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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中涉及到的有关税费问题浅析—以深圳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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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房地产估价中涉及到的有关税费问题浅析—以深圳为例 在应用不动产估价三大方法——对比法、收益法、本金法对房地产举行估价时,经常遇到与估价对象紧密相关的一些税费问题,这其中尤以收益法和本金法最为突出因此,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转让等经济活动中的税费问题也就成为房地产估价师在应用收益法和本金法举行估价时的一个突出问题  本文将根据我们在估价中曾经遇到的有关税费问题举行简要的分析,并试图结合房地产估价方法对其举行根本分类和汇总,梦想对估价师的估价实践能有所扶助 一、对“税费”的根本熟悉 1.税费的实质和特征 这里所说的“税”应当是税收的简称,税收的实质是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它有三个方面的根本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性,三是固定性 “强制性”——税收通常以“法”的形式,对征收捐税加以规定,并依法强制执行无偿性”——税款是国家的财政收入,国家既不归还,也无需支付任何报酬固定性”——指在征税之前,即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课税对象、课税额度和课税手段等 这里所述的“费”分两种处境,一种处境是与“税”相近,如教导费附加、市政创办配套费、耕地占用费、拆迁补偿费等,这些“费”与“税”的实质和特征根本一致或相近;另一种“费”是一种与相关经济活动有关的交换价格,如创办工程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招投标费、临时设施费、工程创办监理费等,这类“费用”的实质是一种正常经济活动所应有的交易本金,其特征是“个体”的经济活动不确定全都发生,但从“总体”上看,却是公开市场条件下公允交易的参照体。

2.税费与房地产估价的关系 我们这里所议论的税费与房地产估价两种主要方法——收益法和本金法紧密相关假设把估价对象理解是一种权利,而不仅仅是估价对象实体自身,那么这里所述的税费就是权利人拥有该项权利或利用该权利创造收益所务必或者应当支出的本金和费用 所以,假设不能全面掌管房地产估价中的有关税费并恰当运用,那么可能会造成估价结论的联疵 二、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法体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那么是税法所确定的概括内容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七大类:包括流转税、资源税、所得税、特定目的税、财产和行为税、农业税、关税在这七大类税法中,与房地产估价直接相关的有:流转税类:营业税 资源税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理税、城市维护创办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契税 农业税类和关税类在大多数房地产估价中很少涉及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税法体系的分类,说明纳税义务产生的根源之所在,譬如营业税,发生在商品的流通环节,就房地产而言,只要发生房地产的租售行为,其纳税义务也就随之产生。

三、用收益法估价涉及的有关税费 采用收益法对房地产举行估价时,概括地讲,所涉及的税费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创办税、教导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租赁管理费、保险费、土地收益金和所得税 在房地产估价中如何确定上述税费,主要根据估价对象、收益途径以及价值定义来判断估价对象的权利状况是我们确定税费首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权利状况不同,所涉及的税费内容会有所差异房地产估价在大多数处境下是对其权利的价值举行判断收益途径是指估价对象通过售让全部产权获取收益,或是通过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价值定义是指估价结果的内含价值定义不同,其所对应的税费问题也有所识别这里我们主要议论收益途径与税费的关系—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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