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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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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ADVISED BY L/C OPENING BANK INFORM OF AN L/C ANENDMENT TO BENEFICIARY)中行在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提示其注 意这一“软条款“,并建议其修改信用证,以避开可能消失的风险后来,经磋商, 申请人撤销该证,另由香港IB银行开出同一金额、同一货物、同一受益人的信用证, 但证中仍有这样的“软条款“:“装运只有在收到本证修改书,指定运输船名和装 运日期时,才能实施“(SHIPMENT CAN 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N AMENDMENT OF THIS CREDIT ADVISING NAME OF CARRYING VESSE/AND SHIPMENT DATE)可谓“换汤不换药“,主动权仍把握在申请人手中,而受益人却面临若申请人拒发装运通知,则无法提交全套单据给银行议付的风险,此时,该中 行了解到与该进出口公司联营的某工贸公司已将40万元人民币质保金汇往申请人要 深圳的代表,而且该进出品公司正打算向其申请人民币打包贷款600万元作订贷之用。

于是,该中行坚决地实行措施,一方暂停向该代款,另一方面敦促其设法帮助工贸公司追回质保金后经多方协作,才免遭损失 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5:辽宁某贸易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签订了销往香港的5万立方米花岗岩合同,总金额高达1,950万美元,买方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笔信 用证,金额为195万美元信用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 运通 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经信用证修改书方式发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INSTRUCTIONS THROUGH L/ 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CREDIT AMENDMENT)该贸易公司收到来证后,马上质保金260万元 人民币付给了买方指定代表,装船前,买方代表来产地验货,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 由,拒绝签发“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损 失非常沉重。

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6:某中行曾收到香港BD金融公司开出的以海南某信息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金额为USD992.000.00元,出口货物是20万台照像机信用证要求发货前由申 人指定代表出具货物检验证书,其签字必需由开证行证明,且规定1/2的正本提 单在装运后交予申请人代表在装运时,申请人代表来到出货地,供应了检验证书, 并以数张大额支票为抵押,从受益有手中拿走了其中一份正本提单后来,受益有 将有关支票托付当地银行议付,但结果被告知:“托收支票为空头支票,而申请人 代表出具的检验证书签名不符,纯属伪造“更不幸的是,货物已被全部提走,下 落不明受益人蒙受重大损失,有苦难言 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7:江苏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由香港客商面交的信开信用证,金额为318 万美元当地中行审核后,觉察该证金额、装交期及受益人名称均有明显涂改痕迹, 于是的提示受益人留意,并马上向开证行查询,最终查明此证是经客商涂改,交给 外贸公司,企图以此要求我方银行向其开出630万美元的信用证,以便在国外招摇 撞骗事实上,这是一份早已过期失效的旧信用证幸亏我方银行警觉性高,才准时制止了这一起巨额信用证诈骗案。

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8: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印尼雅加达亚欧美银行(ASIAN UERO-AMERICAN BANK,JAKARTA,INDONESIA),发出的要求纽约瑞士联合银行保兑的电开信用证,金额为 600万美元,受益人为广东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是200万条干蛇皮但查银行年鉴, 没有该开证行的资料,稍后,又收到苏黎世瑞士联合银行的保兑函,但其两个签字 中,仅有一个相像,另一个无法核对此时,受益人称货已备妥,急待装运,以免 误了装船期为慎重起见,该中行一方面,劝阻受益人暂不出运,另一方面抓紧 与纽约瑞士联合银行和苏黎世瑞士联系查询,先后得到答复:“从没听说过开证行 状况,也从未保兑过这一信用证,请供应更具体资 料以查此事“至此,可以确 定,该证为伪造保兑信用证,诈骗分子企图凭以骗我方出口货物 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9:2022年6月,A公司向B银行提交了由B银行所在地C银行通知的信用证和一套信用证项下单据,该信用证金额为604500.00美元经审核后,B银行发觉此证系由电传开立,按惯例电传开证应加具密押,密押经通知行核查相符,即可证明电开信用证的真实性此证注明没有密押,但加盖了C银行的通知章。

依据UCP500的规定,C银行已将该证通知A公司,即认同了该信用证的外表真实性在该证真实的前提下,B银行又对该证项下单据进展了合理、审慎的审核经审核,B银行发觉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首先,信用证单据条款要求“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而A公司供应的是NEGOTIABLE FIATA BILL OF LADING 简称FBL(运输行出具运输单据),即以FBL代替B/L其次,信用证要求提单以开证行为抬头,而A公司在FBL后做空白背书B银行按惯例向A公司提示不符点,并向A公司提出二种处理方案:一是由A公司提交以开证行为抬头的B/L,撤换原来的FBL;二是由B银行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待对方同意后再行寄单 A公司表示货物已装船,无法再由船公司出具B/L,承受其次种方案于是B银行马上向开证行电提上述不符点,并要求开证行尽快赐予答复在这之后的三天内,B银行始终没有收到开证行的回复三天后,A公司向B银行提示由C银行通知的该证的修改书,该修改书写明删除由申请人出具检验证这一不利于A公司的软条款,同时将单据条款修改为B/L或FBL。

