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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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增强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能力,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工作,包括地质研究、地质考察、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评价、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勘查(察)、环境地质调查、地质灾害勘查等。本办法所称地质资料,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地质资料细目详见附件规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

2、内地质资料的汇交、保管、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应当向国家或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地质资料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资料数字化与数据集成管理,发挥城市地质数据在城市规划、建设、发展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基础作用;协助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内应向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和地质资料汇交利用诚信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检查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督促地质资料汇交人履行汇交义务,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3、、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并与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质资料共享机制,实施地质资料共享与服务。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下属地质资料管理部门,作为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本市地质资料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在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指导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接收、验收、保管、管理、利用地质资料,并按照规定向国家或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转送地质资料;(二)建立健全馆藏地质资料汇交、验收、转送、保管、利用制度;(三)建立和维护地质资料数据中心和地质资料信息服务系统;(四)开展地质资料数字化、数据集成与综

4、合研究,依法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建设工程中涉及地质灾害评估与勘查、岩土工程勘察的建设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由中央或各级地方财政投入资金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其他非财政出资项目,其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第八条 地质工作项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出资人共同出资开展的,出资各方均对地质资料汇交义务负有连带责任。中外合作开展地质工作的,参与合作项目的XX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外方承担汇交地质资料的连带责任。第九条 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向市

5、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汇交地质资料。第十条 地质资料汇交的基本要求执行地质资料汇交规范。第十一条 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标准,内容完整、齐全,制印清晰,着墨牢固。成果地质资料应当汇交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汇交的电子文档资料内容应当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相一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中外合作项目如果形成不同语言文本的地质资料,除了汇交中文文本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外,还应当汇交其他语言文本的纸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二)需由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转送上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地质资料,汇交的资料数量应增加需转送单位要求的份数。(三)由省财政出资的在XX市辖区内开展的地

6、质工作项目,汇交人应将地质资料汇交至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后,持汇交凭证将省馆验收通过的地质资料一份汇交至我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由我市、县(区)财政出资开展的和非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人应将地质资料汇交至我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需要转交省国土资源档案馆的由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负责转送。第十二条 汇交的原始地质资料应当完整、齐全,内容与资料目录清单相一致。原始地质资料可以汇交电子文档格式的扫描件,但需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和单位公章。第十三条 实物地质资料汇交,应当保证实物样本真实、完整,标识清晰、准确,并提供数字影像资料(照片、视频),并与资料目录清单相一致。第十四条 地质资料汇交期限应符合地质资料管

7、理办法要求。各类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自地质工作项目结束之日起180日内完成汇交。因不可抗力,地质资料汇交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应当在汇交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出延期汇交的书面申请。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自收到延期汇交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延期的,应当明确XX期限,XX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十五条 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自收到汇交的地质资料之日起10日内,依法对汇交人汇交的地质资料进行核验。核验通过的,出具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核验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汇交人应补充修改的内容,汇交人应从告知之日起60日内重新汇交。汇交人逾期未

8、按照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未汇交地质资料。第十六条 经验收合格的地质资料,由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应当建立地质资料专用库房,对各种介质的地质资料进行保管,并对破损的资料开展修复工作。其中对于数字资料,还应当按照有关电子文档的管理规范,采取异地备份等措施,保障地质资料的完整和安全。第十七条 对需要保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在汇交时按照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登记手续。对财政出资开展的具有公益性质的非涉密地质资料,不予办理保护登记手续。涉及国家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的地质资料的保护、公开和利用,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

9、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市水利、海洋、环保、建设、交通、电力、地震、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地质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共享机制,按照保密管理要求签订共享协议,明确资料共享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利用地质资料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及自然人按照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建立和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联动机制,在地质资料汇交转交、保管、利用及人员培训等实现信息共享。第二十一条 鼓励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要求汇交历史地质资料。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地质资料管理办法有关处罚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X

