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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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总结范文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方法 XX省XX市人民政府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方法 XX市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XX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方法已经2022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以下区域: (一)XX县区、XX县区、硚口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

2、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二)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区域。 本方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三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府和管委会),以及市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并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

3、府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以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突出重点,源头控制,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各区政府和管委会负责在辖区和管理范围内组织实施本方法。 市规划、城管、国土资源、房产、建设、水务、交通、园林、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配合区政府和管委会做好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4、应当全力配合所在区政府和管委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播送、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区政府和管委会是其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辖区和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和管理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催促街道、乡镇和所属相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责成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撤除等相关措施

5、; (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 (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绩效考核目标。 第八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在建筑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由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由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九

6、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房产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房鉴定中的违法行为。 园林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城市公园、单位绿地、绿化广场等绿地的行为。 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施工资质施工和违反施工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撤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执照时,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利用违法建设开展经营、不能提供合法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 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

7、可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 第十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过错责任案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监察对象参与违法建设的案件。 第三章巡查 第十一条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建立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巡查网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巡查控管效率。 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组织街道、乡镇按照路段具体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分类别确定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二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巡查,制订巡查控管方案,确定批后管理责任人,严把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

8、行为。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并对以下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观地带; (二)党政机关和部队驻地、大专院校及重点工程项目周边; (三)列入旧城改造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区域; (四)区政府和管委会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四条街道、乡镇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城中村以及纳入旧城改造的地区,应当制订巡查措施,落实巡查人员,强化巡查控管。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交通、水务、园林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制订巡查控管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六条负有违法建设巡查

9、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巡查控管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摄像、照相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堆有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发现有违法使用粘土砖的,及时通知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和通报相关信息。 负有违法建设管理控制和查处责任的单位,应当配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协调办公室做好违法建设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第十八条市、

10、区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制度,公布举报 ,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的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响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对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的违法建设信息应当在1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经核查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接受案件移送的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及时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四章处置 第二十条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快速撤除。 第二十一

11、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同时下达限期撤除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撤除。 逾期不自行撤除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强制撤除: (一)违法建设建至一层尚未盖顶的,1至3日内撤除完毕; (二)违法建设由一层建至二层的,3至6日内撤除完毕; (三)违法建设建至二层以上的,6至10日内撤除完毕。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撤除完毕的,经区政府和管委会批准,可适当延长。无法撤除的,依法没收实物,可并处分款。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规

12、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撤除;逾期不自行撤除的,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三款的规定处理;对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核,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提出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具体会审方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涉及违反土地、建设、园林、房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

13、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响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国土资源、园林、房产等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涉及违法建设的,在实施行政处分的同时,应当及时通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及时反响给相关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执法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务、交通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照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制订处置方法,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第二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

14、施工,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区政府和管委会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封现场,必要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停止施工用电用水。 第二十六条因违法建设发生平安事故,区政府和管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及时进行处置,并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制发的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当事人自拆期限内,相关部门应当明确专人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实时监控,防止发生抢建行为。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撤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撤除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拆迁中,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和管委会一年内4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绩效考核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街道、乡镇、区政府和管委会所属相关部门,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绩效考核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1年内累计2次月度绩效考核不达标的,对分管领导予以诫勉谈话; (二)1年内累计3次月度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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