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路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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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路径论文 林权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与路径论文预读: 摘要:本文作者:法律论文网友上传,工作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交通工程学院随着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全国主要集体林区已基本完成了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分林到户后,林地划分细碎化和林地经营分散化不利于林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制约了林地经济效益的提升;而且,随着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户逐渐发生分化,脱离林地的农户增多,林地抛荒造成林地资源浪费严重1.因此,积极推进集体林权流转,对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和提升林地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许多省、自治区、市、县

2、都进行了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的地方性立法,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于2010年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任何制度的设立都有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价值取向是指为满足某方面的特殊需要而在所有的价值中进行的取舍.因此,任何法律制度的价值系统都具有某种取向性和层次性.按照法的目的性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法律的价值可分为三个层次:个人自由与社会和谐属于第一层次的法律价值,是终极性和目的性的法律价值;第二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公平、效率、秩序等,这些价值相对于自由而言是工具性的;第三层次的法律价值主要有基本人权、社会安定、经济增长等,它们从属于第二层次,是法律所直接反映和保障的价值2.从一般意义上

3、讲,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价值也具有这种“两类三层”的体系特征.但是,随着社会主体对生态利益的需求与日俱增,我国集体林权流转制度需要积极回应社会主体对生态的利益诉求,具有明显的生态化趋向.本文在生态视角下对我国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价值展开研究,目的是探讨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意义和效用,以便探明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发展的向度与深度,克服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价值取向上的偏差.1生态和谐: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目标性价值法有许多价值,和谐是其重要价值之一,是法的目标性价值.因为法所体现或追求的公平、效率、安全、秩序等价值都是为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服务的.从生态视角来考察,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就是要以实

4、现生态和谐为其价值追求.1.1生态和谐价值的内涵一般而言,和谐是事物之间达到融洽、协调和平衡的一种关系状态,而生态是指包括人在内的生物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系统.那么,生态和谐就是指包括人在内的生物和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系统处于一种协调融洽的状态.具体来说,生态和谐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1)代内生态和谐.代内生态和谐,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生态和谐.就集体林权流转制度而言,其所关注的主要是森林资源利益分配是否均衡合理的问题.由于历史、立法、管理体制等因素影响,当前的森林资源利益在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之间的分配还不平衡.从国际间看,欧美发达国家的富足是建立在剥削和掠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资源利益的基础之上的.

5、国家间通过战争和贸易实现了自然资源的不公平占有,导致了当今世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利用环境资源方面出现了极不和谐的局面.随着对全球气候变化和森林资源生长规律的认识不断加深,国际间对森林生态利益的争夺正日趋激烈.从区际间看,森林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同,各地区对森林资源的实际占有也就不同.由于森林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的公共性,发达地区不承担欠发达地区为改善森林生态环境而支出的费用和为保护森林资源而丧失发展机会所带来的损失,但却享受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利益,产生了区际间的生态不和谐.从人际间看,由于不同社会主体的资金基础、技术水平、信息渠道等各不相同,林权流转过程中的人际不和谐现象大量存在.实践中

6、,一部分对林地依附性较弱的林地承包经营者,自己不经营,也不愿意将其流转给别人经营,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损失则由穷人来分担;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林地承包经营者由于急需生活资金,而被迫低价转让山林;一些富人投机者,大面积占有林地,通过炒买炒卖山林而一夜暴富.(2)代际生态和谐.代际生态和谐,即世代人之间的纵向生态和谐,它包含三方面含义:当代人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适度,即当代人的经济活动是否破坏了后代人的发展基础;本代人对修复、改善自然生态条件及保护自然资源的投资是否与他们所消耗的资源量相匹配;现代人对后代人的补偿能否实现.代际生态和谐要求在开发、利用自然、文化资源时,约束当今世代的行为.然而,在林

7、权流转过程中,一些经营者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关注不够,背离了代际生态和谐价值观的要求.如湖南靖州,广东商人租地只种植柳叶生产木片,已经带来了生态问题.(3)种际生态和谐.种际生态和谐是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人及其他物种相互之间在享受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和谐问题.种际生态和谐不是使人屈从于自然,也不是所谓的“以自然为中心”.种际生态和谐同样允许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但是在种际生态和谐价值观的指导下,人类有了一种正确的态度和行为,这就是在保护自然和适应自然的基础上利用和重构自然,使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种际生态和谐以限制人类发展经济的绝对自由为出发点,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8、为目标,它强调对人的价值和其他物种价值的承认,要求人类应该维护其他物种生存的利益,并为实现种际生态和谐尽自己的义务.集体林权流转过程中,一些受让主体在获得林地使用权后,改变林地用途,引进外来物种,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其行为已违背了种际生态和谐的价值要求.1.2生态和谐价值的实现路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以生态和谐作为其终极价值.我们需要积极稳妥地将其运用于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中,促进其生态和谐价值的实现.(1)增强资源安全意识,规制涉外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现行法律和政策并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成为我国林权流转的主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受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农业经营能力”即可.鉴于国际

