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十三条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实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合同成立和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趋于全都的过程,在双方意思表示全都的根底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能成立订立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要经过要约和两个步骤,一方要约,另一方,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约是盼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详细确定;(二)说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全都生效时合同成立 由于保险活动与保险合同的特别性,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要约通常由投保人提出,而由保险人赐予保险保障详细来讲保险人为便于业务开展,印制各种保险险种的投保单,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投保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要约,保险人经过对投保单签章,便构成,这时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对此本条第一款已作出明确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准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合同属于非即时清结合同,其有效期往往比拟长,而且内容比拟简单,因此保险合同应当采纳书面形式在采纳书面形式的根底上,保险合同的详细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保险单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它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是最根本的保险合同形式 二、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以证明保险合同业已生效的文件,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作用和效力 三、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为精确快速处理保险业务,投保单的格式和工程都由保险人设计,并以标准的形式提出在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后,投保单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局部 四、暂保单暂保单是在正式保险单出立之前先赐予投保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它具有与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于正式保险单交付时自动失效 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由于保险标的的特别性不能采纳标准的保险单时,投保人与保险人需要就保险标的及保险保障的一些问题进展详细的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保险合同中增加新的内容或对局部合同内容进展修改。
如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或者在保险合同上记载附加条款,以增加原保险合同的内容根据本条其次款的规定,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实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这里所讲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也就是指前述四种形式之外的诸如批单和附加保险条款等其他一些保险合同形式,它们也构成保险合同的一局部只要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法律也允许实行这些书面协议形式来订立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