10、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6附件一XX市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比例尺的区域地质调查报告及其地质图、矿产图。二、矿产地质调查资料1、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各类矿产勘查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2、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类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1、区域的或国土整治、国土规划区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报告和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2、重要能源、工业基地、港口和重要供水水源地的地质勘察报告;3、单独编写的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热水、矿泉水等专门性水文地质报告;4、重要的小型水

11、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四、海岸带地质资料海岸带地质矿产调查报告,地形地貌调查报告,地质调查报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报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报告,海域钻井(完井)地质报告。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1、地下水污染区域、地下水人工补给、地下水环境背景值、地方病区等水文地质调查报告;2、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开裂等地质灾害调查报告;3、建设工程引起的地质环境变化的专题调查报告,重大工程和经济区的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报告等;4、地下水人工开采补给量、地下水水位、地下水水质等地质环境监测报告;5、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6、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六、地震地质资料地震地质调

12、查报告,地震地质考察报告,地震地质研究报告,地震安全评价报告。七、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资料区域物探、区域化探调查报告,物探、化探普查、详查报告,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报告,遥感地质报告及与重要经济建设区、重点工程项目的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工作有关的物探、化探报告。八、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建设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以及电子文件。1、附图包括建筑物及勘探点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2、附表包括土工试验、静力触探、标准贯入等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和勘探点坐标、高程等;3、岩土工程勘察数据库;4、附件包括该工程的地质勘察项目相关专题内容。九、地质、矿产科学研究及综合分析资料

13、1、经国家、省级和市级成果登记的各类地质、矿产科研成果报告及各种区域性图件;2、矿产产地资料汇编、矿产储量表、成矿远景区划、矿产资源总量预测、矿产资源分析以及地质志、矿产志等综合资料。十、其他地质资料城市地质、地热资源、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等地质调查资料。十一、各类地质工作项目的委托书、设计书及其评审意见、野外工作总结报告及野外工作验收意见、成果报告评审意见等。附件二XX市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区域地质调查资料各种原始测试数据、鉴XX果、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野外记录本(表),实际材料图,主干剖面实测和修测剖面图,物化探、重砂成果图。二、矿产地质调查

14、资料1、矿产勘查地质资料:实际材料图、野外记录本(表)、钻孔柱状图,重要槽探、坑探、井探图,各种岩矿测试、分析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物探、化探原始地质资料;2、矿产开发地质资料:各中段采空区平面图、剖面图,探采对比资料,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或数据库)。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1、水文地质资料:实际材料图,野外记录本(表),所有钻孔柱状图,各类试验、测试、监测原始数据、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有关物探、化探原始资料;2、工程地质资料:软土地区钻进基岩钻孔柱状图,不良地质工点控制性钻孔柱状图,深度超过30米的钻孔柱状图,实际材料图,各类工程布置图。四、海

15、岸带地质资料实际材料图和实测资料,各类野外原始记录,各类原始测试分析数据、各类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有关的物探、化探、遥感原始资料。五、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实际材料图、钻孔综合成果图,各种调查、测试、监测原始数据及测量结果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六、物探、化探、遥感地质资料各类测量、分析测试原始数据汇总表(含数据库)、航片、卫片等底图,实际材料图。附件三XX市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一、科学研究所取得的钻孔实物地质资料。二、本市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反映区域地质现象的实物地质资料,包括反映具有对比意义的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岩(矿)石标本、构造标本等实物资料。三、反映本市重要特殊地质现象的实物地质资料。四、本市具有典型性的重要矿床实物地质资料。五、在地质资料空白地区实施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基岩地质、第四纪地质、水文地质钻孔、工程地质岩芯资料;在非空白区可以有选择的保留部分重要、典型地层层位的钻孔岩芯资料。六、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副样。七、其他地质工作资料,包括:海岸带地质、旅游地质、农业地质、深部地质、第四纪地质、新构造运动以及土壤调查等取得的实物地质资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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