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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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202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实录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实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华建敏:各位代表:今天是“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让我们以大会主席团的名义,向各位女代表、女委员、女工作人员,向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向世界各国妇女,致以节日的庆祝! 各位代表:今天上午全体会议,应出席代表2978人,实际出席2830人,缺席148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现在开会。今天的全体会议有三项议程。现在举行第一项议程,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同志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各位代表:我

2、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嘱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 刑事诉讼法是模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法律。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了修正。实践证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刑事诉讼法修改16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进展,在刑事犯罪方面也展现了新的处境,有必要在专心梳理代表议案、深入总坚固践阅历、广泛征求观法的根基上,按照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对刑事诉讼法予以修改完善。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进一步加强处治犯罪和养护人民的需要。当前,在处治犯罪工作中面临大量新的处境

3、,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同时,国家民主法制创办的推进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巩固,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养护公民权利提出了更高要求。 各方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关注。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2485人次和1个代表团提出相关议案81件。司法机关和其他方面也在不断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建议。迫 切需要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切实实时处治犯罪,养护公民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冲突凸显期,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暴力犯罪增多,犯罪的种类和手段展现了新的变化,这些都对我国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通过刑事

4、诉讼切实处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重要和不成替代的作用。适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保障公共安好,着力化解社会冲突,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猛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对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中央从进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创办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进一步模范司法行为,推进创办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加快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概括举措。 二、修正案草案的形成过程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5、工作安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22年初开头着手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屡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和各方面观法的根基上,经反复与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稿。202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次十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举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观法,中国人大网站全文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观法。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观法和各方面观法,对修正案草案举行了修改完善。2022年12月,常委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举行了再次 审议。委员们认为,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

6、观法和各方面观法,已趋成熟。会议抉择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今年1月11日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举行阅读议论。代表们总体赞成修正案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观法。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观法和代表们在议论中提出的观法,对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提请大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在修正案草案起草和修改工作中,留神把握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坚持从我国根本国情启程,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国情和阶段性特征,既要与时

7、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实际,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切实实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处治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崇敬和保障人权,养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各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共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留神发挥法律的引导作用,为刑事诉讼活动供给明确的法律模范。 对于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各方面总体认为,修正案草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

8、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处治犯罪和养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观法过程中,各方面对修正案草案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观法和建议。这些观法和建议中,有些各方面熟悉还不一致,有些还缺乏实践阅历。考虑到刑事 诉讼法的修改要根据经济社会进展的实际,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对于这些问题,可以持续研究探索。 三、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110条,主要内容是:(一) 将“崇敬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崇敬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那么,表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概括规定中

9、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那么。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根本权利,将“崇敬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既有利于更加充分地表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那么。 据此,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其次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切实、实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处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导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崇敬和保障人权,养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创办事业的顺遂举行。(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二)关于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

10、刑事诉讼的根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关键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摈弃制度,强化证人出庭和养护制度。 1.完善非法证据摈弃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作了规定。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有必要在法律中对非法证据的摈弃作出明确规定。据此, 修正案草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根基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表明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摈弃的概括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要挟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

11、予以摈弃。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摈弃。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摈弃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摈弃的调查程序。(修正案草案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实时送看护所羁押,在看护所内举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修正案草案其次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加强对证人的养护。证人出庭作证,对于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正确判决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草案规定:公诉人、

12、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规定证人没有正值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举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修正案草案第七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证人以及鉴定人、被害人的养护,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好犯罪、可怕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好面临危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13、关应当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作证面临危害的,可以苦求予以养护。(修正案草案其次十条) (三)关于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遂举行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重点完善了逮捕、监视居住的条件、程序和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和审查批准程序。针对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条件理解不一致的问题,为有利于司法机关切实掌管逮捕条件,修正案草案将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规定细化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好、公共安好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害;可能消逝、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

14、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还明确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有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修正案草案其次十七条) 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辩护律师观法的程序,以及在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持续举行审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2.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监视居住同取保候审类似,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这两种强制措施规定了一致的适

15、用条件。考虑到监视居住的特点和实际执行处境,将监视居住定位于裁减羁押的替代措施,并规定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对比妥当。 据此,修正案草案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的,由于案件的特殊处境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合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同时,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好犯罪、可怕活动犯罪、更加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和特意的办案场所执

16、行。为防止这一措施在实践中被滥用,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抉择和执行实行监视。(修正案草案其次十四条) 3.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理由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对比模糊。另外,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未作规定。综合考虑惩治犯罪和养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有必要对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 据此,修正案草案删去了逮捕后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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