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释义:第八条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争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和程序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设立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适度的村民委员会规模,将会促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立,把直接民主扩大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假如村民委员会设置规模过大,村民之间难以相互了解,召集会议比拟困难,不利于村民集体争论打算问题,村民自治就会受到影响相反,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规模过小,聚拢不起肯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农村集体经济进展不起来,同样也会减弱村民自治因此,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必需相宜,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便于村民自治便于群众自治是打算村民委员会设置所应遵循的一项根本原则 二、村委会设立的依据 根据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还必需依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并参照历史习惯和经济状况 1.依据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
就是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我国幅员宽阔,农村的社会经济进展程度不平衡,村民的居住状况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平原地区与山区、沿海地区与内地、南方与北方各有不同因此,设立村委会时,要把区域和人口结合起来考虑聚居的,人口多,地域不大的地方,可以单独设立一个村委会;人口多,地域又大的,可以划分为几个村委会散居的,地域大,有肯定人口的,可以单独设一个村委会;地域大,但人口很少的,可以和接近的村联合成立一个村委会总之,要做到区域与人口都能比拟适中,以便于自治 2.参照历史习惯就是要考虑历史形成的状况和村民的意愿有的村虽然不大,但长期以来就是分成几片治理的,这样的村就不要硬捏到一起,设立一个村委会,而应当考虑历史习惯,依据村民的意愿,设立几个村委会有的邻近的几个村,历就合在一起,相互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很多共同的利益和要求,虽然地域偏大,但不影响村民开展自治活动,村民又不情愿分开,就不要强行分开敬重历史习惯,保持历史的连续性,不仅有利于发扬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优良传统,维护和稳固群众之间融洽和团结的关系,而且可以避开重新划分而引起的各种纠纷,保持基层社会生活的稳定局面 3.参照经济状况,就是要留意经济进展状况,使村委会的设立适应经济进展要求,而不是阻碍甚至破坏经济的进展。
通过合理组织,有效地发扬民主、进展经济,使群众逐步走上富有的道路,是实行群众自治的根本目的假如村委会的规模设置不是促进而是破坏经济的进展,也就违反了群众自治的原则因此,有的集体经济很兴旺,有肯定的经济实力,虽然规模偏大,但分开会造成集体经济的破坏,群众又不情愿分开的,则可以不分相反,有的村委会规模太大,集体经济又不兴旺,分开对集体经济进展不会造成什么影响,而且更有利于集体经济的进展,群众又情愿分开的,就应当分开一般来说,经济比拟兴旺的地方,交通和通讯等往往也比拟兴旺,实行群众自治的条件比拟好,村委会的规模可以相对大一些经济不兴旺,交通和通讯不便利的地方,村委会的规模就应当小一些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七条其次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试行法强调村委会设在自然村,目的是便于实行自治由于自然村是历形成的农村根本社会单位,村民彼此熟识,相互了解,有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比拟有利于村民开展自治在这次修改中,很多同志认为这一规定的精神是好的,但实际状况却有所不同据调查统计,全国90多万个村委会,有70多万个村委会设在原生产大队,即原行政村,村委会一般下辖数量不等的自然村。
鉴于这种格局是多年来形成的,假如把这些村委会按自然村划分,那么已经进展较好的村委会就要受到损失,村办的集体经济就会受到破坏,不利于农村基层组织的稳定所以,此次修改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时,依据一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删去了试行法第七条其次款的规定 三、村委会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程序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直接涉及到村民自治,应当由村民会议集体争论同意,不能由村委会几个人说了算,也不能只由乡镇人民政府打算根据本条其次款的规定,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详细程序是:第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先让村民提出意见,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进展讨论后,再正式提出,交村民会议争论同意;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根底上,根据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提出,交村民会议争论同意其次,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要经过村民会议争论同意要敬重村民的意愿,仔细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真正按多数村民的意见办由于村委会怎么设置更有利于村民自治,更有利于农村经济的进展,村民心里最清晰,最有发言权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会议集体争论同意,不仅可以使村委会的设置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实际,而且可以激发村民参与自治活动的乐观性,从而促进村民自治的进展。
第三,为了统筹全局,做好协调工作,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意见在经村民会议争论同意后,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