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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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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详细介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101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五)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详细介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1018年7月3日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三)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五)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三)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四)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五)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六)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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