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儿童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特色论文 韩国儿童法律制度的发展与特色论文预读: 摘要:本文作者:法律论文网友上传,工作单位:虽说韩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但在其社会医治战争创伤的艰苦时期,韩国就在法制上开展了保护儿童利益的举措.早在1961年,韩国就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1980年10月27日制定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社会福利权,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要保护社会上的弱者.韩国儿童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1981年更是全面修改完善了《儿童福利法》.历经50年的发展与完善,韩国儿童福利法律制度已形成了完善的“普惠型”儿童福利法律制度.本文旨在初步考察韩国儿童福利法律制度近五十年的历史发展和已形成的韩国“普惠型”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特色.一、现代韩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基础一般认为,上世纪60年代以前韩国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现代韩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形成却传承了三股力量,即朝鲜王朝的遗痕、宗教的影响和西方社会的援助.(一)朝鲜王朝(1392-1910)的遗痕朝鲜王朝的结束意味着传统社会结构消失了,但朝鲜王朝的一些社会价值观却保存下来了,成为现代社会现象的思想基础,在儿童福利方面尤其如此.整个朝鲜王朝,把被遗弃儿童、孤儿、寡妇和鳏夫以及无子女的人视为缺乏足够的家庭支持的“四类贫穷”或赤贫.这四类人往往有迫切的需求,应给予特别照顾,所以法律规定了在何种情形下应提供何种照顾,如提供皇家礼物、收养等法定救济.13世纪初法律规定,如果儿童无人照顾,当地政府就应为他们提供食物和住宿直到10岁.这样的法律经常改变以满足一定数量的由于战争、饥荒和社会动乱的儿童替代性照料的需求.朝鲜王朝实录中经常提及国王给予孤儿食物、衣服、礼物等.为了应对巨大灾难对失依儿童造成的身心影响,朝鲜王朝还寻求私人、社区的支持.对失去依靠儿童的照顾方式有三种,一是寄养,二是收养,三是作为仆人或奴隶.(二)宗教的影响韩国现代儿童福利制度的思想由西方传教士引入.天主教和新教传教士以及他们在社会关怀方面的非营利活动对儿童福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现在仍然显著.传教士引入的新思想之一是天主教儿童观.传统的儒家观点认为儿童主要是为了传宗接代,儿童被视为要履行这种传宗接代的传统义务,没有任何社会地位.而与此相反,基督教认为不管血统如何,儿童都值得家人和社会的关注,认为儿童的地位与成人平等.早期传教士认为虐待儿童、遗弃儿童、歧视女孩是一种罪过,他们开始挑战传统儿童观,与韩国基督教徒一起为孤儿和其他流离失所的儿童提供照顾.1864年,法国天主教传教士第一个为孤儿提供社会照顾服务体系,其中包括通过提供有偿安置和奶妈的寄养照顾制度.这种寄养照顾制度,得到了天主教在法国的儿童福利组织(SanctaInfantia)的支持,该组织于1885年在汉城创办了第一家孤儿院.到1886年,首尔和大邱的孤儿院已经能够照顾400名儿童.新教的参与也有助于这个寄养照顾制度系统的早期发展.(三)西方社会的援助一般认为由传教士创办的慈善机构、慈善社会福利设施和战争期间对难民的军事救济奠定了现代韩国社会工作的基础.在战争期间士兵创办了很多孤儿院,据统计,2002年的273家儿童福利设施中有177家创办于1960年以前,其中144家创办于上世纪50年代,这些儿童福利设施绝大多数由西方人士创建.战后西方国家对韩国的救助除了直接的赞助、收养儿童、创办医院和孤儿院之外,重要的是社工福利人才的培养.1947年梨花女子大学开设了基督教社会工作专业,不过当时只有3名教师和20名学生.1953年在中华基督教青年会(YMCA)的资助下中央神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得以建立.1957年汉城大学开设社会工作专业,标志着国立大学开始进行社会福利专业教育.二、韩国现代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韩国现代儿童福利制度与韩国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一样,自上世纪60年代起停止了依靠外国的帮助,儿童福利法律制度逐步发展,先后经历了形成期、发展期、确立期和完善期.(一)“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形成(上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上世纪60年代以前,韩国经济落后,社会混乱,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制度,60年代初,第三共和国政府把发展经济和建设福利国家定为政治目标,在宪法里明确提出国民的生存权(第30条第一款)和福利国家义务(第二款),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福利的法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以此为起点开始逐步发展.1961年,革命政府国家重建最高委员会制定福利法,为贫困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士提供制度保障.1961年9月30日通过了《孤儿收养特例法》.1961年11月30日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儿童福利主要是通过儿童保护设施来实现,保护设施有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设施等.为了调查研究有关儿童福利事宜,保健福利部设有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各市、道设有地方儿童福利委员会,而且为了指导儿童福利工作,市、道配备儿童福利指导员,市、邑、面设有儿童委员.韩国于1961年制定了《生活保护法》.该法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其次是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1972年2月制定《母亲和无父亲儿童保健法》(MotherandFatherlessChildHealthAct),该法规定保健福利部整体规划和协调的各种措施和政策,保健福利部下设母亲与无父亲儿童保健委员会,国家和地方政府创办母亲和无父亲儿童保健组织,具体实施母亲和儿童的保健服务和家庭计划.《母亲和无父亲儿童保健法》于1999修改并更名为《母婴保健法》.这一时期在儿童保育方面发展较快,1961年的《儿童福利法》第2条规定“保护人因工作繁忙、或疾病无力养育其子女时,可委托托儿所进行保育.”托儿所属于儿童福利设施之一.其设立主体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及法人代表等组成,设立主体可以从民间、社会福利团体以及地方政府得到财政支援和补助.