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比较研究 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对比研究 [摘 要]《物权法》其次章规定了物权全体权变动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那么,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模式,而物权变动模式到底理应采取登记要件主义还是登记对抗主义一向都是学界讨论的焦点文章将对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做简要地分析和比较,探索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并对我国现有的物权变动原那么提出改善建议 [关键词]物权变动;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物权公示制度 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最大的识别在于登记的效力不同,作为两种制度,我们很难识别孰优孰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第九条对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做出了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其次十四条又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说明,我国立法采取了混合主义模式,即以登记要件主义为原那么,以登记对抗主义为补充的原那么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上,采取了登记要件主义模式;在特殊动产等物权的变动上,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一、登记要件主义 (一)含义 此主义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了当事人间的合意外,还要举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间也不发生效力①简朴地说,在这种物权变动模式下,要依法律行为让物权全体权产生变动,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要对物权变动举行登记,因此,登记要件主义又被叫做实质登记主义德国、瑞士民法采用此主义② (二)分析 对于这一物权变动模式有一点分外值得我们留神,我国在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上属于债权形式主义,不供认无因的物权行为,这与德国所采用的物权形式主义不同在德国,物权变动除了债权合意外,还需当事人另外就物权变动做出一个物权合意,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债权合意和物权合意分开,那么债权合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即可成立,与登记无关;而物权合意那么是完全独立的,在登记以后发生效力,物权合意发生效力的结果是物权实现变动物权变动由独立的物权行为引起,在债权意思外存在独立的、无因的物权变动意思和外在表现形式③在我国,物权因法律行为产生变动时,除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之外,仅需另外践行登记的公示方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那么登记在这一过程中,到底起了什么作用呢?笔者认为,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登记是物权变动的要件,而不是债权合同成立的要件换言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