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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论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改革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目标,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每年度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与材料,对企业注册登记的主要事项举行审查(或检查),确认企业持续经营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在全国实施已有二十一年,其在筹划经济管理体制和筹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变历史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勿容置疑,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球经济已迈向一体化,法治日益彰显重要,社会公众日益关注政府行政管理资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问题已经浮现,不容忽略,值得人
2、们关注和探讨。笔者试图从企业的成立与终止、年检法律制度的产生与进展过程,及其法律模范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标相关性的角度,探究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之处,为企业年检制度的改革抛砖引玉、投石问路。 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架构。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从1982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管理规定,下文在全国实行企业年检制度开头,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后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那么、1994年国务院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企业年度检验手段、1997年
3、11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手段、2022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手段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模范性文件,形成并构成我国企业年检的法律制度。我国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渊源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年检是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 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与根本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较为浩瀚繁复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大量事关重要的事权存在冲突,企业登记管理模式既有依组织形式分类管理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手段、又有依全体制形式分类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
4、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而企业年检的重要制度企业年度检验手段,把上述企业登记管理的二种不同模式以较低位阶的规章形式揉合为年检的混合管理模式。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二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及实务中的不和谐,年检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目前企业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构成,笔者试图根据企业年检的管理目标,将年检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作出扼要简朴的分类陈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那么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行政管理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5、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举行审查。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处境分别赋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撤除营业执照的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检,拒不办理的,撤除营业执照。上述规定,说明登记机关年检的目的,仅限于维持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管理秩序。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手段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手段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确认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持续经营的法律资格。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