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及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32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正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包括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另一种状况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相互勾结的投标依照本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应当担当的法律责任包括: 1.中标无效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则中标无效,因中标无效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有串通行为的投标人、招标人或者行贿的投标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2.罚款投标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其进展经济上的制裁,应对他们处以罚款罚款的幅度是中标工程金额的5‰以上10‰以下除对单位进展罚款外,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也表达了“双罚”原则 3.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取得中标后获得的收益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以及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目的是为了猎取不正值利益,对其违法所得必需予以没收 4.情节严峻的,取消投标人1年至2年内参与依法必需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即情节严峻的,行政执法机关取消投标人1年至2年内参与依法必需招标工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也就是在肯定期限内制止其参与依法必需招标工程的招标投标市场依据其行为情节严峻程度和影响的大小等状况,最终可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撤消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取消投标人进展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涉及的犯罪主要是《刑法》第223条规定的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
《刑法》第39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值利益,赐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赐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惩罚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值利益,赐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惩罚对投标人的上述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6.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这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相互串通的投标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与招标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