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三章票据当事人的权利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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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雪 QQ:847841683票据法5/13/20221/37第三章第三章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票据当事人的权利票据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5/13/20222第一节第一节 正当持票人正当持票人一、概念 具有对价、善意、对票据逾期或曾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以及对其他任何人提出的抗辩或权利主张概不知情的票据持有人。5/13/20223英国票据法持票人:拥有票据的人。对价持票人:对票据已给付对价的持票人。正当持票人:具有对价、善意、对票据逾期或曾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以及对其他任何人提出的抗辩或权利主张概不知情的票据持有人。5/13/20224二、构成条件(一)持票人取得的票据票面完备、合格(二)在票据逾期前成为持

2、票人(三)持票人对票据曾有的拒付之事并不知情(四)持票人取得票据是出于善意(五)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六)受让票据时对票据让与人在票据所有权上的任何瑕疵概不知情。5/13/20225三、正当持票人的推定规则任何汇票持有人表面上均视为正当持有人。由主张持票人不是正当持票人的人负举证责任。5/13/20226四、正当持票人的权利 不受前手及任何未与之发生关系的当事人抗辩事由的影响。5/13/20227第二节第二节 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是票据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3、,它是基于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权利不同于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产生的权利,属于非票据关系。 5/13/20228二、内容/种类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是一种以获得一定的金钱为目的的请求权,按照权利行使顺序。 (一)付款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主票据权利)1.概念: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付款人、承兑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2.付款对象:付款人、承兑人5/13/20229(二)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偿还请求权、从票据权利)1.概念 持票人第一次权利得不到实现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2.追索对象:所有票据债

4、务人(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等)5/13/202210出票人甲收款人乙付款人/承兑人丙被背书人丁被背书人戊被背书人老张委托付款出票背书背书背书保证人A参加承兑人B承兑5/13/202211三、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条件三、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条件(一)取得方式1.原始取得(1)出票取得。(2)善意取得a.持票人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b.必须是依票据法上方法取得票据;c.取得票据必须是善意的;d.必须付出相应对价。2.继受取得(1)依背书转让或履行票据债务而取得。 (2)因税收、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票据的持有人,也可以合法享有票据权利。5/13/202212(二)取得条件1.

5、债务人必须有合法的票据行为,即债务人开出票据或转让票据必须依法进行。2.债权人取得票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5/13/202213四、票据权利的行使四、票据权利的行使 (一)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一)付款请求权的行使 1.基本要求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步骤行使付款请求权 必须在法定的场所和时间里行使付款请求权。 行使付款请求权应注意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2.行使方法:提示票据。法定期间、现实(不是口头或书面通知)出示票据 5/13/202214(二)追索权的行使(二)追索权的行使.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法定事由)。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

6、)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5/13/202215.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 必须在法定提示期内提示承兑,未提示承兑不能行使追索权; 必须在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未提示付款不能行使追索权; 在不获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明书; 必须将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事由通知债务人。5/13/202216.追索权行使的顺序。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5/13/202217.追索权行使的限制。 对回头背书中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限制。 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

7、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5/13/202218.行使追索权的具体内容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13/202219.关于追索权行使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前手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 5/13/202220 7、再追索权的行使()再追索权是指清偿了持票人追索金额之后的汇票债务人所行使的追索权利。(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再追索的内容:

8、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13/202221五、票据权利的保全五、票据权利的保全1、概念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所作的一切行为。2、方法遵期提示、依法取证3、地点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4、时间票据法规定的行为期限内5/13/202222六、票据权利的消灭六、票据权利的消灭1、付款2、时效期间经过 P503、未依法取证5/13/202223票据时效票据时效5/13/202224票据中的权利行使期限票据中的权利行使期限5/13/202225第三节第三节 利益偿还利益偿还请求权请求权一、定义 当持票人的票据权

9、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请求返还的权利。A(出票人)BCD(持票人)* 当D因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A得到了利益却未付出代价,D则付出了代价而未得到利益,为了公平起见,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应在所得到的利益限度内,负有返还的义务。5/13/202226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二、利益偿还请求权中的关系人1、权利人最后持票人或清偿人2、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问:为什么背书人、保证人不是义务人?5/13/202227三、成立条件和效力三、成立条件和效力1、成立条件(1)票据上的权利曾经有效存在过;(2)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期

10、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5/13/2022282、效力这种权利不是票据上的权利,只是票据法上的权利。这是票据法给持票人的最后一次补救机会。注意:(1)义务人具体受益多少,权利人有举证义务;(2)这项权利不受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限制,使用民法上关于时效的规定。从票据时效期间届满时起算(3)该项权利如要转让,也仅依民法上的规定,有当事人合意即可,无须在票据上背书,对偿还义务人也发生同等效力。5/13/202229案例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木材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一个月内向乙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木材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一个月内向乙公

11、司提供优质东北红松公司提供优质东北红松1000立方米,价值立方米,价值200万元,乙公司开给甲公司万元,乙公司开给甲公司一张面额一张面额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货款,就将此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货款,就将此汇票背书给丙公司。甲公司按约交付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甲公司按约交付了1000立方米红松,双方对质量没立方米红松,双方对质量没有异议。但是乙公司的下家撤销了购买红松的意向,有异议。但是乙公司的下家撤销了购买红松的意向,1000立方米红松就立方米红松就积压在乙公司的手上,也就无力付款。当汇票到期时,丙公司向积压在乙公司的手上,也就无力付款。当汇票到期时,丙

12、公司向乙公司乙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但示付款,但乙公司的开户银行称乙公司的开户银行称乙公司乙公司的公的公司账上没有足司账上没有足够的存款,遂拒绝对该票付款。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甲公够的存款,遂拒绝对该票付款。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甲公司付款。但是甲公司称:司付款。但是甲公司称:“我的我的1000立方米红松都卖出去还没有拿到钱,立方米红松都卖出去还没有拿到钱,你还来问我要钱。没有这个道理啊,我卖了东西不但拿不到钱,还要自你还来问我要钱。没有这个道理啊,我卖了东西不但拿不到钱,还要自己贴钱。己贴钱。”于是拒绝对丙公司付款。于是拒绝对丙公司付款。【思考问题思考问题】1

13、丙公司在提示付款不能时,还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丙公司在提示付款不能时,还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2甲公司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甲公司的说法有无法律依据?在本案中,甲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5/13/202230案例案例参考结论参考结论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在本案中持票人的前手即是甲公司,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并无依据,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

14、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的汇票金额及产生的相关费用。 5/13/202231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售给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40万元的布料。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分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将汇票贴现给建设银行某分行。后建设银行某分行向承兑行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理由是: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来函告知,因布料存在瑕疵,该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

15、汇票。建行某分行认为,该行是因为汇票贴现成为该汇票的善意持有人,购销合同纠纷不影响自己的票据权利。于是起诉于法院,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问:1.建行某分行的看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建行某分行可否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为什么? 5/13/202232参考结论参考结论1、在这里,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因为布料存在瑕疵而拒绝付款。2、建行某分行可以向建信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追索权利,以至于向麦琪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追索。5/13/2022332004年年1月月20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日,甲公司根据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为签发了金额

16、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甲银行,到期日为2004年年11月月1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日。汇票在甲公司交给乙公司前被甲公司遗失。甲公司于2004年年8月月1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日登报声明作废,又于同年9月月1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当天通知甲银行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时,甲公司未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除权判决。甲公司后来交付给乙公司的是遗失的汇票复印件和甲银行于2004年年8月月20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日出具的说明函。在汇票复印件上的持票人签章栏内,加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明函的内盖了甲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甲公司的签章。甲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容是:由于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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