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成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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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以下规划办理: 一按月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一至四级的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省社会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公布为准,简称社会月平均工资,下同的90%、85%、80%、75%;每年7月1日随社会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调整一次; 三继续享受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辽劳社函200636号 关于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复函 丹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1-4级工残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请示?丹劳社字200

2、68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原?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中,对一级至四级工残人员按月发给的定期伤残抚恤金,规定每年7月1日调整一次。按此规定,每年7月1日调整的是当年的定期伤残抚恤金,调整基数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施行后,?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同时废止,一级至四级工残人员每年7月1日调整定期伤残抚恤金的规定停止执行。二、?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残人员,原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调整问题,应当按?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3、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三、?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未到达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残人员,原享受的定期伤残抚恤金调整问题,请你局按省厅印发的?关于未到达退休年龄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待遇调整问题的复函?辽劳社函20057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工程,依法分别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一级至四

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改为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随根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核定的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已经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原享受定期伤残抚恤金的,按原待遇核定额度转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随根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同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支付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按非因公死亡应享受的待遇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低于工伤保险

5、待遇的,以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进城务工工伤职工一次性享受需定期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以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至14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至12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至10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至8倍;因工死亡的,按照赔偿基数的8至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局部不能自理个不同等级支付,

6、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或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

7、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辽宁省关于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煤炭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政策,按照有关政策生效时间,划分为三个时段。 第三时段:1998年9月1日起即中央煤炭企业移交地方之后,按省政府第45号令执行。 二、各时段职工工伤保险政策执行要求 第三时段:在该时段中发生的职工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1994年辽宁省政府令第45号的规定执行。凡按省政府45号令规定应发给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未发放到位的,企业应给予补发。 各煤炭企业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并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残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得到落实。 辽宁省劳动和

8、社会保障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五、 因工、因战致残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由民政府部门颁发残废等级证的企业职工,在按?规定?兑现待遇时,首先应按企业职工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其伤残待遇标准,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同级标准予以补齐。具体补齐的方法由各市确定。 七、 特殊情况下定期伤残恤金确实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其按月领取的定期伤残抚恤金相当于过去退休费局部,如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算的根本养老金数额时,可按根本养老金数额予以补齐,仍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同时,对本?规定?实施前工残退休的人员,从本?规定?实施之月起,按本规定定期伤残

9、抚恤金的标准执行,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 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事故死亡时,对这些人一次性抚恤金?规定?未予以明确,但考虑新老制度过渡,对他们的待遇应继续给予适当考虑和照顾的原那么,按死亡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发给一定数额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十、 关于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问题 按月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工残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问题。省里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市规定保存此项待遇的,由市决定是否将此项待遇纳入工伤社会保险的统筹工程。 十二、 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 ?规定

10、?第三十五条“农民合同制工人伤亡的,参照城镇企业职工保险待遇办理。是指其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同条件的城镇企业职工的标准发给。其中,?规定?发布前已按过去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十三、 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受刑事、行政等处分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给付 ?规定?第三十三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或者供养直系亲属,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者执行劳动教养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停止享受;刑满、教养期后继续发给,这一条是指受上述处分的工伤职工或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解除处分后可继续享受不补发。职工因受上述处分被企业开除、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应享

11、受的社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十四、 工亡职工尸体存放超过丧葬期停尸费的承当问题 ?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正当理由逾期处理的,停尸费由工亡职工家属承当。是指超过丧葬期仍继续停尸的责任在工亡职工家属一方,如不属于上述情况时,其停尸费应由责任方承当。 十五、 关于确定和划分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问题 工伤、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确实定和划分,应按照辽劳险字1992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确定为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方能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待遇。对按月领取社会平均工资40%定期抚恤金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不实行总额限制。 十六、 工残职工的致残等级发生变化,如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因工致残职工经复鉴后,等级提高的,应补齐原等级待遇与新等级待遇的差额;等级降低的,其原等级待遇与新等级待遇的差额不再扣回。 十七、?规定?执行前因工死亡的人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问题 ?规定?实施前工亡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已按过去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十八、?规定?实施,工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补发问题 凡?规定?实施前因工致残,经市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1-10级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均应按?规定?的标准补发。但考虑工伤社会保险起步运行时间较短,基金暂时不够支付的,应根据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存量等具体情况作出按比例逐年补发的安排。对?规定?实施前已经实行了按月发给定额伤残补助金的市

13、,在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是否扣回原按月发给的定期伤残补助费,由各市研究确定。 十九、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各市在实施本?规定?之后,按实施方法规定的期限仍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企业,其职工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由企业按?规定?的标准支付。超过规定期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企业,其在实施方法中规定了参加前应由企业支付的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补支。 二十、工残职工安装假肢、补眼、购置代步辅助器具等费用的审批、报销方法 工残职工需配置上述器具的,应由市一级劳动鉴定会办公室同意,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购置,企业或工残职工凭劳动行政部门的批件及购置器具的报销凭证

14、,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二十一、完全护理依赖中“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何掌握的问题 各市在国家、省未公布“特别严重的护理标准之前,可按致残器官两个以上且分别到达致残等级一级来掌握。 二十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其供养直系亲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问题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列入工伤保险统筹工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列入统筹工程的,仍继续由企业负责。抚顺市职工平均工资统计表发表年份统计对象数字全文快照来源文献1998抚顺市比上年提高94%职工人均收入比上年提高94%。查看 来源:改善职工福利, 栏目:城市供气,?抚顺年鉴?1998年1999抚顺市4705元挂钩企业职工人均工资为807合元,为全市同期职工人均工资4705元的171.7%。查看 来源:劳开工资管理, 栏目:劳动,?抚顺年鉴?1999年2002抚顺市9376元(六)人民生活2001年全市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4.4亿元,同比增长4.5写,在岗职工人均工资9376元,同比增长16%。查看 来源:抚顺市2001年社会经济开展概况及2002年开展目标, 栏目:城市专文,?辽宁城市统计年鉴?2002年2002抚顺市9367元2001年全市在岗职工工资总额34.4亿元,同比增长4.5%;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9367元,同比增长16%。查看 来源:提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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