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 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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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律 案例题 经济法案例分析 1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22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问题: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

2、,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 2022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22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22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

3、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22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转让

4、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济法案例分析 1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22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问题: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

5、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 2022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22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出资4万元。2022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

6、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22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c公司提供担保。 问题: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理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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