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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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平安 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 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 法、XX省财政厅XX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和XX市 财政局XX市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结合我院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院占有、 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 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以及承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

2、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 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那么:(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贝I;(三)平安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同时承受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的监 管。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 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第三十五条

3、学院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 由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 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第七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三十六条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 评估:(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二)合并、分立、清算的;(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的;(四)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局部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六)涉及整体或者局部改制为企业的;(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批准整体或

4、者局部资产无偿划转;(二)学院内部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三)发生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 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八条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 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构的委托和聘请工作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学 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 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第三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 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工程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执行。第四十条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5、(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XX市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 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二)按照财政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严重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的;(六)市财政局或学院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它情形。第四H一条学院资产清查工作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统一实施,清 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 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第四十二条后勤管理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 及时将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6、,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 此根底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第四十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部门对所占用 的资产要按照要求定期向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填报资产报告,各资产 归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后勤管理处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信息;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 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院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 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第九章监视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 理职责,依

7、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四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 的责任和义务。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责任赔偿、 院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六条国有资产监视应当坚持学院内部监视与财政监视、 审计监视、社会监视相结合,事前监视与事中监视、事后监视相结合, 日常监视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第四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以下行为的,后勤 管理处应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 行责任追究:(-)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

8、 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四)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 调剂的;(五)其它违反本方法行为的。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院资产损 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 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 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六)造

9、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第四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在国有资产管理 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第十章附那么第五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五十一条本方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 资办”),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统一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审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三)审查学院年度国有资产配置方案和年度执行报告;(四)负责学院土地、房屋、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 投入、使用的监视管理;(五)

10、审查对外投资、产权变动方案;(六)组织全院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协调产权纠纷;(七)处理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的事务。第六条后勤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院对 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 产管理的具体方法、实施细那么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学院资产购置,账卡管理、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监 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并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国有资 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立等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办理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四)负责学院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

11、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 工作及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利用,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五)负责土地产权、公共用房的统一管理工作;(六)承受财政局、主管部门的监视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定期检查工作,对各部门资产使用、 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视。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对本部门占用及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 体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 那么,确保所管理资产的平安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二)对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 的账、卡、物相符;(三)负责办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 出借等事项的

12、审查和报批手续;(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清查和定期检查工作,每年末应进 行盘点清查,并将清查确认数据及不需用或使用效率低的资产及时报 后勤管理处;(五)负责报送本部门管理资产的统计报表;(六)学院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八条后勤管理处委托各部门对学院有关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 理,具体分工为:(一)无形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其中:高职教育与科研科负责知 识产权的管理,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院名及名誉权的管理;土地管理 归口后勤管理处。(二)流动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其中:货币资金等金融性资产归 口财务处管理;药品(存货)归口各系部管理,其它存货归口相关部 门管理;(三)相关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其中:

13、信息化建立工程归口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公共生活效劳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植被、 在建工程等归口后勤管理处管理;文物及陈列品归口学院办公室管理; 图书及文献资料归口图书馆管理;消防和校园监控类设备设施归口安 保处管理;校园宣传栏(板)归口学院党委工作部;播送等器材及设 施归口团委管理;教学仪器归口实训中心管理。学院房屋分教职工住房和公共用房,公共用房根据其使用性质分 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效劳用房等。学院房屋管理另行制 定管理细那么。(四)对外投资归口相关部门管理。第三章资产配置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开展的需要,按照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

14、承受捐赠等 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院事业开展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置效劳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置效劳 方式本钱过高。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 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 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那么上不重新配置;对长期 闲置或配置超标的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进行院内调剂。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购置新增资产,应于每年10月份集中申报 翌年的采购方案,由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纳入学院采购方案上报市 财政局,并根据财政局和学院下

15、达的年度预算进行采购,未列入采购 方案的,原那么上不予采购。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确需增加、调整预算的, 应当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采购办审核并报学院及市财政局审批。 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第十三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 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等。学院各部门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 产的平安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十五条 各部门负责执行本部门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并将国有 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第十六条后勤管理处负责并协调各部门

16、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 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 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 映。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各部门应加强对学院专利权、商标权、著作 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院名院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第十八条 各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 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或退休手续。第十九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 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未经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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