A公司表示,此项修改已删除该信用证的软条款,并且B/L或FBL二者具备其一即可,这已经说明申请人和开证行承受电提的不符点,已经到达了B银行的要求,所以A公司要求办理出口押汇,且押汇金额仅为10万美元,远低于信用证金额B银行并没有听信A公司的一面之辞,反而提出了疑问:根据惯例,假如开证行承受上述不符点,它应当在电传中明确表示申请人承受上述不符点,不日将付款,并将这一内容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而不是采纳信用证修改的方式通知,更不应当将此修改发给C银行这些违反常规的做法引起了B银行的警觉,B银行坚持等待开证行的电传通知,在此期间,将单据留存,既不寄单,也不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五天后,开证行开立电传通知,声明申请人拒绝承受上述不符点,此时A公司已不见踪迹至此,这起诈骗案已真相大白事后据B银行调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并未如A公司 所述已装船,而是留在A公司所在国境内,并没有出口 从以上这个案例不难看出,这是一起以诈骗议付行押汇款为目的、境内外不法分子细心筹划的骗汇案件由于B银行以UCP500为依据,并不被较大金额出口和A公司的一面之辞所迷惑,而是合理、审慎地审核单据,避开了一起重大骗汇案件的发生,防止了国家巨额外汇的流失。

不法分子的阴谋之所以没有得逞,主要由于B银行有效地做到了如下几点: 第一,没有片面地为追求扩大业务量而办理此笔大额信用证项下的押汇,而是时时保持警觉,坚持合规经营,不违规操作,始终对形势的进展有糊涂的熟悉,有效防止了诈骗案件的发生,维护了银行自身的利益 其次,以统一惯例做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依据依据统一惯例的规定,FBL是由运输行出具和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它与B/L是两个概念,并不能代替提单,更为重要的是,它不是物权凭证,这导致了A公司在没有装船的状况下可以取得FBL,妄图以此来代替提单蒙混过关 第三,牢牢把握国际惯例,就会在信用证明务中处于主动地位,始终把握局势的进展本案中,A公司和申请人为B银行设下了多重圈套,首先,A公司以大额信用证为诱饵,伴以并不是物权凭证的FBL,妄图诱导B银行使其想固然地认为FBL就是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从而为A公司办理押汇,再将单据寄出,必将遭到开证行的拒付,从而到达诈骗B银行押汇款的目的其次,在B银行审出不符点并电提后,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不做出付款,即并不以电传方式通知B银行承受不符点,而是以修改方式承受FBL,假如B银行不以国际惯例为依据,就会想固然地认为此修改表示申请人已承受不符点,就会为A公司办理出口押汇,而开证行迟迟不给B银行回复,就是在等待办完押汇并将单据寄来时,再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提出拒付。

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10:几家外省公司向该省一私营工厂购锡锭,工厂将铝锭外包锡,假冒锡锭交货,诈骗了多个出口商和信誉卓着的进口商,进口商被骗后通过驻中国使馆交涉,影响了我国的外贸形象进出口商之所以上当的根本缘由是提单是真实的,而工厂当地的权威机构的检验人员收受贿赂,协同作案,为假货出具了检验证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商检证危害性很大,但发案可能性还是特别小的再说,作为融资银行,也不行能面面俱到地落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假如进、出口商、开证行的信誉俱佳,货物行情也看好,银行办理融资根本上是降低了风险,即使是有信贷员跟贷,遇到上述的案子,也不大可能识破骗局这类假单风险,除非银行事先落实资产保全措施,否则必需在单据方面做到严格相符所以,单据的质量对银行押汇资金的安全回收是至关重要的,任何时候,单据相符都是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信用证业务案例 例11:某制造商签订了一项以安特卫普船边交货(FAS Antwerp)为价格条件供应重型机械的巨额合同,由不行撤销保兑跟单信用证付款,信用证规定供应商业发票及买方签发的已在安特卫普提货的证明货物准时备妥装运,但到达安特卫普后买方却不提货,由于卖方未收到买方的证明,无法依据信用证收到货款。

经过长达一年的交涉,卖方虽然得到赔偿,但仍受到巨大损失这就是卖方与国际商会联系并对跟单信用证制度作为付款保证提出异议的缘由在签约前,卖方曾与他的通汇银行联系,得到如下答复:“跟单信用证对买卖双方都是一种安全的支付工具卖方依据上述要求作了安排,他取得了不行撤销的保兑信用证,已实行了一切必要措施取得了充分的付款保证,但使他绝望的是,实践上付款全无保障因此,该公司向 国际商会提出质疑:信用证制度有缺陷吗? 信用证业务案例 【分析】 本案例的问题是出在合同内容有缺陷,而不是信用证制度 国际商会答复如下: 不错,卖方由不行撤销的保兑跟单信用证得到的爱护,依据《统一惯例》第9条a及b款的规定,这种信用证是开证行及保兑行确实定同时,依据该条内容,付款的保证取决于受益人提交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单据的力量,这也是很清晰的此外,假如卖方同意承受的信用证规定要供应一份或数份要由买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单据,则卖方就是在冒风险例如以下单据是危急的:--买方签署的收货证明--货运代理人代买方收到货物的证明--由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因此,国际商会再一次强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让买卖双方自行商定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

--信用证中消失的“危急“单据的规定大多出于买卖双方商业合同中支付条款的不准确或不完整,结论是:--支付缺乏保证不是由跟单信用证制度而是由合同导致的国际商会《信用证申请人操作指南》(416a出版物)第14页以“哪些单据“为标题介绍说:“申请人应确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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