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商鞅“刑赏”之法探析论文

wd****9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52.50KB
约8页
文档ID:296006251
商鞅“刑赏”之法探析论文_第1页
1/8

商鞅“刑赏”之法探析论文 商鞅“刑赏”之法探析论文预读: 论文摘要:  商鞅是先秦时代早期法家著名代表人物,也是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他围绕 “农战”所制定和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使秦国实现了 “富国强兵”的目标,也为秦国后来统一六国夯实了基础.商鞅制定和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之所以能被贯彻落实并取得成效,靠的是“刑赏”的推动,而 “刑赏”则是 “法”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换言之, “法”既是具体的法令、政策,也是商鞅政治思想的理论核心或核心理念,又是 “农战”和 “刑赏”的内在规范.因此,在法哲学视角下审视并反思商鞅之 “法”①的含义和目标,有助于理解商鞅政治思想的要旨,并为当前的法制史中国建设提供借鉴.  一、商鞅之 “法”的含义    《商君书》中,有关 “法令”、 “法制”以及 “法”的表述非常多,比如: “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1]131; “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1]130,“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1]144; 等等.从基本语义层面分析,商鞅所描述的“法令”、“法制”和 “法”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禁令.商鞅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农战的奖惩措施,就是比较具体、明确的法律、禁令,如 《垦令》中颁布的 20 条垦荒法令.同时,商鞅对“法”也有明确的定义,即 “法者国之权衡也”[1]83.这一概念从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层面道出商鞅之 “法”的含义,即 “法”不仅是一种理想的治理国家、组织社会、建立秩序的政治原则、路线和方略; 而且又具有 “使法必行之法”的深层意涵---制定相应制度以保障 “法之必行”并最终实现天下大治.正因如此,商鞅所主张之法律的规范性、公开性、公平性、通俗性等特征[2]42-44才得以凸显,他的一系列政治原则、路线和方略也有了可以实施或实现的载体.  ( 一) 政治思想层面的含义---使 “法之必行”    在政治思想层面,商鞅之 “法”指的是一种理想的治理国家、组织社会、建立秩序的政治原则、路线和方略,体现了商鞅系统而完备的法制史思想理论.较之基本语义层面上的 “法”,政治思想层面上的 “法”更能凸显商鞅政治思想的特质.在 《商君书》中,商鞅将其表述为 “缘法而治”[1]130、“任法而治”、“以法相治”[1]137、“垂法而治”[1]61等,意指依靠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来约束臣民乃至君主,达到国富民强的目标,并最终实现天下大治.就此而言,商鞅之 “法”是对《管子》“以法制史国”①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即 “以法制史国”作为商鞅之 “法”的深层结构,其含义主要是: “明主治国,惟法是视,不仅要立法创制,而且要坚守法令度量,做到动无非法,依法赏诛而不阿贵不遗贱.”[4]2亦如有学者所言: “法家政治哲学,有一个共通的原则,便是认定 ‘法'为一切之规范,为治国之张本.”  [5]4同样,在政治思想层面商鞅之 “法”也以此为 “张本”,并通过 “法的统治”将其实现.  政治思想层面的 “法”,即商鞅的法制史思想包含了 “以法为治”, “生法者君也”, “法之必行”,“救世、富强、致治、尊君”等四大互相关联的要义.[4]8其中,“法之必行”是商鞅法制史思想的关键; 无此,即使有法可依,也难以实现 “救世、富强、致治、尊君”的政治理想.那么,商鞅如何使 “法之必行”呢?  其一,要使 “法之必行”,必须使所颁布的法律、禁令取得公众的充分信任,即具有公信力.  商鞅认为, “法在推行和严格执行过程中是一个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的诚信问题.这是迈向’法制史‘最为关键的一步,因为这事关法律的威慑力.一旦身处上层的权贵破法不罚,身处下层的民众就难以建立起对新法和国家的信赖”.[2]43《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商鞅 “徙木立信”的故事正说明这一点.同时,商鞅也道出了新法乃至国家获得公众信赖的重要性, “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1]82; “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  其二,要使 “法之必行”,必须保证所颁布的法律和禁令完全公开、通俗易懂.