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 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型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6、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有那些 ⑴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⑵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⑶变更法律地位; ⑷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因此,其拘束力首先指向相对人②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人,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核心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即行为对象具有抽象性,属于不确定的某一类人或某一类事项并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 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 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型 2、从属法律性 3、裁量性 4、单方意志性 5、效力先定性 6、强制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具体有那些 ⑴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 ⑵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⑶变更法律地位; ⑷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改变)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行政行为的一般效力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不论其实质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3)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对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因此,其拘束力首先指向相对人②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不仅仅是针对相对人,行政机关自身同样要受约束包括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立法行为;另一类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文件的行为核心特征就在于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或普遍性,即行为对象具有抽象性,属于不确定的某一类人或某一类事项并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