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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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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确认书的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经常会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根据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后,中方往往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洁的书面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这种习惯做法,该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何时可以提出签订确认书,但不能理解为允许当事人在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否则,和对要约与的科学严谨的规定是相冲突的  确认书实际上是与联系在一起的,双方达成协议以后,一方要求以其最终确实认为准,这样他所发出确实认书实际上是对要约所做出的最终的,明确的,确定的,可见,确认属是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推断是否作出的要素。

  只有在采纳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才能使用确认书由于,采纳书面的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一旦合同书形成,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已经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关系也已经成立,这样当事人以不能再要求确认可见,确认书只能在以合同书形式以外的形式订立合同中运用  实践中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另外一种是在合同成立之后,一方当事人还要求签订确认书的二者的效力是不一样的合同成立之前,当时人均可以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未签订确认书时,所达成的协议是初步协议,无合同的约束力一方当事人在生效后(即合同成立后)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假如对方不表示同意,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条规定,在合同成立后,假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对合同的成立不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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