9、间在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关系并不和谐,森林资源是具有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战略性资源,建议在制定集体林权流转法律制度时,对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无国籍人士及其有50%以上股份的法人参加我国集体林权流转的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和林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2)考虑地区资源差异,完善集体林权流转配套制度.一方面,培育林权流转市场,实现森林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经济利益与资源贫乏地区的资源生态利益在林权流转制度框架下的交换;另一方面,设计出符合地区间生态和谐的配套制度.如:针对汽车消费或企业生产开征生态税,将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保护森林资源;从国家层面建立专门的集体林权流转基金,鼓励更多的主

10、体投身林业建设和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国家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集体林权流转及其监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保障等.(3)控制贫富分化现象,保护林权流转各方合法利益.设计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既要保证林权流转各方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林权流转而导致贫富分化.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在构建中要坚持林农有权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发展目标和道路的原则和一部分人的富裕不以造成另一部分人的损失为代价的原则,既要让林权流转到最能够发挥其资源效益的经营者手中,又要控制不合理的林权集中和林权闲置现象.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应该将集体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集体林权流转监管等方面的内容落到实处,以保障林权流转利益相关方的合法

11、权益.(4)树立生态伦理观念,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生态伦理观是对传统人际伦理观的超越.人际伦理观下的资源物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局限,导致了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3.生态伦理观认为,人类和其他物种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权利.当代人在利用森林资源时要有生态伦理观念,把为其他物种和后代人创造适宜的生存发展环境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按照生态伦理观念来完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立法,需要贯彻生态利益优先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强化资源物权的生态义务等原则.在法律制度上,设置林权流转激励制度,调动社会各主体参与林权流转和营林育林的积极性;设置林权流转限制制度,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政府监管,使集体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按照

12、生态规律的要求进行.2生态效率: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手段性价值词源意义上的“效率”是指成本与收益之间的比较.效率既是经济活动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也是各种立法活动和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之一.法的效率包括法的自身效率和法的工具性效率.本文论及的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工具性效率,即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对我国集体森林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2.1生态效率价值的内涵生态效率等同于英文中的ecoefficiency,其中eco既是ecology(生态学)的词根,又是economy(经济学)的词根,两者组合意味着生态效率同时兼顾了生态和经济两个方面的效率.生态经济学者则将生态效率定义为“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双赢”.生态效率是

13、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量和资源环境消耗的实物量比值,它表示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的分离关系,是一国绿色竞争力的重要体现4.生态效率是一种经济社会发展的测评工具,更是一种理念和策略,它能够使利用自然同满足人类福利的经济活动充分脱钩,以保持自然的承载力.生态效率是促进和保障生态和谐价值实现的重要工具,是集体林权流转制度的第二层次的价值追求.确立生态效率的价值观对构建合理的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1)生态效率价值观中折射出一种整体主义的方法论思想.生态效率同时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强调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生态效益同步增长.长期以来,由于对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保护,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迟迟未能开放

14、,严重侵犯了林权所有者的经济利益,造成森林资源的浪费和林区的贫困.新一轮集体林权流转制度改革是基于盘活集体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展开的.然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率,又会造成诸如林地被毁、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消灭、环境恶化等生态效益损失.根据生态效率价值观的要求,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不应该单纯以促进林区经济发展或严格保护森林生态环境为价值追求,而应该通过合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规范的林权流转行为,实现林业经营中经济与生态的价值和谐.(2)生态效率价值观把伦理考虑引入到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整之中.与传统的经济效率价值观相比,生态效率价值观还隐含了一种尊重自然和环境价值的生态主义的伦理性内容5.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分

15、离是当代经济理论的一个重要缺陷,对经济理论中“经济人”或者“自利最大化”的标准行为假设的背离会因为不同的伦理考虑而出现6.比如,人们自觉保护环境,可能是出于一种伦理考虑,而不仅仅是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因此,可以通过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林权流转信息公开等措施提高人们的生态伦理意识,培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行为习惯,培育环境投资幸福感和生态消费幸福感等来提高生态效率,进而达至生态和谐.(3)生态效率价值观促进林业法制从保护生态向经营生态的理念转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们对生态的需求不断增加,林业立法选择了“保护生态”的立法理念.例如,限额采伐制度和采伐许可证制度等都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设计的.这种

16、保护生态的制度设计对林权加以限制,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挥.一方面林业发展投入严重不足;另一方面大量市场资本闲置也不愿意投入到林业生态建设中去7.生态效率价值观提倡经济效率与生态效率的统一,不仅可以克服保护生态的片面性,而且为经营生态的思想提供了可靠的价值基础.经营生态是通过积极主动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以发挥生态系统最大效益,促进和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经营生态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相应的,林业法制也需要实现从保护生态向经营生态的理念转变,即充分尊重林权主体的经营自主权,促进集体林权的市场化流转.2.2生态效率价值的实现路径随着人们对森林生态和生态效率价值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集体林权流转制度也需要更新思想并建立和完善一些重要制度,以保障生态效率价值的实现.(1)从森林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界定“森林资源”.森林法实施条例对森林资源的定义是:“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这种界定并没有体现森林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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