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碳汇项目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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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口口口口Ver. 2. 1. 1林业碳汇资源工程开发XX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局某某碳资产(八)本工程申报成功后,对林业碳汇资产实行动态管 理,如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自身经营需要确需占用林地的, 可以按实扣减相应的碳资产或适时调减碳资产的比例。(九)甲方和乙方因本合同发生纠纷,或甲方因本合同 与其他机构发生纠纷时,处理纠纷的依据是适用中国大陆的 法律和法规。第七条保密条款(一)对于所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合作工程的保密 信息资料,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 方透露,但在向国内外相关部门申报、第三方审计、第三方 机构审定核证等有关工程开发及审批过程和审批程序中需 要

2、公开时除外。同时基于上述规定中所涉及的第三方,乙方 仍有责任要求其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一方透露保密 信息资料。(二)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编制的工程设计 文件及其内容进行披露,或用于其他目的。(三)对于涉及该合作工程的重要商务条件与合同条款 的信件往来、商务谈话、谈判内容以及本合同的具体内容, 甲乙双方将共同承当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各方不 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作工程开发过程中的任何材料与文件。(四)本保密条款将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两年内继续有 效。第八条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一)由于国际国内相关规那么处于变动之中,而且工程9/11 开发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因工程本身不符合有

3、关 国际国内相关规定,或政府命令和通告禁止实施,或者由于 联合国执行委员会政策变化以及方法学的改变、调整、撤销 等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和不可抗拒等因素,假设虽经双方 尽最大努力后仍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友好协商共同 签署合同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当违约责任。(二)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情形影响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受影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 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20个 工作日内提供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文件供对方确认。(三)在确认发生如政策变动、资源因灾害一次性灭失 等不可抗力情形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应秉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对合同的履行

4、进行调整。如经过调整后仍不能够实现战略合 作的目的,那么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合同。第九条林地转让条款(一)如甲方及其社员把合作范围内林业工程相关权利 义务局部或整体转让给第三方,那么甲方应提前两个月书面告 知乙方。(二)甲方及其社员须保证第三方同意继承本合同权利 义务,工程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本合同项下各项条款对 受让方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甲方应当协助受让方与乙方签署 关于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另行签订新合同,以保证乙方利益 不受损害。第十条效力分割条款10/11本合同条款,法院判决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余有效局部的 效力。第十一条合同期限与争议解决(一)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

5、效实施。(二)本工程的争议事项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果协商不成,因本工程引起的或与本工程有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本页以下无正文)附件:林业碳汇工程需收集资料清单甲方:XX县/市人民政府(盖乙方:某某碳资产章)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签署日期:20_年月日签署地点:(盖章)11/11附件林业碳汇工程需收集资料清单1、二调报告书及二调矢量图(表显示为代码那么需代码表); 2、林地变更报告及林地变更矢量图(表显示为代码那么需代码 表);3、1:10000地形图(林业大图);4、2005年至今造林、间伐抚育、补植补

6、造的设计文本及相 关表格和附图(含当地主要或常见造林树种的造林模式、 2001年至今当地主要或常见造林树种的造林预算,如:人工 单价、肥料价格及苗木单价等);5、2001年至今乡镇合并信息;6、“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通知、“十四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通知;7、2001年至今每年的采伐限额文件和数据(数据请填写表 各年度木材采伐限额统计表)。12/11甲方:XX县/市人民政府乙方:某某碳资产甲方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乙方具有森林碳汇资源开发 的核心技术和能力,为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将XX县/市林业 碳汇资源开发出来,让XX县/市林业走上乡村振兴和可绿色 持续开展的新路子,实现林农增收

7、、政府增财、促进就业的 多赢局面,为XX县/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如下合同,供双 方共同遵守。概念及定义:本合同中提及的“碳汇资产”为:以二氧化碳当量为计 算参照量,能够用于交易并获得实际收益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合同中提及的“碳汇资产收入”为:通过交易经核证 的以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参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所获 得的收入。本合同工程为甲乙双方就甲方拥有的林地进行林业碳 汇资产开发的实现、管理、交易和增值进行合作。第一条合作内容和形式(一)甲乙双方为工程林业碳汇资

