构必需考虑欺诈和伪造的风险,提高平安性 〔四〕监管措施 欧美等兴旺国家和地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规定了必要的准入门槛,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需通过审批取得执照,审批的内容包括资金实力、财务状况、风险管理以及报告制度等方面更重要的是,这种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审慎监管并不是单一、静态的,准入审批只是监管的起先,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的实施能够更好地限制风险、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维持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许可证和准入要求 通过《统一货币效劳法》,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并设置了必要的准入门槛《统一货币效劳法》规定全部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都必需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并承受监视检查美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许可证和准入要求包括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在联邦层面,目前主要是要求其履行相应的登记、交易报告等程序在州监管层面,货币转移业务经营机构必需获得州监管当局的专项业务经营许可 欧盟《2000/46/EC指令》、《2022/110/EC指令》等规定,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 确保遵守审慎监管原那么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依据最新的《2022/110/EC指令》,第三方支付机构要想获得电子货币机构资格,必需具备不低于35万欧元的初始资本金,且申请者必需向所在会员国的主管当局提交一份包括拟设立的电子货币机构的商业打算、初始资本金证明、内限制度、总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材料等内容的申请资料。
2.过程监管和动态监管 美国的《统一货币效劳法》建立了动态的检查、报告制度,它明确规定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应当定期承受现场检查,变更股权构造必需得到批准这类机构必需维护客户资金的平安、具有足够的流淌性,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平安等同时,对获得许可的机构还须要每年登记一次,对于不再符合规定的企业,设置了终止、撤销和退出管理《统一货币效劳法》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终止、撤销业务许可或要求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机构退出该业务领域 欧盟也同样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动态监管,主要注意以下几点:自有资本、足够的流淌资金、适宜的风险管理系统以及必要的报告制度《2022/110/EC指令》规定,初始资本金必需是持续性地持有,并且明确规定了从事不同业务的电子货币机构持续性持有自有资金的最低限制《2022/110/EC指令》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投资犯罪做了明确规定 二、国内监管存在的缺乏 比照美欧等国外成熟监管经历,总体来看, 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有待完善 首先,我国虽然制定了《管理方法》,但其仅是一部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比拟低,可以采纳的监管和惩罚方法有限。
其次,《管理方法》仅对各类支付效劳业务规那么、沉淀资金管理、消费者爱护、反洗钱等做了原那么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法再次,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刑事立法、民事立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第三方支付的分类不适应业务开展和监管须要 《管理方法》将非金融机构支付效劳分为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并按这种业务分类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这种分类方法不能满意科技的开展和支付效劳市场分工的进一步细化,各种支付工具、支付方式和支付渠道之间相互融合,导致原有的分类方法不仅不适应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开展,也给监管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制定造成了困难 〔三〕标准与开展须要进一步协调 总体来看,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遵循了标准与开展并重的原那么,但在一些详细的监管政策方面存在着加强标准政策与促进开展政策不相协调的地方特殊是如何适应第三方支付开展的须要, 如何随着第三方监管经历的不断丰富, 有针对性的调整标准政策与开展政策的比重, 仍需不断改良 〔四〕备付金监管制度不够敏捷 我国监管政策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只能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这种监管政策在对第三方支付开展监管的初期,有助于防范备付金被挪用的风险,确保客户资金平安。
但该方式规定过死,不是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备付金监管模式,有必要随着监管的逐步深化采纳更加科学、更加有效的模式对备付金进展监管 〔五〕消费者权益爱护缺乏 从我国金融消费者爱护领域的整体来看,还存在着缺乏完善的金融消费者爱护法律制度体系、维权程序不健全、监管机制缺乏等问题在此大环境下,由于消费者与支付机构之间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且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刚刚起步,因此在第三方支付消费者爱护方面仍存在着许多缺乏,影响到第三方支付行业和电子商务的开展 三、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 借鉴欧美经历,我国应在《管理方法》等现有法规制度的根底上,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的多层次的、全面的法律体系一是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历,出台《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法律,将第三方支付纳入其中二是尽快出台与《管理方法》相配套的制度方法,不断提高第三方支付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三是进一步提高前瞻性,努力完善与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规制度四是在推动第三方支付法制建立的同时,也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欧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二)欧美经历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 快速成长的第三方支付市场,已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资金规模,涉及到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运营机构、商家和消费者,所面临的问题和风险日益突出。
我国有关法律依据及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给第三方支付安康开展带来必须制约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国家采纳的有关政策和立法措施,标准和管理第三方支付市场 一、欧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主要做法 1.欧盟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做法 欧盟委员会于11019年12月通过《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欧洲议会与理事会于2000年10月发布关于电子货币机构的两个新指令,一是《关于电子货币机构业务开办、经营与审慎监管的2000/46/EC指令》〔简称《2000/46/EC指令》〕;二是《关于<欧盟信用机构业务开办与经营的2000/12/EC指令>的修订2000/28/EC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