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交警处罚新代码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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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福建交警处罚新代码和处罚标准 福建省交通警察处置代码 违法行为代码 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义务条款 处置依据 1违反机动车号牌管理规定 50021 57011 57041 1088 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 以坑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放大的牌号不明显 有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有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有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有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不按规定放臵临时行驶车号牌

2、 法第16条第3项 法第16条第3项 法第16条第4项 法第96条第1款、省手段第75条第1项 法第96条第1款 法第96条第3款 102号令第49条第2款 法第96条第1款 法第96条第1款 法第96条第3款 2000 2000 2000 200 收缴,拘留15日以下,拘押车辆 收缴,拘留15日以下,拘押车辆 收缴,拘押车辆 12 12 强制措施依据 罚款 标准 其它 并处及强制措施 记分 50385 条例第13条第1款 法第11条第2款、 省手段第6条第2款 法第11条第2款、 省手段第6条第2款 法第11条第2款、 省手段第6条第2款 法第11条第2款、 省手段第6条第2款 法第11条第

3、2款 法第11条第2款 法第11条第2款 102号令第47条第1项 150 17181 17182 17191 17192 17201 17202 17203 法第90条、第95条第2款 省手段第70条第4项 法第90条、第95条第2款 省手段第70条第4项 法第90条、第95条第2款 省手段第70条第4项 法第90条、第95条第2款 省手段第70条第4项 法第90条、省手段第65条第3项 法第90条、省手段第65条第3项 法第90条、省手段第65条 警告 200 警告 200 警告 20 警告 12 12 12 12 12 12 12 第3项 17204 17171 17172 50381

4、50382 不按规定放臵临时行驶车号牌 法第11条第2款 法第90条、省手段第65条第3项 法第95条第1款 省手段第70条第3项 法第95条第1款 省手段第70条第3项 省手段第69条第4项 省手段第69条第4项 法第95条第1款 法第95条第1款 20 警告 200 警告 150 拘押车辆 拘押车辆 12 12 12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11条第1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法第11条第1款 外省籍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外省籍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本省籍重型、中型载货

5、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用反光材料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 本省籍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用反光材料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 本省籍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未用反光材料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 本省籍大型载客汽车、低速汽车未用反光材料喷涂、粘贴放大的牌号 条例第13条第1款 条例第13条第1款 条例第13条第1款 省手段第9条第1项 条例第13条第1款 省手段第9条第1项 省手段第9条第1项 省手段第9条第1项 50383 省手段第69条第4项 警告 50384 省手段第69条第4项 150 70011 70012 省手段第69条第4项 省手段第69条第4项 警告 150 2违反机

6、动车证件管理规定 50011 50031 50071 57021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 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 法第16条第3项 法第16条第3项 法第16条第3项 法第16条第3项 法第96条第1款、省手段第75条第1项 法第96条第1款、省手段第75条第1项 法第96条第1款 法第96条第1款 法第96条第1款 法第96条第1款 法第96条第1款 法第96条第1款 2000 2000 2000 2000 收缴,拘留15日以下,拘押车辆 收缴,拘留15日以下,拘押车辆 收缴,拘留15日以下,拘押车辆 收缴,拘留15日以下,拘押

7、车辆 12 50131 57051 11091 11092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法第16条第4项 法第16条第4项 法第11条第1款 法第11条第1款 法第96条第3款 法第96条第3款 法第95条第1款 省手段第65条第1项 法第95条第1款 省手段第65条第1项 法第96条第2款、省手段第75条第1项 法第96条第2款、 省手段第74条第3项 法第96条第3款 法第95条第1款 省手段第65条第2项 法第95条第1款 省手段第65条第2项 法第95条第1款 省手段第65条第2项 法第95条第1款 省手段第

8、65条第2项 法第94条第2款 省手段第10条第2款 省手段第77条 法第96条第3款 法第96条第3款 法第95条第1款 法第95条第1款 2000 2000 警告 20 收缴,拘押车辆 收缴,拘押车辆 应当拘押车辆 应当拘押车辆 12 1 1 3违反机动车检验管理规定 50041 50101 50161 11151 11152 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举行安好技术检验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举行安好

9、技术检验 法第16条第3项 法第16条第3项 法第16条第4项 法第11条第1款 法第11条第1款 法第13条第1款 条例第16条 省手段第11条 法第13条第1款 条例第16条 省手段第11条 法第96条第2款 法第96条第2款 法第96条第3款 法第95条第1款 法第95条第1款 2000 1500 2000 警告 20 收缴,拘留10日以下,拘押车辆 收缴,拘留10日以下,拘押车辆 收缴,拘押车辆 拘押车辆 拘押车辆 1 1 13401 法第95条第1款 警告 拘押车辆 3 13402 法第95条第1款 20 检验费用10倍罚款 拘押车辆 3 5044 机动车安好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

10、结果 条例第15条第1款 撤销检验资格 6028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6条第1款 法第90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79条第1款第3项、省手段第9条第3项 150 4违反警报器及标志灯具管理规定 1011 1012 10551 10552 10561 10562 非法安装警报器 非法安装标志灯具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 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 法第15条第1款 法第15条第1款 法第53条第2款 条例第66条 法第53条第2款 条例第66条 法第53条第2款

11、 条例第66条 法第53条第2款 条例第66条 法第21条 法第21条 省手段第6条第1款 省手段第6条第1款 条例第13条第3款 省手段第8条 条例第13条第3款 省手段第8条 法第15条第1款 法第15条第1款 法第21条 法第21条 法第97条 省手段第73条第4项 法第97条 省手段第73条第4项 省手段第68条第3项 省手段第68条第3项 省手段第68条第3项 省手段第68条第3项 5违反安好设施规定 10721 10722 10723 10724 10401 10402 50301 50302 10731 10732 驾驶安好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驾驶安好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汽车(三轮汽

12、车除外)上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上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好驾驶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好驾驶 除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专用或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 除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专用或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省手段第70条第2项 省手段第70条第2项 省手段第66条第5项 省手段第66条第5项 省手段第69条第5项 省手段第69条第5项 省手段第69条第6项 省手段第69条第6项 省手段第70条第2项 省

13、手段第70条第2项 警告 200 警告 50 警告 150 警告 150 警告 200 法第97条 法第97条 1000 1000 警告 150 警告 150 强制去除并收缴 强制去除并收缴 70021 用于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 用于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念引车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运行 本省籍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的驾驶室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 本省籍大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和低速汽车、营运载货汽车的驾

14、驶室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核定载客人数或者核定载质量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阻力交通安好和交通安好管理的装臵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好的灯光装臵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阻力交通安好和交通安好管理的装臵或者安装影响交通安好的灯光装臵 有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有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有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 擅自设臵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条例第14条 省手段第69条第2项 警告 70022 条例第14条 省手段第69条第2项 150 70031 省手段第9条第2项 省手段第69条第3项 警告 70032 省手段第9条第2项 省手

15、段第69条第3项 150 70041 省手段第6条第3款 省手段第70条第5项 第97条 警告 责令去除;拒不去除的,强制去除 责令去除;拒不去除的,强制去除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70042 省手段第6条第3款 省手段第70条第5项 第97条 200 5019 法第28条第1款 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2款; 省手段第74条第12项 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2款; 省手段第74条第12项 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第2款; 省手段第74条第12项 法第99条第1款第7项、 1500 5020 法第28条第1款 1500 可以拘留15天以下 50211 50212 法第28条第1款 法第28条第1款 1500 1500 可以拘留15天以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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