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担当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定 一、路货买卖的定义及其特别性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查找买主,将该运输途中的货物出买给买受人路货买卖与一般买买的一个主要区分是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难以确定从货物装载上运输工具至成交后卸货的任何时间均可以理解为交付时间,从货物的装载地到卸货地,运输工具途经的任何地点都可以理解为交付地点所以法律必需对路货买卖标的物风险的担当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法中关于路货买卖合同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担当但是,假如状况说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担当尽管如此,假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者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者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应当有关货物全部权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买方,货物就处在了买方的支配之下因此,一般说来,从订立合同时起转货物的风险担当也是合理的但实际问题是,以合同订立之时来分路货买卖的风险担当有时是比拟困难的由于在订立买卖合时,货物已经装在运输工具上处于运输的途中,一旦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由于收集证据困难,难以搞清标的物毁损、灭失发生在运途中的哪一段,是在合同订立之前还是在之后所以公约规定,假如状况说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担当这就把风险转移的问提到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时,也就是说从货物交付运输之时起货物风险就由买受人担当了之所以这么处理是由于在路货买中一股出卖人要转移货物有关单证给买受人,而货物的保险单般也是同时转让的,当货物发生风险时,买受人就可以凭保险单保险公司索赔这样就不会因此规定造成对买受人的不公正以在适用“假如状况说明有此需要”的条件时,就要综合考虑上的状况,即是否难以确定风险发生的时间,以及买受人是否享有险利益等但在这种状况下,假如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者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这种灭失或者损坏应由出卖人负责,这是很合理的。
三、本条对《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借鉴本条规定实际上是移植了《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第一项原则,没有移植其他两条原则应当指出这一原则与《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并不完全一样,因此其适用范围应仅仅限于国内路货买卖,而国际路货买卖仍旧要适用《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