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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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2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3-3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定性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定性九九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十十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十十一一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十十二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十十三三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掩饰、隐瞒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定性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行为定性

2、九九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少非法捕捞、猎捕犯罪形成了“捕捞/猎捕收购贩卖”的利益链条,不仅要惩治前端的非法捕捞(狩猎)环节,也要惩治后续的销赃环节。基于此,解释第9条明确对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和非法狩猎的猎获物而收购、贩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实现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全链条惩治。对于猎捕野生动物犯罪的后续收购、销赃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但是,如果刑法对此种掩饰、隐瞒行为作了特别规定的,则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对此类销赃行为

3、不再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为专门犯罪,并限定为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况下,对于以食用为目的收购、贩卖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猎获物的情形,无疑应当适用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但是,对于不以食用为目的,实施上述收购、出售行为的,无法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但是能否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则存在不同认识:(1)否定说认为,不能再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否则,一方面,可能导致按照择一重罪处断原则对相关行为大多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使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难以适用

4、;另一方面,可能导致不以食用为目的的行为适用刑罚更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以食用为目的的行为相比形成罪刑倒挂。(2)肯定说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的规定继续有效,对“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收购行为,在不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司法适用中,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野生动物行为的刑罚裁量,应当注意与作为上游犯罪的非法狩猎罪的量刑平衡,也要注意与非法收购、

5、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保持协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综合裁量十十解释第13条第1款要求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准确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根据解释的规定定罪量刑明显过重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对原名录进行了系统

6、更新,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新增的保护动物达517种(类),包括大斑灵猫等43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狼等474种(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考虑到名录列入的野生动物种类繁多,且一半以上系新增,难以为一般社会公众在短时间内准确辨识,在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要充分考察、考虑行为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其二,司法实践中要善于运用综合裁量规则,对相关案件作出妥当处理。例如,随着野生动物数量增加,野生动物致害情况不时发生,甚至出现伤人事件。有的农民为了保护农作物不被侵害而采取预防性措施猎捕野猪,对于此类案件,就应当充分考虑案发起因、行为动机,实事求是、区别对

7、待,予以刑事追究必须严格把握。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人工繁育动物案件的处理十一十一(一)(一)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也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之内。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

8、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由此,可以明显得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动物在内的结论。例如大熊猫,不少是人工繁育,将人工繁育的大熊猫一概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常识常理。(二)(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确实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区别对待。鉴此,解释第13条第2款专门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的处理规则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9、名录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随着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不少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得到突破,一些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完全不依赖野外资源的人工繁育种群。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目前共有3批30种动物被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具体包括:(1)原国家林业局于2017年6月公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1批),列入梅花鹿、马鹿、尼罗鳄等9种动物;(2)原农业部于2017年11月公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1批),列入胭脂鱼、金线鲃等6种动物;(3)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7月公布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10、名录(第2批),列入花龟、黄喉拟水龟、尼罗鳄等18种动物。其中,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2批)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1批)中的暹罗鳄、尼罗鳄、湾鳄3种动物纳入,作为水生动物管理。2.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从实践来看,有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时间长、技术成熟。例如,据媒体报道,费氏牡丹鹦鹉原生地为非洲热带丛林,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费氏牡丹鹦鹉被引入我国,已有30多年人工繁育的历史,技术十分成熟。由于历史原因,多数存在

11、证件不全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特别慎重,要重在通过完善相关行政管理加以解决。解释认为,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依据,不宜再出现刑法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计算十二十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明确了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卵、蛋的价值、制品的价值、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价值等价值标准和核算方法,为核算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提供了依据。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综合考虑野生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生态价值和市场价值制定的评估标准和

12、方法核算,并无疑义,但是,对于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可能出现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相差悬殊的情形。如麻雀依评估价值为每只300元,实践中交易价格一般在20元左右,相差近15倍。上述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就在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核算价值主要不是考虑市场价值,而是重在考虑物种的珍贵、濒危程度以及相关的生态功能、科研价值等。对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动物,如一律按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将导致价值过高,从而实际降低了相关犯罪的入罪门槛,势必扩大刑事打击范围,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亦与社会公众的朴素公平正义观念不符。基于上述考虑,解释第15条明确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认定规则。具体而言:第(1

13、)项规定,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第(2)项规定,对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偏低的,根据市场价格核算,必要时,也可以参照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此外,解释第16条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涉案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难以确定时的处理规则,具体并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价格认证机构认证或者有关部门出具报告等多种选择路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破坏

14、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其他问题十三十三(一)(一)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解释第17条吸收了惩治野生动物交易意见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规则。具体而言,基于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的现实情况,确立了鉴定与报告“两条腿走路”原则,既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也允许由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一些判断难度不大的专门性问题,还可以由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二)(二)涉野生动物资源渎职犯罪的处理规则。涉野生动物资源渎职犯罪的处理规则。解释第10条对负有野生动物保护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

1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以及负有查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罪名适用问题作了指引性规定。(三)(三)数量数额累计计算规则。数量数额累计计算规则。解释第12条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相关犯罪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规则。具体而言,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2年内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四)(四)单位犯罪的处理规则。单位犯罪的处理规则。解释第18条明确了餐饮公司、渔业公司等单位实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适用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切实加大对单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五)(五)海

16、洋水域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处理规则。海洋水域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处理规则。海洋水域和内陆水域的动物数量、价值有较大差别,海域案件规定(二)对在海洋水域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设定了专门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并无明显问题,可以继续沿用。鉴此,解释第18条对在海洋水域实施破坏水生野生动物犯罪的处理问题作了提示性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解释第3条第6款、第6条第1款、第13条第1款分别对非法捕捞内陆水域水产品犯罪的从宽处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入罪门槛以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综合裁量规则作了规定,对于在海洋水域实施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或者危害珍贵、涉危野生动物行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上述规定,以确保案件办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六)(六)反向行刑衔接规则。反向行刑衔接规则。对于实施相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解释第14条明确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避免“不刑不罚”、变相放纵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以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合力,完善“刑”“行”双向衔接的治理体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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