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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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2022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年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2-2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五五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六六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七七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八八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对象范围对象范围五五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

2、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解释第4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完善,将“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的野生动物”修改为“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主要考虑:(一)(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在序言中指出,该公约是“为了保护某些野生动物和植物

3、物种不致由于国际贸易而遭到过度开发利用”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并在第1条“定义”中明确规定,该条约中的“贸易”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由此可见,该公约规范的是国际贸易,不涉及国际贸易的国内行为不受该国际条约管束,因此不宜将该公约附录中的野生动物直接规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二)(二)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规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

4、公约附录1和附录2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10月,农业农村部发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11月,农业农村部对核准名录作出调整并重新发布)规定:“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按照被核准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级别进行国内管理。”因此,就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附录2的野生动物而言,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只能是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情形。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5、罪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标准六六解释第解释第6 6条条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具体而言,以价值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20002000年动物犯年动物犯罪解释罪解释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采取数量标准,且确立“一只入刑”的基本原则,不论动物大小、珍贵程度,只要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1只即构成犯罪,至少要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关于价值标准的具体设置,参考了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第5条关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

6、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价值标准(数额不满10万元、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和2014年走私犯罪解释第9条关于走私动物制品罪的定罪量刑价值标准(数额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100百万元以上)。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可以20万元作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升档量刑的门槛,但同时宜设置入罪门槛,并适当提升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升档量刑标准。基于此,将本条的定罪量刑价值标准分别设置为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不满200百万元、200百万元以上。此外,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经吸收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第4条的规定,解释第6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和从宽处罚情节。非法狩猎罪的定罪

7、量刑标准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七七解释第7条明确了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02000年动年动物犯罪解释第物犯罪解释第6 6条条明确了非法狩猎罪的入罪门槛,主要依据数量标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和“两禁”标准。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解释第7条吸收并完善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第6条的规定,明确了非法狩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一)将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将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根据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第6条的规定,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即构成犯罪。这一绝对的数量标准没有考虑动物的体型大小、价值及对环境的破坏程度等因素,不区分情况一概予以刑事处罚,难以适应案件的

8、复杂情况。例如,个别地方对捕捉几十只青蛙的行为予以刑事追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本条第1款第(1)项将数量标准调整为价值标准(价值1万元以上的),以更好地适应案件复杂情况,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二)(二)在沿用在沿用“两禁两禁”标准的同时作了适当完善。标准的同时作了适当完善。根据2000年动物犯罪解释第6条的规定,符合“两禁”标准的,即使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数量价值只有几十元,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案件裁判偏离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未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基于此,在本条第1款第(2)项、第(3)项沿用“两禁”标准的同时,增加规定第3款,明确符合“两禁”

9、标准,但根据猎获物的数量、价值和狩猎方法、工具等,认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猎捕的动机、目的、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增加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有利于办案人员在综合考虑禁用的狩猎工具、方法的破坏性程度、狩猎对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影响等情节基础上,准确评判非法狩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实现对案件的妥当处理。结合该法第十条第三款“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规定,刑法第三百

10、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当然,如果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狩猎许可制度作出调整,则应当依照法律最新规定执行,妥当把握非法狩猎罪的对象范围。此外,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第7条第2款专门设置从重处罚情节,明确实施非法狩猎犯罪,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尚未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的,对野生动物资源或者栖息地生态造成严重损害的,2年内曾因非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从重处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题陆生野生动物罪的有关问

11、题八八解释第8条、第11条明确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入罪标准及有关问题。(一)(一)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犯罪对象是除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包括两类野生动物:(1)“三有动物三有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而言,针对“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限于“两禁”情形(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故而,以食用为

12、目的,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具有“两禁”情形的,不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此外,以食用为目的,针对此类动物实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2)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从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需要考虑,主要指对人类具有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如鼠类、蝙蝠等。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此类野生动物,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二)(二)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标准。

13、解释第8条第1款还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标准。具体而言,区分“三有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第(1)项、第(2)项分别设置了1万元、5万元的入罪标准,并设置了兜底项。(三)(三)竞合适用规则。竞合适用规则。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同时违反“两禁”规定,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可能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和该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对此应当适用哪个罪名,解释起草过程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三

14、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主要考虑:(1)非法狩猎罪并不排斥以食用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上述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违反“两禁”规定,适用非法狩猎罪更有利于准确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在以“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的前提下,相较以食用为目的的主观要素,“两禁”情形更易于认定,以是否违反“两禁”规定作为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界分标准,便于实践操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主要考虑:(1)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旨在惩治以食用为目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保障公共卫

15、生安全,对上述行为适用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有利于贯彻修法精神,突出对相关以食用为目的行为的规制;(2)如对此类行为适用非法狩猎罪,对下游以食用为目的的收购、运输以及出售行为适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体系上不够协调。此外,对于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三有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可能同时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处断,涉及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间的关系问题。二者之间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应当适用特别法。(四)(四)主观目的认定。主观目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

16、野生动物罪以以食用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第11条第1款明确了以食用为目的的综合认定规则,规定对以食用为目的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特别是如下证据:(1)相关标识。有的标识、证明可以说明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来源、用途,应当着重查明;(2)查获地点。有的涉案野生动物在食品销售场所或者运输途中被查获;(3)加工、包装情况。有的加工、包装明显是为了食用,甚至标识食用价值或者方法。在此基础上,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推定为以食用为目的的具体情形。经综合考虑实践情况,对于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第(1)项,以及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第(2)项,允许作上述推定;此外,还设置了兜底项第(3)项,如对于“涉案动物实践中主要被用于食用”,且根据具体案情确足以排除其他利用可能的,可作为兜底项的适用情形之一。爱护大自然爱护大自然PROTECTWILDANIMALSPROTECTWILDANIM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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