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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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督 甘肃省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视 管理暂行手段 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模范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监视管理,确保固定资产处置模范化、程序化,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视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 本手段所称省属监管企业,是指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手段所称的固定资产监视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

2、管理职责界定、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申报程序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范围包括省属监管企业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等。 其次章 固定资产监管职责 第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的监视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视省属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掌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处境,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好、完整;指导、协调、监视和检查省属监管企业的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促使省属监管企业组织实施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筹划,监视、检查年度固定资产筹划的执行处境;

3、(四)对固定资产工程组织开展监视检查工作;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六条 省属监管企业是固定资产管理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目次,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并执行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二)按照企业预算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审批或审定企业固定资产购建、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等事项。 (三)审定分公司、直接纳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控(参)股子公司的固定资产处置。 (四)组织举行固定资产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按时上报年度固定资产筹划;组织实施固定资产工程创办,加强工程管理和

4、风险操纵。 (五)审批分公司、集团公司直接纳理的内部核算单位和全资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打定的提取;审批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固定资产减值打定的提取。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政策、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那么。 固定资产处置要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滚动,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以及企业的进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和进展,同时要坚持公开、公允、公正,维护国有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八条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之前,务必举行竣工决算审计和工程造价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在建工程达成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实

5、时转入固定资产并根据实际状况提取折旧。 第九条 固定资产同时得志以下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本金能够稳当的计量。 概括固定资产范围按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目次执行,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和使用处境两种口径分类: (一)按用途分类; (二)按使用处境分类。 第十一条 为实现固定资产的归集、统计分析、合理使用和提高使用效率等管理需要,固定资产应同时按第十条规定的两种分类口径举行管理与核算,即在按使用处境分类的根基上再按经济用途分类。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各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举行转让或核销等行为。固定

6、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转让、报废、报损等。 (一)转让,是指出售各类固定资产(不包括已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回收),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及其他转让固定资产全体权的行为。 (二)报废,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持续使用,举行全体权注销的行为。 (三)报损,指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举行核销的行为。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务必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省属监管企业及所属企业转让土地、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等固定资产,由省属监管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第十四条 省属监管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按照以下程序举行

7、: (一)转让固定资产由省属监管企业提出申请,填报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申报审核表,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下达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并嘱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资产举行评估或询价后,按照统一监管、统一交易规矩、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审核鉴证和统一收费标准的要求,一律进入省政府国资委指定的交易市场内举行交易。 (二)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由省属监管企业审核通过后,填写国有企业固定资产资产报废(损)申请表,并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批后,由省政府国资委下达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批复书,作为冲减单位资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申报审批工作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省属监管企业报废、报损固定资产,应由省属监管企业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10-11月份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应报送以下有关材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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