8、产(包括但不限于中 国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清洁开展机制经核证的减排 额度(CER)、以及其他国际机制下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VER)的实现、管理、交易和增值进行合作。甲方按国家 政策和规定及森林经营要求维持其原有林地的正常经营;乙1/11 方作为工程方负责工程林业碳汇资产的立项、材料编制、申 报、实现、管理、交易和增值及上述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投入 和费用,甲方应按国内外申报规定和要求给予配合。(二)甲方拥有的本工程合作的林地为甲方辖区内约 万亩林业用地,具体面积、范围,以国家政策许可和全 面完成全县申报核定的范围、面积为准。(三)本合同工程合作期限根据碳汇“方法学”规定为 三个减排

9、计入期,每一减排期二十周年,第一合作期为贰拾 贰年(含申报期两年)。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二十四个月 内,乙方必须完成工程立项和林业碳汇资产核报(因甲方不 能及时提供申报工程材料和国内外未受理时间除外)。在实现首个减排计入期合作的前提后,后续计入期双方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绝 对优先权参与本工程后续第二、第三计入减排期的合作权利。假设本工程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相应的碳 汇指标可依法追溯至国内外规定的时点起算,实现追溯期的 收益分成比例按本合同首个减排计入期约定的分成比例执 行。进行开发本合同的期限与追溯至国内外政策规定时点无 关。(四)本合同签订生效之

10、日起甲方应及时、完整提交全 县所有符合申报林业碳汇工程条件的林地的具有法律权属 效力的相关资料,乙方应按时申报,申报期为甲方提交齐申 报所需的相关资料后二十四个月内(国内外未正常受理时间 除外)。(五)在申报期内,甲方承诺不再对本合同工程自行开2/11发或与其他第三方进行林业碳汇合作。(六)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投资及申报,确保项 目开发成功。乙方保证本工程开发符合国内外行业政策和环 保、平安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符合国内外行业的相关标 准,产生的林业碳汇资产为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比例共同占有。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比例享 有履行本合同而实现的林业碳汇资产

11、收入。(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相 关工作: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做好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并对 温室气体减排量的实现以及林业碳汇资产收益的实现提供 必要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需要的 合同工程文件、资料、数据和确权手续(以工程规定和要求 为准)。2 .甲方将为履行以上约定专门指定负责协调信息、材料 提供的部门及联系人。3 .甲方应负责提供工程所需的造林、营林总体规划方案、 砍伐数据,近十年二类资源调查报告,造林种植树种、验收 情况报告及申报工程立项所需材料等。4 .甲方配合乙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按乙方 的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能确权的“林地信息数据

12、”、“二类 资源调查报告”和“L 10000地形图(林业大图)”等相关资 料及数据(详见附件林业碳汇工程需收集资料清单),否 那么合作期限顺延且甲方不能追究乙方在两年内不完成工程3/11申报的责任。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比例享 有履行本合同而实现的林业碳汇资产收入。(二)乙方负责工程林业碳汇资产立项、材料组织、申 报、实现、管理、销售和增值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投入及费用。(三)乙方负责工程林业碳汇资产的立项、材料组织、 申报、实现、管理、销售和增值过程中的工作,具体工作内 容如下:实现和管理初评工程合格性和可行性判断;减排量预估;考察工程与相关政 策、法律、

13、法规的兼容性;检查工程基本数据资料并提出具 体开发进程建议。设计数据收集,包括:提出编写文件所需的信息和数据清单;提 出利益相关方意见调查表、访谈计划等调研要求;提出相关 技术、经济和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方面的要求; 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审定确定审核的第三方审定机构并签订审定合同;协助甲方准备审定文件,包括:公示文件和现场审定时需要 提供的文件及整个审定过程中审定机构要求提供的文件; 赴现场应对现场审定;负责解答审定机构提出的问题并根据审定机构的要求进一步 协助准备文件、调整工程文件内容。4/11注册或 备案负责回答碳汇资产开发工程审批机构提出的问题,并根据其 要求进一步协助准备文件、调

14、整工程设计文件内容。监测制定监测计划并指导甲方按计划实行监测;预核证;编写监测报告。核证确定核证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并签订核证合同;协助甲方准备核证文件,包括:公示文件和现场核证时需要 提供的文件及整个核证过程中核证机构要求提供的文件; 赴现场应对现场核证;负责解答核证机构提出的问题并根据核证机构的要求进一步 协助准备文件、调整监测报告内容。销售和增值销售 前期计算减排期内碳汇资产收益、平均年收益; 协助确定碳汇资产的销售和增值方式。销售尽职调查:协助进行财务、法务、文件和现场的尽职调查并尽力争取工程合格通过调查;应对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合同条款:提供合同条款的法律咨询和合同审阅服务;包括 合作意向