商鞅主张公布成文法,并在 《定分》篇再三强调其 “法”要 “明白易知”; 同时,又主张 “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以利于法律、禁令的普及,使妇孺皆知.因此, “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1]146可见,完全公开、通俗易懂的法律、禁令,不仅是 “法之必行”的前提,也是实现万民自治的基础.从秦国 “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6]71可以看出,普法教育的确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效果.  其三,要使 “法之必行”,必须坚持法的公平性.商鞅将法的公平性视作 “壹刑”,也就是司马迁所称的 “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8]3291.商鞅对此的定义是: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1]100-101在商鞅看来, “法之必行”的关键在于 “上”和“贵”,只有自 “上”、自 “贵”行法,“刑无等级”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商鞅将 “法之不行”归于 “自于贵戚”[9]205和 “自上犯之”,并 “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10]2231以惩太子犯禁之过.  其四,要使 “法之必行”,必须保证 “权制断于君”.商鞅认为,权势只有集中在国君一人之手,所颁布的法律、禁令才具有威慑力,才能保证 “法之必行”,才能顺利推行 “法制史”.他说:“国之所以治者三: 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 信者,君臣之所共立也;权者,君之所独制也.人主失守则危,君臣释法任私必乱.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则治,权制独断于君则威,……惟明主爱权重信而不以私害法.”  对于国君而言,不仅要独揽大权、树立威势,还要 “重信而不以私害法”,即做遵法、守法的表率,才能称得上 “明主”,才能使所颁布的法律、禁令具有威慑力,进而推动 “法之必行”; 对于民众而言,“从令”是 “尊君”的最好表达方式,因为 “君尊则令行……民不从令而求君之尊也,虽尧、舜之知不能以治”[1]130.  ( 二) 政治制度层面的含义---“为法置官吏”    商鞅在 《画策》篇指出: “国之乱也,非其法乱也,非法不用也.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  [1]109他认为,要使 “法之必行”,除所颁布的法律、禁令应具有规范性、公开性、公平性等特征外,还应有 “使法必行之法”以及 “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作保障.那么,“必行之法”以及 “必得之法”中的 “法”指的是什么呢?  在商鞅看来,实施 “为法置官吏”制度,就是 “使法必行之法”以及 “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在 《定分》篇,商鞅详细论述了 “为法置官吏”制度的方法、目标和意义.他认为,从中央到地方统一设置法官、法吏,既可达到 “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的普法目的,又可形成 “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的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秩序,还可杜绝类似于 “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能开一言以枉法.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等违法、贪腐案件的发生.  [1]144同时,该制度又以 “重刑”作保障,即对知法犯法的法官、法吏施以严酷的刑罚,用商鞅的话来说就是 “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依此观之,商鞅首先是要在臣与民之间形成一种相互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从而营造一个人人知法、人皆守法的良好的社会秩序; 其次,这种机制和社会秩序的形成之时,也就是万民自治、天下大治之时.所以,商鞅所指 “必行之法”的 “法”既是一种制度的支撑,也是在这一制度支撑之下的法制史的根本精神和价值的体现.  虽然这一制度是在 “重刑”的保障下实施的,但是仍对法制史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商鞅之 “法”在制度层面的深层意涵也正表现在于此.  总之,商鞅之 “法”的含义,除在基本语义层面泛指法律、禁令外,在政治思想和政治制度层面指的是一种治国方略、政治主张和政治理想,即 “法制史”.其中,“法之必行”是 “法制史”思想得以实施的关键,而 “法之必行”除需要以法律的规范性、公开性、公平性及 “权制断于君”  二、商鞅之 “法”的目标    商鞅之 &l。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