从1967年开始,韩国政府明文规定:从国库和地方费用中支付40个托儿所的各种补助费.1967年3月29日,政府向各市道下达了增设托儿所的计划,并于1968年3月公布了《未认可托儿设施临时措施令》,其目的在于迅速增加托儿所的数量,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以及防止社会上的弃儿和流浪儿的不断增加.(二)“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1981年至上世纪90年代初)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韩国实行了20年的“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出现了收入分配扭曲、两极分化等许多社会负面情况.“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引起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满,国民要求改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开发战略,要求重视社会开发.政府不得不开始注意社会发展,转向实行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配政策,开始实行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1980年10月27日制定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在国民的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了追求幸福权(第9条)、适当工资请求权(第30条第一款)、社会福利权(第32条第二款)、环境权(第33条)等,而且在经济条款中规定了保护社会上的弱者.这些政策反映在儿童福利法律制度方面是1981年4月13日全面修改《儿童福利法》,国家向儿童提供特殊的福利服务,包括设立儿童专用福利设施、对儿童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对儿童的健康管理等,国家和地方政府设有收容婴儿、幼儿、收容流浪儿、职业等儿童福利设施.据统计,在1992年,韩国共有儿童福利机构287个,收容儿童共23,654人.儿童福利设施的资金提供和运营完全是由国家负责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人口的流动,家庭变小、妇女参加工作等都要求实行社会福利.1987年第六共和国宪法增加了福利权,规定国家有义务努力促进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有责任制定政策提高妇女儿童福利.在这样的情况下,1989年4月制定了《单身母亲儿童福利法》(2000年更名为《单亲家庭福利法》).根据该法,单身母亲定义为单独抚养小孩的丧夫、离异、被丈夫抛弃的妇女和丈夫由于身体或心理上的原因长期不能工作的妇女以及未婚而单独抚养小孩的妇女,她们有权利申请国家或地方政府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津贴包括生活费用、教育费用、抚养小孩费用和职业训练费用等.1981全面修改的《儿童福祉法》,扩大了保育范围,原来以贫困家庭子女、弃儿、流浪儿为中心的保育对象逐渐扩大为全国所有幼儿.1984年,韩政府成立了“幼儿福祉部”,将幼儿设施和幼儿教育归属该部主管.上世纪80年代后半期,就业女性急剧增加,1988年实行了《男女雇佣平等法》,积极呼吁设立岗位托儿所,以解除女工的后顾之忧.为此,韩国政府制定了《岗位托儿制度》.1990年1月14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婴幼儿保育法案》,这标志着韩国的幼教事业得到了蓬勃地发展.这一时期的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的“普惠型”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仍只是以儿童“救助”为重心的“补缺型”儿童福利政策.(三)“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确立(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2004年)上世纪80年代民主化进程极大地改善了韩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框架,但仍然是“自上而下”的带有保守色彩的“补缺型”福利制度.直到1994年,一个宪法诉讼案致使韩国福利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转折,开启了“自下而上”的“普惠型”福利法律制度的序幕,这也导致了《社会保障基本法》(1995年)和《国民基本生活保障法》(1999年)分别得以通过,以及包括儿童福利法律制度在内的其他社会福利制度的确立.2000年12月6日全面修改儿童福利法,标志着“普惠型”儿童福利法律制度在韩国确立,超越对困境儿童救助的观念,强调全体儿童的保护、福利与全面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修改的儿童福利法面向全体儿童,规定了9类儿童福利设施:育儿设施、儿童临时保护设施、儿童保护与治疗设施、儿童职业训练设施、自立支援设施、儿童短期保护设施、儿童商谈所、儿童福利中心和儿童专用福利设施,这些儿童福利设施除了提供其特有的福利服务外,还提供儿童家庭支援、儿童日间保护、儿童特别咨询、受虐待儿童保护、放学后儿童指导、共同生活家庭等儿童福利服务.2.确立了儿童福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修改后儿童福利法增加了基本理念的规定,儿童成长中不受基于性别、年龄、宗教、社会地位、财产、是否有生理缺陷、出生地、儿童或他们父母的种族等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为了儿童个性全面和谐发展,儿童应当在一个稳定的家庭环境中幸福成长;所有有关儿童的活动均应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2004年颁布《贫困儿童全面措施》,目的是打破继承性贫困,提供所有儿童在平等基础上开始发展的机会.3.关注儿童安全.1997年颁布了《青年保护法》,旨在控制有害媒体材料和毒品等在青年中的散布,防止青少年进入有害的娱乐场所,保护救助青少年免遭虐待与暴力,以帮助他们长大成为身心健全的人.2000年修改儿童福利法,增加虐待儿童报告制度,规定只要发现被虐待儿童,都可以报告给儿童保护专门机构,而教师、医疗工作者、各类儿童福利设施从业人员和负责人、儿童福利指导员以及专门负责社会福利的政府工作人员等都有义务把被虐待儿童报告给儿童保护专门机构.2003年韩国政府儿童政策集中在儿童安全问题上,为此颁布了《儿童安全全面措施》,目的是通过预防虐待、暴力、事故的发生,以为儿童创造一个安全的环境.(四)“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完善(2004年至今)这一时期的重要发展之一是儿童福利行政机构整合,2004年修改后的儿童福利法规定设立儿童政策协调委员会,以促进儿童权利,如健康的出生和成长为目的,负责制订整体的儿童政策,对有关部委和机构之间的政策争议等进行调整,监督和评价儿童政策的执行.2008年整合以前由保健福利部主管的儿童政策事务、性别平等与家庭部主管的托儿政策事务、政府青年委员会主管的青年政策事务全部由保健、福利和家庭事务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