15、书、合作备忘录、减排量购买协议等合同。收益协助甲方开设碳汇资产收益接受账户;签订甲乙双方和碳交 易所及银行共管协议;催促买方付款、核实款项;提供财务、税务、汇率风险等方面的咨询服务;5/11第四条收益分成和管理(一)工程收益分成工程合作年限为三个减排计入期,每一个减排计入期20 周年(碳汇“方法学”规定)。工程开发成功,收益分成比例 如下:1 .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首个减排计入期所获得的林业 碳汇资产收益完税后按甲方占百分之肆拾(40%)、乙方占亘 分之陆拾(60%)的比例进行分配。2 .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第二减排计入期至期满所获得 的林业碳汇资产收益完税后按甲方占百分之陆拾(60%)、乙 方占

16、百分之肆拾(40%)的比例进行分配。(二)工程资产管理1 .资产分割:双方可进行林业碳汇资产分割,一般在国 内外签发“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名称)时即进行 分割。资产分割后各自管理和交易。2 .资产托管:工程申报成功后如未进行资产分割,那么表 示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工程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双方与银 行及碳交易所共同签订多方协议,当本工程林业碳汇资产在 碳交易市场实现交易所得时由银行直接按分成比例划入甲 乙双方各自指定账户。第五条一般性约定(一)甲方不可撤销确实认:甲方对该合作工程的权属 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开展本合同工程的合作。 合作期限执行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之约定。6/

17、11(二)在合作期限内,甲方仍然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林 地,可按原造林计划或林场经营方案进行合法的砍伐和种植, 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砍伐后应及时补种或抚育,防止林业碳 汇指标灭失。(三)甲方因植树造林工程开发、建设、承包、加工、 运营管理等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债权债务或纠纷, 均由其自行承当和负责解决,甲方及任何第三方均无权向乙 方进行追索。(四)甲方经营实体性质的变更、林地的种植、法定代 表人的变更均不影响正式合同的执行。(五)乙方有权对甲方所提供的林业工程进行尽职调查, 假设工程未能通过乙方的尽职调查,那么乙方有权对该工程不进 行林业碳汇资产开发,且无需承当任何责任。(六)本合同项下任何

18、条款可以经过双方协商后,通过 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调整。(七)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林权证等附件用作与申报和 管理林业碳汇资产工程无关的任何其他工程。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在合作期限内,以合作项 目的名义从事损害乙方利益的活动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 甲方承当赔偿责任。乙方以本合作工程的名义从事损害甲方 利益的活动,由乙方承当赔偿责任。(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的申报期内,假设甲方未经 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对本合同工程自行开发或与任何其他第7/11 三方进行合作,那么甲方应赔偿乙方因申报该工程所发生的全 部直接费用。假设甲方已完整履行甲方应尽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后,乙方无故超过二年仍对工

19、程不进行申报(国内外未受理 除外),同样需赔偿甲方因申报该工程所发生的直接损失。(三)甲方应及时并真实有效地为乙方提供合作工程进 行林业碳汇资产申报和管理所需的一切数据、信息、资料、 文件和确权手续(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提供的除外)。由于甲方 的故意致使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数据和信息不准确,从而导 致该工程无法完成在审批注册备案和减排量签发备案的,由 甲方承当相应的不利后果。(四)林业碳汇实现收益过程中,甲方除本合同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约定的义务和费用外,甲方不再承当其 他申报费用。(五)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违约或不履行本合同 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给对方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解除合同 方或违约方承当赔偿责任。(六)在该合作工程获得第一批林业碳汇资产收入前, 如果不是由于甲方重大过失导致工程无法完成在国内外的 审批注册备案和减排量签发备案的,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归还 已支付的任何开发费用。(七)乙方应及时完成合作工程的开发并适时对工作任 务进行调整修改,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乙方无故而又无 法完成工程国内外审批注册和减排量核证的,甲方有权终止 本合同,可以自行或选择第三方进行林业碳汇资产合作开发。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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