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本条是关于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登记的规定 对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登记,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知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变动的状况本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合同,并经发包人备案或者同意后,该流转行为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强求当事人登记这样规定,符合中国农村的实际一是,农夫承包的是本集体的土地,聚拢而居的农户对承包地的状况相互了解;二是,互换限于本集体组织内部,农户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的状况也比拟少;三是,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要履行肯定的法律手续,并交纳相应的费用,会增加农夫的负担与此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假如未将权利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法予以公示,他人可能因不了解权利变动的状况而受到损害。
因此,本法将登记与否的打算权交给了当事人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比方承包人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此后,甲又将同一块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假如乙与丙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展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爱护乙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比拟妥当 依据本条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登记部门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换发或者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但本条规定的变更登记只列明白互换与转让两种形式互换与转让,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由或者转给他人行使,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发生了变更;而转包和出租,原有的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人仍享有原来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变更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向社会公示权利主体的变化,以爱护善意第三人,而转包和出租不发生权利主体的更迭,因此不要求对转包和出租进展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