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及大股东合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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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董监高及大股东合规交易 董监高及大股东合规交易 类型一:短线交易(买、卖) (一)涉及对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释义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6个月)对公司上市股票买进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的行为。 (三)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 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嘱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那么应严格遵循

2、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2、机警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 4、商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 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举行相关买卖活动; 6、股票转为ETF份额再赎; 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对付,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 8、设置嘱托投票权。 (四)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 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嘱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

3、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3、发生股权鼓舞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 4、董监高的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 5、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 救市: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添置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遏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添置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2022年8月19日,曹某通过本

4、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HBGF)股票25,400股,成交均价为18.45元,总金额为46.86万元。2022年2月4日,曹某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HBGF股票70,000股,成交均价为17.37元,总金额为121.60万元。 处置结果:曹某在任职HBGF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持有的上市公司(HBGF)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赋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类型二:敏感期(买、卖) (一)涉及对象 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配偶 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释

5、义 上述人员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深交所明确指出若定期报告推迟,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三)豁免情形 救市: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不遵守敏感期规定。 (四)业绩预报和快报的修正公告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模范运作常见问题解答指出公司发布业绩预 告修正公告、

6、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视同发布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公告,因此董监高在业绩预报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前10日,买卖股票也应受到限制。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上市公司(SZTY)2022年年报原预约披露日期为2022年3月26日,后申请延期至4月26日。2022年3月22日,公司高管许某先后卖出5万股、10万股、买入7350股、卖出10万股。许某的交易行为构成了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及短线交易,窗口期买卖股份数量25.735万股,买卖金额474.10万元,短线交易股份数量10.735股,短线交易金额203.96万元。 处置结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许某赋予通报批评处分的抉择。另外,上市公司(SZTY)对许某做

7、出警告处分,并对其举行交易金额10%的经济处置,约48.8万元。 类型三:敏感期(深交所买卖、上交所:买) (一)涉及对象 深市主板: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为自然人的,那么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中小板、创业板包括:(一)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直接或者间接操纵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上交所: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 (备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操纵人应当比照执行) (二)释义 上述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股票(上交所为“不得增持”):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内(上交所为“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因特殊理由推迟年

8、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情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豁免情形 救市: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不遵守敏 感期规定。 类型四:减持预披露(卖、披露义务)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释义 1、筹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筹划; 2、

9、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持续遵守本原那么。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XDT作为上市公司(DBDQ)的控股股东,于 2022 年3 月 20 日至 2022 年 6 月 10 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DBDQ)流通 A 股128,600,000 股,占上市公司(DBDQ)股份总数的14.72%。XDT在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持有的上市公司(DBDQ)股份超过上市公司(DBDQ)股份总数的 5%,但XDT未在首次出售二个交易日前刊载减持提示性公告。 处置结果:XDT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

10、市规矩( 2022 年修订)第 1.4 条,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模范运作指引( 2022 年修订)第1.3 条、第4.2.24 条、第 4.2.25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矩( 2022年修订)第 17.2 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抉择:对XDT赋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类型五:其他变动1%的披露要求(买卖、披露义务) (一)涉及对象 中小板: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 创业板: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操纵人 备注: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最终操纵人应当比照执行 (二)释义 增加或者裁减比例达成1%,应当在该事实

11、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类型六:短期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卖) (一)涉及对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释义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置抉择、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矩,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GDGD于20日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减持上市公司(GDKJ)股票1100万股,占总股本的3.1829%,减持均价为20.1元/股;于21日再次通过大宗交易,以均价20.16元/股减持625万股,占总股

12、本的1.8084%,合计减持4.9913%。本次减持后,GDGD持股由13.3551%降至8.3638%。GDGD表示,本次减持为补充其滚动资金,改善其财务状况和提高盈利、抗风险才能,并称不摈弃未来12个月内持续减持的可能。 处置结果:上市公司(GDKJ)表示,GDGD的本次减持违反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要求,不仅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还侵害了其他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据上市公司(GDKJ)披露,GDGD曾因相关行为涉嫌违规,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公司于6月3日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置事先告知书,就GDGD相关行为对GDGD及其他相关方作出行政处置。依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置抉择、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不得减持股份。GDGD本次减持违反了上述规定。 类型七:三个月内减持不得超过1%(卖) (一)涉及对象 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释义 1、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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