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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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评论的逻辑 第八讲 评论的规律 网上有个笑话,将“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恶搞成“不想当厨子的裁缝,不是好司机”,搞笑之处就在于违反了规律同一律。评论中经常有这样的概念偷换。 评论是一种讲理的艺术,在我看来,这种“理”,起码包含三个层次,其一是理性,其二是规律,其三是伦理。理性是学识论上的,规律是方法论上的,而伦理那么是道德层面对这个职业的模范。三种“理”中,最根本的“理”理应是方法论层面上的“规律”。 看评论,一般人都提防看评论的结论,看评论者对一个事情或人物的判断。这是外行人阅读评论的习惯。而在内行人眼中,作为判断的结论当然重要,但他们更留神的是方

2、法论,即是通过什么“方法”得出这个结论的,论据能不能支撑结果,论证和推理合不合规矩,引用的事实是不是真的,等等。假设“方法”不对,结论再怎么符合公众的期望,都不是一篇告成的评论。 这种将论据和结论联系起来的论证过程和方法,就是规律。 一、 一个典型的规律谬误案例 为了使大家对评论的规律有一个根本的认知,先引用一 篇文章: 法学家和他们的长期郁闷 11月27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陈桂明先生,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去世,终年50岁。这是继54岁的蔡定剑教授之后,又一位中年法学家由于癌症英年早逝,在微博等网络论坛里引发了众多网友的叹息与惋惜。有网友

3、感慨: 做法学的,难免长期抑郁悲愤,积劳成疾,继之以英年早逝。悲乎! 法学家易郁闷成疾甚至致癌?这种判断鲜明纯属臆断,没有科学依据。轻易下这样的结论,更多是一种感慨,算不得科学结论。至于这种感慨本身该怎样熟悉,还是值得琢磨一下的。 理应看到,随着社会对于法治的重视,法学也日益成为一门显学,好多法学家成为这个社会的香饽饽: 从政、挂职、搞法制讲座、采纳媒体采访、各种司法考试辅导班 可谓热火朝天一派繁忙景象。但另一方面,好多知名法学家确实有郁闷的一面,由于他们对于法治水平的期望更高,对法治窘境熟悉得更透彻,所以忧虑也就要更多一些。笔者就曾在不同场合分别听到过陈桂明先生对于法院独立性不强、人为因素干

4、预民事诉讼的忧虑;听到过清华大学王保树先生对一些“负确定责任的官员”对于法治态度的漠视表示感慨 笔者感觉对法治状况感觉“忧虑”的学者们都有一个相 似的来源,那就是权力对于法治的挤压。譬如为了政法系统政绩大搞“公审公判”,譬如政府悍然给法院发公函指导法院某某案子理应怎么判,再譬如有的地方官员拿“维稳”这个幌子大搞“稳定压倒法治”的非法截访 这使得如江平先生这样的老法学家也感慨,虽然“总的对中国的法治的前景,还是抱乐观态度的,但是不能够摈弃在一段时间之内,在确定的政策引导下,法律展现倒退的处境”。 这些现状切实值得我们反思: 光是立法条文数量的大大增加,以及依法治国的口号喊得很响,还缺乏以构成我们

5、对于法治的信仰。面对远远谈不上完备的法律水平,该持何态度?不摈弃有些法学家欣然采纳现状,甚至如鱼得水自满其乐;但也有大批法学家像江平先生说的那样,“对于一些倒退现象指出来并一再地呐喊”,由于“一个搞法律的人假设允许法治倒退是很悲哀的事”。这样的选择,或许也就注定了“郁闷”的如影相随。 回过头来再看“法学家轻易郁闷”这个命题,你会觉得它百分之百是个伪命题吗?它就一点意义也没有吗?诚然,蔡定剑、陈桂明两位先生的疾患可能各有概括理由,但梳理这个时代的法学家们的郁闷可以察觉,根源还是在于权力的泛滥与不受约束,在于各种形态的“权大于法”,而这些,已经不只是“加强法治创办”就能完全解决的,有好多需要持续进

6、展民主政治才能约束。这样再次证明,“民主与法治” 是一体双翼,缺了哪个都不成行。案例分析 这是一篇很典型的不讲规律的文章。我明白这篇文章的意思,是想借“法学家英年早逝”这个新闻由头,发一番对中国当下民主法治环境不尽如人意的感慨,可是,你这篇评论的新闻由头是“法学家英年早逝”,跟“法学家的郁闷”有什么关系呢?或许没有规律关联。法学家英年早逝,只是个案,只看到了近来的两起,一两个人的早逝不能推断出这个群体总体的特征。这个群体的英年早逝,从数理统计上看,并没有其他群体明显。法学家的郁闷,也是一个想当然的伪命题,法律涉及每一个人的利益,法治不健全,不仅法学家郁闷,每个生活在这种法律环境下的人都可能郁闷

7、和压抑,法学家不会比普遍群众更郁闷。 文章鲜明贯穿着这样一条规律链条: 由于中国法治不健全,所以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们很郁闷;由于他们很郁闷,所以更轻易英年早逝。虽然在文章中一再回避这样的推断,可他将这几个问题联系在一起说,以“英年早逝”说“法学家的郁闷”,示意和引导着读者朝这样的规律去斟酌。不然的话,无法解释为什么将这几个命题放在一起说。规律的问题,有时候无须明言,它隐含在命题的选择和联系中,将哪几个命题放在一起说,那几个命题之间的联系,就说明了的规律和判断。 一再强调“这种判断鲜明纯属臆断,没有科学依据。 轻易下这样的结论,更多是一种感慨”,说明也是知道这样的判断是很不合规律的,但他还是将

8、这种不合规律的感慨表达了出来。这是好多初学评论者写作时都会遇到的一个问题,即如何将一个很模糊的想法在理顺规律之后表达出来。你可能会灵光乍现,朦胧觉得这是一个问题,其间可能存在某种联系,但又觉得自己无法将这种规律理顺,觉得两者的关系对比牵强,仅仅是一种很模糊的联系。这时候,你确定不要轻易就下笔,不能自己脑袋一团糨糊时就开头下笔写作,并企图用情感和道德去将含混掩盖起来,诉诸心绪或者修辞遮掩规律上的问题,那是掩饰和遮盖不了的。你只能正视规律,精心地推理和论证,理顺规律后再下笔,用明显的规律和流畅的论证为读者讲道理。 规律,是人的一种抽象思维,是人通过概念、判断、推理、论证来理解事物的思维过程。从这个定义来扫视,法学家和他们长期的郁闷一文中弥漫着规律上的谬误。譬如概念,形式规律要求概念须具有同一性,要么是指称个体,要么是指称全体,新闻由头中的法学家都是指两位概括的法律学者,而到了后面,都是指称一个群体了;还有所谈的“郁闷”,先是说“(法学家)对法治窘境熟悉得更透彻,所以忧虑也就要更多一些”,然后在论证中将这种普遍的“忧虑”偷换为“郁闷”,结果又偷换为病理性的“压抑”,示意是这种压抑造成法学家的英年早逝。譬如判断,规律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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