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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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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的;  (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四)有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峻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一些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赐予治安惩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以下六种: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所谓“消防安全规定”,是指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如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场所,必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制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场所这里规定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本书前面已做了阐释,在此不再赘述这里规定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进入限制或者制止进入的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如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即擅自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车间、仓库;二是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实行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进入某些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如有些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规定必需带防火帽或者穿防火鞋才允许进入,而违反该安全规定进入上述场所;三是携带制止物品进入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场所,如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场所。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这里规定的“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制止明火作业和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如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制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别状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根据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实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展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急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这里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行为,是指在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违反该场所制止吸烟、使用明火的禁令而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依据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人发觉火灾时,都应当马上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供应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本条规定的“阻拦报火警”,是指以暴力、威逼或者其他方法有意阻碍、阻挡、拦挡他人向消防队等单位和人员报告火警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行为人阻拦报火警的状况比拟简单,有的是为了掩盖火灾发生的事实真相,推卸责任或者隐匿罪证;有的是怕发生火灾的信息传递出去,对本单位造成不好影响,而抱着幸运心理意图自己将火灾扑灭或者希望火灾自行熄灭;有的则是出于幸灾乐祸的心理,阻拦报警,甚至有意通过阻拦报警,意图到达延误扑灭火灾的目的等。

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思想动机或者目的,只要实施了有意阻拦的行为,即应按本条规定予以惩罚本条所说的“谎报火警”,是指有意编造虚假的火灾信息,并向有关单位报告,制造混乱或者妨害消防队正常工作的行为对不是有意谎报,而是由于推断错误而错报或者报告不精确的,不能按谎报火警处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上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可赐予本条规定的惩罚  4.有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这里规定的“阻碍”和“扰乱”都是有意行为,包括使用暴力、威逼方法和其他非暴力、威逼方法,破坏消防队和广阔群众快速、有效地组织力气扑灭火灾假如有意阻碍非赶赴火灾现场的消防车、消防艇通行的,不适用本规定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这是指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灭火义务内,对火灾现场指挥员依据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权打算的事项,抗拒执行他的指挥,影响到快速、准时扑灭火灾的行为,如拒绝向灭火人员供应水源、电源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等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峻损失这里规定的行为是过失行为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而未能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开,从而引起火灾的发生;同时,该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还应当是没有造成严峻损失的后果。

假如行为是有意的或者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峻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放火罪、失火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对以上六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依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假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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