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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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的纳税人,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

2、以下的。 2.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消费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

3、送;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作为投资; (7)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5.混合销售行为 (1)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2)特征:一是在同一次交易中发生;二是涉及的是同一个纳税人;三是涉及的是同一个消费者;四是交易的内容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3)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

4、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兼营行为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二)纳税人的分类 1.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的纳税人,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

5、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认定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消费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进口货物 4.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4)将

6、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作为投资; (7)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5.混合销售行为 (1)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2)特征:一是在同一次交易中发生;二是涉及的是同一个纳税人;三是涉及的是同一个消费者;四是交易的内容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3)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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