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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制度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为大家解答。 根据浙建建【2003】35号文件规定,工程开工前,公司技术部门除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外,对下列工作内容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必须由编制、审核、审批人逐一签字负责,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最终承担技术责任。 一、深基坑围护及深度超过2米的土方开挖工程。 二、承重支撑架搭设和拆除。 三、爬模、滑模施工。 四、外脚手架搭设和拆除。 五、施工临时用电系统。 六、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 七、装配式结构及大型构件吊装。 八、新技术、新工艺应用。 九、可能影响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工序。 十、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