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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作品复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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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作品复制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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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浅析网络作品复制权 浅析网络作品复制权 [摘 要]复制权本身并非版权人的一项新权利,但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呈现出大量新的特点,这使得版权人对作品复制权的的养护也需要相应的调整文章围绕网络作品的复制权开展议论,在阐述复制权概念界定、构成要件的根基上,对临时复制及网络复制侵权等问题举行分析,以期寻求在这一新领域的平衡 [关键词]复制权;网络侵权;临时复制 一、复制权概述 复制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对作品举行复制的权利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精华的权利”[1]我国2022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条对复制权作出界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吴汉东教授认为,一个完整的复制行为务必具有“三性”:[2]内容的再现性、表达形式的重复性、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 内容的再现性,是指要构成复制,务必在原作品之外,通过确定方式呈现原作品,以便群众可以感知并了解该作品表达形式的重复性,即指作品表达形式在物质载体之间举行的重复,对于不具备有形载体的作品以特定方式再现那么不构成复制。

例如对于文字作品的朗诵,由于声波是为人肉眼所看不到的载体,所以朗诵不构成复制行为复制行为的非创造性那么是指这种再现行为不具备版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无法产生新的作品而对于具备独创性,能够产生与原作不完全一致的新作品的行为,那么不属于复制:例如对建筑物的拍摄,文字作品的表演等 二、网络作品的复制权 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进展,复制内容、复制方式、复制载体、范围等发生极大的变化,网络作品的复制行为产生的后果也变得更为繁杂,因此对于网络作品的复制权养护也具有了确定特殊性 (一)临时复制是否属于复制 众所周知,传统的复制行为有固定性的特征,即要使人感知,务必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但在网络中,片面由于数字化而产生的二进制代码既不会为人所感知,也不需要借助有形载体表现出来这种临时复制只是网络操作的辅佐行为,产生的复制件也会随着存储器电源的关闭而消散临时复制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目前学术界有三种观点:其一是断定说,认为临时复制应被视为复制无论其存在的时间有多短,在客观上也存在过,应当受到养护反之,版权人的权利将在这一范围内成为空白,不利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二是否决说,看法临时复制并不属于复制。

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无处不在,假设将临时复制视为版权复制行为,那么网络中的每一步操作都需征求版权人的同意,必然极大地限制了信息的复制与流通,有悖于经济文化的交流与进展;其三是折衷说 对于临时复制问题,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说法,即既断定了临时复制属于传统复制权养护的范畴,又对临时复制做了更加的限定和例外规定[3]这种模式使得不同看法之间的利益机制得以平衡,也适应了时代进展的需求总之,对于版权养护体系来说,一种不完善的权利远比一种不完善的权利限制产生更大的危害”[4] (二)网络作品复制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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